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卫生杀虫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杀虫气雾剂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杀虫气雾剂主要用于消灭蚊子、苍蝇、蟑螂及其他害虫,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成为居家必备的生活用品。
杀虫气雾剂由气雾罐、杀虫药剂、阀门以及抛射剂组成,使用杀虫气雾剂时,通过按动阀门将带压力的杀虫药剂喷洒出来。杀虫药剂的有效成份是胺菊酯、氯菊酯、氯氰菊酯等拟除虫菊酯类化合物。目前,在我国广泛地使用的杀虫气雾剂,主要是如今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居室杀虫气雾剂,而这些居室杀虫气雾剂主要是采用一种或者几种世界公认安全的拟除虫菊酯类化合物作为杀虫成分。然而,国内外环境毒理学家通过试验证实,拟除虫菊酯类化合物作为杀虫成分对人畜神经系统有明显毒性,长期接触会引起神经麻痹、感觉神经异常及头晕头痛等神经症状;其次,拟除虫菊酯类化合物不易分解,在环境中残留的时间长,参与生物链循环会破坏生态平衡,过多使用容易导致害虫产生抗药性。针对上述问题,研究出杀虫效率高、能够降解从而不污染环境的杀虫气雾剂是有必要的。
天然除虫菊素是一种从除虫菊花中分离萃取的具有杀虫效果的活性成分,它包括除虫菊素ⅰ、除虫菊素ⅱ、瓜叶菊素ⅰ、茉酮菊素ⅰ、茉酮菊素ⅱ,是一种国际公认的安全杀虫剂,并且不易产生抗药性。
氧化胡椒基丁醚是一种有机增效醚,常用杀虫剂除虫菊素合用,形成络合物以起增效作用,提高除虫菊素杀虫活性。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针对现有技术中的问题,提供一种以除虫菊素为杀虫成分,氧化胡椒基丁醚和油基s100为增效剂的杀虫气雾剂。
具体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杀虫气雾剂,包括如下重量百分含量的组分:
本发明优选的技术方案为:
本发明优选的另一技术方案为:
所述除虫菊素是原液含有50%活性成分的除虫菊素;
所述s100为油基型s100;
所述的杀虫气雾剂还包括香精0.10-0.15%。
本发明的另一目的在于提供上述杀虫气雾剂的制备方法。
所述的杀虫气雾剂的制备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1)用煤油将配料容器清洗干净至符合生产要求,向配料容器中注入煤油,搅拌煤油;
(2)将原料添加到步骤(1)中装有煤油的配料容器中,搅拌均匀,完全溶解,得混合溶液,所述原料包括除虫菊素、氧化胡椒基丁醚;
(3)将步骤(2)所述的混合溶液检测合格后,添加s100,搅拌均匀,完全溶解,过滤,得滤液;
(4)将步骤(3)中所述滤液填充至罐装容器后,上阀门,封罐;
(5)向步骤(4)所述封罐的罐装容器中填充丙丁烷,称重检次,水浴检漏,加盖,套膜,得到杀虫气雾剂。
所述的杀虫气雾剂制备方法的步骤(2)中原料还包括香精。
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如下的优点及效果:
本发明采用的除虫菊素毒性低,对人畜无害,喷出后,短时间内易分解,不会造成环境污染,且害虫不易对除虫菊素产生抗药性,可长时间使用。氧化胡椒基丁醚常与杀虫剂除虫菊素合用,形成络合物以起增效作用,来提高除虫菊素杀虫活性。特别的,本发明运用油基s100,结合所选的煤油和丙丁烷,其效果是能大幅度提高药效,同时增加氧化胡椒基丁醚更加能快速驱赶和杀灭害虫。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描述,但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不限于此。
实施例1:
杀虫气雾剂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操作步骤:
(1)称取实施例1所述百分含量的各组份后,用煤油将配料容器清洗干净至符合生产要求,向配料容器中注入煤油,搅拌煤油;
(2)将除虫菊素、氧化胡椒基丁醚以及香精添加到步骤(1)中装有煤油的配料容器中,搅拌均匀,完全溶解,得混合溶液。
(3)将步骤(2)所述的混合溶液检测合格后,添加油基型s100,搅拌均匀,完全溶解,过滤,得滤液;
(4)将步骤(3)中所述滤液填充至罐装容器后,上阀门,封罐;
(5)向步骤(4)所述封罐的罐装容器中填充丙丁烷,称重检次,水浴检漏,加盖,套膜,得到杀虫气雾剂。
实施例2:
制备方法的操作步骤与实施例1相同。
实施例3:
制备方法的操作步骤与实施例1、实施例2相同。
对比例1
对比例2
检验上述实施例以及对比例工艺制备的杀虫气雾剂的方法如下:
(1)对实施例3和对比例2的产品外观、气味、相溶性测试结果:
(2)降解率检查:
测试所需设备:防爆烘箱(50±2)℃、天平:分度值不低于0.01g。
测试方法:将试验样品整瓶放置在(50±2)℃的防爆烘箱内14天,取出试样后于24小时内按有效成份含量测定方法测试计算降解率:
公式:
式中:
m3——热贮前测出的样品有效成分质量分数,%;
m4——热贮后测出的样品有效成分质量分数,%。
测试结果:
表1实施例1-3降解率检查的结果
结果表明:实施例1、实施例2以及实施例3的杀虫气雾剂产品喷出24h后降解率都大于92%。
(3)杀虫气雾剂的杀虫效果
表2:实施例1-3以及对比例1-2的杀虫气雾剂的蚊虫、蝇以及蜚蠊击倒中需用的时间为kt50和死亡率测试结果
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发明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发明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