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强度高透气吸音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226173阅读:674来源:国知局
一种高强度高透气吸音棉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隔音材料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高强度高透气吸音棉。



背景技术:

噪声是现代社会污染环境的三大公害之一,噪声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吸音棉,可将生活中所产生的中高频噪声振动能转换为吸音棉内部的细旦纤维的动能并转化成热能而消失,达到吸音降噪的功能,因此吸音棉具有良好的吸音、隔热保暖性能,在建筑材料、汽车等交通工具内饰领域已有广泛应用。但是现有普通的吸音棉结构是利用熔喷无纺布的蓬松度获得隔音效果,隔音性能不足,另外吸音棉还存在如:要采用原始的人工操作,生产率低,产品粘接度不够、容易松散、透气性差、拉力强度差,耐久性差等缺陷。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高强度高透气吸音棉,整体结构的形状保持能力佳,以针刺无纺布为基布同时纤维复合层与褶皱外形内外吸音相结合,具有吸音效果佳、抗压强度好、透气性佳等优点。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高强度高透气吸音棉,自上至下依次由顶面层、纤维复合层及背面层组成,且顶面层、背面层的表面具有不规则且可回弹的褶皱,所述顶面层、背面层均为针刺无纺布,所述纤维复合层自上至下由玻璃纤维碳纤维编织网、透气涤纶丝纤维、空心玻璃微珠、微孔聚乙烯纤维组成,所述空心玻璃微珠铺设于所述微孔聚乙烯纤维表面,所述顶面层与纤维复合层之间、纤维复合层与背面层之间以及玻璃纤维碳纤维编织网与透气涤纶丝纤维之间均通过高弹性氨纶丝线粘合连接。

优选地,所述的透气涤纶丝纤维的横截面为中心设有X形空腔的十字形,在十字形的直角部设有圆弧状边缘,在圆弧状边缘与直角之间形成三角形孔,在X形空腔内设有海藻酸纤维层。

优选地,所述的针刺无纺布为涤纶与腈纶缠结而成且可打褶处理,针刺无纺布的克重为2000-4000g/m2,孔隙率为95-98.5%。

优选地,所述的玻璃纤维碳纤维编织网层的厚度为0.2-0.3mm。

优选地,所述的空心玻璃微珠的粒径为50-80um、密度为0.3-0.5g/ml。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高强度高透气吸音棉,通过高弹性氨纶丝贯穿针刺无纺布层与纤维复合层,并经打褶处理使表面产生褶皱,从而产生凹凸空间并获得无数个空隙隔音区即空气隔音室,隔音效果很好,而且利用抗压强度好、隔音好、易透气、弹性好的纤维复合层增强吸音棉的强度与透气性,整体结构的形状保持能力佳,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褶皱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隔音效果。

下面结合附图与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整体截面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部分截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结合图1-2,本实施例提供的高强度高透气吸音棉,自上至下依次由顶面层1、纤维复合层2及背面层3组成,且顶面层1、背面层3的表面具有不规则且可回弹的褶皱,通过打褶处理使吸音棉的表面产生褶皱,从而产生凹凸空间并获得无数个空隙隔音区,隔音效果很好,舒适度好。顶面层、背面层均为针刺无纺布,外形美观,微孔分布均匀,表面光洁且透气性很好,纤网之间的加固抱合力强,不易松散,结合力强。纤维复合层2自上至下由玻璃纤维碳纤维编织网21、透气涤纶丝纤维22、空心玻璃微珠23、微孔聚乙烯纤维24组成,空心玻璃微珠23铺设于微孔聚乙烯纤维24表面,玻璃纤维碳纤维编织网的力学性能好,对吸音棉的强度增加有较好的促进效果,微孔聚乙烯纤维的透气性好,抗压强度、耐冲击性佳,质轻,粘合性好。顶面层1与纤维复合层2之间、纤维复合层2与背面层3之间以及玻璃纤维碳纤维编织网层21与透气涤纶丝纤维22之间均通过高弹性氨纶丝线4粘合连接,高弹性氨纶丝线具有高延伸性,弹性好,能与各层之间紧密牢固结合,而且恢复性好、强度高,能使吸音棉的整体形状回复并保持原状。

其中,透气涤纶丝纤维22的横截面为中心设有X形空腔221的十字形,在十字形的直角部设有圆弧状边缘222,在圆弧状边缘与直角之间形成三角形孔223,在X形空腔内设有海藻酸纤维层224,海藻酸纤维具有天然无毒、抗压强度高等特点,透气涤纶丝纤维22的截面示意图如图2所示,通过空腔、三角形孔等留有空隙空间,有利于吸音,减少应力,增强弹性与透气性,进一步增加纤维复合层作为内层的膨松度,增强吸音效果;针刺无纺布为涤纶与腈纶缠结而成且可打褶处理,针刺无纺布的克重为2000-4000g/m2,孔隙率为95-98.5%,玻璃纤维碳纤维编织网层的厚度为0.2-0.3mm;空心玻璃微珠的粒径为50-80um、密度为0.3-0.5g/ml,抗压强度高,耐火绝缘,隔音隔热。

根据上述说明书的揭示和教导,本实用新型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还可以对上述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和修改。因此,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面揭示和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些修改和变更也应当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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