汽车照明设备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8137786阅读:210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汽车照明设备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如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
背景技术
由DE 199 11 901 A1已知一个这种形式的具有与行驶状况相关的照明控制器的汽车照明设备,其中控制单元由一个行驶状况传感装置获得关于汽车瞬时行驶速度和/或环境亮度的信息并且根据由此确定的行驶状况例如控制汽车的一个前车灯,使得对于司机给出一个前面行驶道路的最好的照明。但是因为行驶道路最好的照明大多通过接通前车灯得到,这使得前车灯通常是被接通的。
此外由DE 101 28 995 A1已知一种方法和装置,用于自动控制汽车的照明装置,其中通过至少一个方向传感器获得在一个确定方向上的环境亮度并且在一个最短时间过后接通照明装置,当方向信号超过或低于一个接通阈值并且在整个最短时间期间位于接通阈值以上或以下的时候开始。在确定最短时间时可以考虑通过一个综合传感器获得的环境亮度或汽车行驶速度,由此使最短时间在黑暗状态或者在高行驶速度时更短。

发明内容
按照本发明的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特征的汽车照明设备具有如下优点,对于高行驶速度、例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可以提前、即在一个较高的环境亮度时已经接通照明,由此使汽车在较高的行驶速度时对于其它的交通参与者提前或易于看到,这将提高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使前车灯在较低的行驶速度时、例如行驶在乡村道路上或者在城市交通中较迟地、即在一个更低的环境亮度时才接通,由此可以对于安全性没有明显不利影响地实现更低的燃料消耗。
一个近距灯控制器在较高的行驶速度时能够提前接通近距灯,按照本发明的一个优选扩展结构这样构成该近距灯控制器,当汽车行驶速度超过一个预先确定的激活速度时,一个用于根据环境亮度和行驶速度控制前车灯照明状态的控制器提高下极限值,在该激活速度下期望提高近距灯控制器的灵敏性,而当行驶速度低于一个同样预先确定的非激活速度时,再降低下极限值。为了避免“闪光效应”、即在短时间间隔中接通和断开前车灯,所述激活速度最好以一个确定程度位于非激活速度以上,由此使两个速度通过一个“滞后范围”分开。
出于相同的原因最好还规定,所述控制装置使前车灯在超过激活速度以后不立刻接通,而是当激活速度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区间上不间断地被超过时才接通前车灯。
为了一方面基本只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才考虑较高的灵敏性,并且另一方面在驶离高速公路时尽可能不久就再转换到较低的灵敏性,本发明的另一优选扩展结构规定,所述激活速度约为120km/h而非激活速度约为80km/h。
所述环境亮度的下极限值对于高行驶速度、即在激活速度以上时约为5000Lux,而在低于这个速度时有利地只约为1200Lux,由此明显较晚地才接通近距灯。
同样以不同的、由行驶速度决定的极限值实现前车灯的断开,其中这个上极限值对于高行驶速度最好约为15000Lux而对于低行驶速度最好约为3400Lux并且当环境亮度超过这个极限值时使前车灯断开。
因为在试验行驶时已经证实,环境亮度尤其在对于低行驶速度的上极限值范围内经常处于大的亮度振荡,例如在桥或林荫道下行驶的时候,本发明的另一优选扩展结构规定,当在一个给定的延长时间期间不再低于上极限值时,才断开前车灯。为此所述控制装置最好包括一个断开延迟计数器,它在每次低于上极限值时在延长时间过去之前再复位到零。
此外已经证实,尤其对于这种情况有意义的是,不将实际由亮度传感器测量的亮度值与极限值进行比较,而是一个平均值,它例如由在一个大于2秒的时间间隔期间测量的亮度值的算术平均值构成。


下面借助于附图以一个实施例详细描述本发明。唯一的附图示意出一个汽车照明设备的近距灯控制器。
具体实施例方式
在附图中示出的用于一个汽车的照明设备的两个前车灯4,6的近距灯控制器2主要由两个传感器8,10、即一个用于获得汽车行驶速度的速度传感器8和一个用于测量汽车周围的光强或亮度的环境或外界亮度传感器,以及一个通过信号导线12,14与传感器8,10连接的控制单元16所组成,该控制单元根据由速度传感器8测得的行驶速度和由亮度传感器10测得的环境亮度通过一个信号导线18控制一个开关22的电磁执行机构20,该执行机构操纵设置在位于汽车电瓶26与前车灯4,6之间的一个导线24上的开关22。
用于测量行驶速度的速度传感器8可以是一个已经为了其它目的用于控制汽车中的照明设备安装的行驶速度计。
所述亮度传感器10可以是一个用于测量一个汽车环境亮度的传感器,如同例如在DE 197 04 818 A1中为了控制一个汽车照明设备所描述的那样,并因此不再详细描述。
所述开关22与一个照明开关28并联,后者安装在汽车仪表盘处并且由汽车司机实现前车灯4,6近距照明的手动接通或断开。
所述控制单元16可以是一个用于近距灯控制器或用于汽车照明设备的独立控制单元,但是最好构成其车载计算机的一部分。该控制单元16包括一个比较器30,它将由速度传感器8获得的行驶速度在短时间间隔中与两个存储在一个存储器32中的速度值进行比较,即一个120km/h的激活速度,它用于激活近距灯控制器,和一个80km/h的非激活速度,它用于不激活近距灯控制器,如下面所要描述的那样。所述控制单元16包括另一比较器34,它将由亮度传感器10获得的环境亮度或一个由这个环境亮度在一个大于2秒的时间间隔上的平均环境亮度分别与两个与行驶速度有关的、存储在存储器32中的极限值进行比较,即与一个对于低行驶速度的约1200Lux的或对于高行驶速度的约5000Lux的下极限值以及一个对于低行驶速度约3400Lux或对于高行驶速度约15000Lux的上极限值进行比较。该控制单元16还包括一个断开延长计数器36,其功能在下面描述。
