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收割机的底盘总成,其特征在于:底盘总成包括机架和设置在机架两侧并活动连接的一对履带行走机构。
2.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割机,其特征在于:机架包括机架主体、第一悬架以及第二悬架,第一悬架和第二悬架分别与机架主体的同侧活动连接。
3.权利要求2所述的收割机,其特征在于:第一悬架和第二悬架分别铰接于机架主体的前端,且第一悬架高于第二悬架。
4.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割机,其特征在于:履带行走机构采用橡胶履带,履带宽度B不大于南方田地的垄沟宽度。
5.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割机,其特征在于:履带宽度不大于0.4m。
6.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割机,其特征在于:履带间距大于南方种植鲜食玉米田地的起垄宽度。
7.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割机,其特征在于:履带间距为0.8~1.2mm。
8.权利要求2所述的收割机,其特征在于:底盘总成底部位于两条履带中间的元件的最低处高于履带触地底面的3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