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插秧机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行距宽窄型插秧机。
背景技术:
插秧机是将稻苗植入稻田中的一种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时,秧苗存储在育秧盘中,载苗台托起育秧盘并将育秧盘通过传送爪向前传动,种植爪则在传送过程中将秧苗移植入田。现有的插秧机,相邻两个种植爪之间的中心距一般为相等的,每个育秧盘的宽度和相邻两个育秧盘之间的间距也是相同的,但等间距设置的插秧机,移植后的秧苗每穴在沿插秧机行走方向的宽度上是间隔相同的,未能将土地资源与农艺要求相结合,不能最大化土地产能。
对现有的插秧机进行修改调整,不仅需要修改插秧机主体结构,与之配套的育秧盘也需要全部重新定制尺寸,投入较大,且若将种植爪中心间距过于缩短,则可能发生移植过密情况,同样不能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中之不足,提供一种在现有等行距插秧机基础上进行修改,使移植后每穴秧苗在沿插秧机行走方向上行距宽窄间隔分布,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提高亩产量的行距宽窄型插秧机。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行距宽窄型插秧机,包括机架、设置在机架下方的行走轮、设置在机架上方的驾驶座和设置机架上、驾驶座前部的操作系统,所述机架上还设有定位装置,机架上设有叠放育秧盘的预备苗台、机架上设有三套拖接育秧盘的载苗台,载苗台下方并排设有三套移植育秧盘内秧苗的载植装置,所述的载植装置包括间距设置的一对种植爪和设置在机架上由操作系统控制种植爪动作的传动装置,每套载植装置上的两个种植爪间的中心距a为330mm,相邻的两个载植装置上相邻的两个种植爪之间的中心距b为230~300mm。
进一步的,所述的相邻的两个载植装置上相邻的两个种植爪之间的中心距b为270mm。
更进一步的,机架上还设有定位装置,定位装置包括前标杆和划线器,所述前标杆设置在机架前端中央,划线器则分别设置在驾驶座下方的机架两侧。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行距宽窄型插秧机结构简单,在现有等行距插秧机基础上进行修改设计,通过调整每套载植装置上的两个种植爪爪间的中心距和相邻两个载植装置上相邻的两个种植爪之间的中心距,使移植后每穴秧苗在沿插秧机行走方向上行距呈宽窄间隔分布,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在合理间距内增加秧苗数量,有效提高亩产量。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侧视图。
图中1.机架 2.行走轮 3.驾驶座 4.操作系统 5.预备苗台 6.载苗台 7.载植装置 7-1.种植爪 7-2.传动装置 8.育秧盘 9.定位装置 9-1.前标杆 9-2.划线器
具体实施方式
现在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这些附图均为简化的示意图仅以示意方式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基本结构,因此其仅显示与本实用新型有关的构成。
如图1和图2所示的一种行距宽窄型插秧机,包括机架1、设置在机架1下方的行走轮2、设置在机架1上方的驾驶座3和设置机架1上、驾驶座3前部的操作系统4。机架1上还设有定位装置9,定位装置9包括前标杆9-1和划线器9-2,所述前标杆9-1设置在机架1前端中央,划线器9-2则分别设置在驾驶座3下方的机架1两侧。
机架1上设有叠放育秧盘8的预备苗台5,机架1上还设有三套拖接育秧盘8的载苗台6,载苗台6下方并排设有三套移植育秧盘8内秧苗的载植装置7,所述的载植装置7包括间距设置的一对种植爪7-1和设置在机架1上由操作系统4控制种植爪7-1动作的传动装置7-2,每套载植装置7上的两个种植爪7-1间的中心距a为330mm,相邻的两个载植装置7上相邻的两个种植爪7-1之间的中心距b为230~300mm。通过农田实际使用可得出,相邻的两个载植装置7上相邻的两个种植爪7-1之间的中心距b最优为270mm。
工作时,种植爪7-1在操作系统4的控制下,在插秧机行进过程中,由传动装置7-2带动移植载苗台6上的育秧盘8内的秧苗。传统的种植爪7-1中心距相同的插秧机,若相邻种植爪7-1间中心距为330mm,每亩可载16800穴,而采用宽窄间隔设置的插秧机,每套载植装置7上的两个种植爪7-1间的中心距a为330mm,相邻的两个载植装置7上相邻的两个种植爪之间的中心距b最优为270mm,则每亩可移植18480穴。在保证秧苗生长空间的同时,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在有限的田地中合理种植更多的秧苗,有效提高亩产量。本实用新型设计是在现有的行距为330mm的等行距插秧机上进行的进一步优化设计,利用现有行距相同的插秧机调整种植爪7-1间距后即可满足插秧移植的间距要求,利用现有插秧机改造生产,新插秧机的各零部件仍可沿用现有插秧机,无需另外投入新生产线,大大降低了新插秧机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传统插秧机的使用效果,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上述实施方式只为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实用新型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