只要在汽车运行后其行驶速度不超过120km/h的激活速度,当由亮度传感器测得的环境亮度或者必要时由控制单元16由多个测量值构成的平均值对于低行驶速度位于1200Lux的下极限值以下时或者在行驶期间下降到这个极限值以下时,控制单元16就自动接通具有近距照明的前车灯4,6。只要汽车行驶速度接着不超过120km/h的激活速度,当环境亮度不间断地在一个给定的时间间隔上超过对于低行驶速度的约3400Lux的上极限值,前车灯4,6的近距照明就总是由控制单元16断开。为此具有断开延长计数器36,它使近距照明在超过约3400Lux的上极限值后一个例如2秒的延长时间才断开并且它在每个短时超过上极限值时在延长时间过去之前复位到零,由此重新开始计算延长时间。由此可以避免,在汽车例如在一个具有交替的太阳射和阴影线的林荫道上行驶的时候,前车灯4,6在短时间间隔中断开和接通。当由亮度传感器10测得的并传递到控制单元16的亮度值由控制单元在一个确定时间间隔上求平均值,如上所述并代替由亮度传感器10实际测得的亮度值用于与约3400Lux的上极限值比较时,有助于避免闪光效应。
当行驶速度在一个给定的时间间隔上超过120km/h的激活速度时,如果由亮度传感器10测得的环境亮度在超过激活速度时位于对于高行驶速度的5000Lux的下极限值以下或者对于以后的时刻下降到这个极限值以下时,控制单元16接通近距照明。通过使近距照明在行驶速度超过120km/h时对于较高的环境亮度就已经接通,即接通阈值与低行驶速度相比下降,尤其可以对于高速公路行驶达到更好的可视性并由此达到更高的安全性。
只要汽车行驶速度接着保持在非激活速度80km/h以上,只有当由亮度传感器10获得的环境亮度超过对于高行驶速度的约15000Lux的上极限值时,控制单元16才断开前车灯4,6。
当汽车行驶速度下降到非激活速度80km/h以下时,只要此时由亮度传感器10测得的环境亮度位于对于低行驶速度约3400Lux的上极限值以下的时候,近距照明保持接通。而只要环境亮度超过这个3400Lux的上极限值,当这个状态不间断地在由断开延迟计数器36上调定的给定延迟时间上保持的时候,如上已经描述的那样,就断开近距照明。
另一方面选择在断开延迟计数器36上调定的给定的2秒延迟时间,使得近距照明在从高速公路行驶到乡村公路时由于速度降低在到达乡村公路时已经断开前车灯4,6,只要在整个驶出区中环境亮度位于一个对于低行驶速度约3400Lux的上极限值以上。
在120km/h的上述激活速度与80km/h的上述非激活速度之间的40km/h的差值可以视为“滞后范围”,借助于它以与借助于断开延迟类似的方式防止“闪光效应”,没有“滞后范围”通过行驶速度在120km/h的数值附近波动由于在激活速度以下和以上的1200或5000Lux的不同下极限值可能引起这种效应。
对于近距灯控制器2与一个雨刷控制器(未示出)耦联以保证近距照明在持续刮水时总是接通的情况,这样设计近距灯控制器2,当环境亮度在超过120km/h的行驶速度时超过约5000Lux的上极限值和在行驶速度在120km/h或80km/h以下时超过3400Lux的上极限值的时候,使一个在持续刮水期间由雨刷控制器输送的信号也防止断开近距照明,但是据推测这种情况是不常见的。
权利要求
1.一种汽车照明设备,其具有至少一个前车灯、用于测量汽车环境亮度和行驶速度的传感器,以及具有用于根据环境亮度和行驶速度控制前车灯照明状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当所测量的环境亮度低于给定的下极限值时,所述控制装置(16)通过近距灯分配器接通前车灯(4,6),其中该下极限值与行驶速度有关。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在高行驶速度时所述下极限值高于在低行驶速度时。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极限值在高行驶速度时约为5000Lux而在低行驶速度时约为1200Lux。
4.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16)在超过一个激活速度时提高下极限值并且在低于一个非激活速度时降低下极限值,其中激活速度以确定的程度超过非激活速度。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当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区间上不间断地超过激活速度时,所述控制装置(16)提高下极限值。
6.如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激活速度约为120km/h而非激活速度约为80km/h。
7.如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当所测量的环境亮度超过一个给定的上极限值时,所述控制装置(16)断开前车灯(4,6)。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极限值与行驶速度有关。
9.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极限值对于高行驶速度约为15000Lux而对于低行驶速度约为3400Lux。
10.如权利要求7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当在一个确定的延迟时间过去之前不再低于上极限值,所述控制装置(16)断开前车灯。
11.如权利要求7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汽车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16)包括断开延迟计数器(36),它在低于上极限值时复位。
全文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汽车照明设备,它具有至少一个前车灯(4,6)、用于测量汽车环境亮度和行驶速度的传感器(10,8),以及一个用于根据环境亮度和行驶速度控制前车灯(4,6)照明状态的装置(16)。在此规定,当所测量的环境亮度低于一个给定的下极限值时,所述控制装置(16)通过近距灯分配器接通前车灯(4,6),其中该下极限值由行驶速度决定。
文档编号H05B37/02GK1935560SQ20061013985
公开日2007年3月28日 申请日期2006年9月20日 优先权日2005年9月21日
发明者H·迈尔, H·布利茨克, H·梅尔希奥 申请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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