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实施例涉及植物培养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植物工厂中番茄栽培方法。
背景技术:
番茄,即西红柿,是茄科番茄属一年生或多年生草本植物,体高0.6-2米,全体生粘质腺毛,有强烈气味,茎易倒伏,叶羽状复叶或羽状深裂,花序总梗长2-5厘米,常3-7朵花,花萼辐状,花冠辐状,浆果扁球状或近球状,肉质而多汁液,种子黄色,花果期夏秋季。番茄原产南美洲,中国南北方广泛栽培。番茄的果实营养丰富,具特殊风味。可以生食、煮食、加工番茄酱、汁或整果罐藏。
目前番茄栽培中存在土壤连作障碍、过量施用农药和化肥等问题,由此导致的病虫害严重、番茄产量的下降和品质降低,农药和化肥在果实大量残留,对食品的安全性造成了巨大的危害。番茄是喜光植物,对光环境的要求较高。在设施栽培中由于天气和设施棚膜等易造成弱光环境,不利于番茄的正常生产,导致其生长受限、产量下降、品质降低,特别是秋冬季节容易造成落花落果、果实着色不均。在植物工厂栽培模式中,各种环境条件都可以进行人工控制,有效缓解了番茄传统栽培中的各种问题。目前在植物工厂中led光源是植物照明的首选光源,利用发光二极管(led)发出的窄带光可以设计出具有不同光谱分布的光,不仅很好地满足了植物生长发育的光环境需求以及人工种植环境模式中空间的有效利用,同时也可以有效控制植物生长代谢,是工厂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关键所在。因此优化植物工厂内光环境调控技术的研究是现阶段实际生产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但是,现有的植物工厂中适合番茄生长的专用光照参数研究较少,不利于植物工厂化生产的推广。
技术实现要素:
为此,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植物工厂中番茄栽培方法,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番茄在植物工厂中生长促进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实施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根据本发明实施例的第一方面,提供一种植物工厂中番茄栽培方法,所述番茄在栽培的过程中用led灯光组进行照射,所述led灯光组包括红光和蓝光,且红光和蓝光的光照强度比为1:1。
进一步地,所述植物工厂中番茄栽培方法包括先进行育苗,之后进行定植,在缓苗一周后放入植物工厂中进行处理。
进一步地,所述育苗包括将番茄的种子播种于装有育苗基质的50孔穴盘中,每孔1粒种子。
进一步地,所述的育苗基质包括泥炭和蛭石,且泥炭和蛭石的体积比为3:1。
进一步地,所述定植包括待种子出芽后,选取长势一致的3叶1心幼苗定植在营养钵中,所述营养钵中装有复合基质。
进一步地,所述的复合基质包括草炭、珍珠岩和蛭石,且草炭、珍珠岩和蛭石的体积比为3:1:1。
进一步地,所述植物工厂中进行处理的环境设定为白天温度为24—28℃,夜间温度为16—20℃,光周期设置为12h·d-1。
进一步地,在植物工厂中进行处理期间每隔4天浇一次营养液。
本发明实施例具有如下优点: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植物工厂中番茄栽培方法,显著促进番茄植株生长,本发明实施例的方法处理下鲜重和干重比对照增加了50.5%和61.0%,壮苗指数和净光合速率数值最高。此外,番茄提前开花3天,第一花序坐果提前了7天。且果实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最高,糖酸比适宜,番茄果实品质最好。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及功效,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本实施例提供一种植物工厂中番茄栽培方法,所述番茄在栽培的过程中用led灯光组进行照射,所述led灯光组包括红光和蓝光,且红光和蓝光的光照强度比为1:1。
本实施例提供的植物工厂中番茄栽培方法,显著促进番茄植株生长,本发明实施例的方法处理下鲜重和干重比对照增加了50.5%和61.0%,壮苗指数和净光合速率数值最高。此外,番茄提前开花3天,第一花序坐果提前了7天。且果实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最高,糖酸比适宜,番茄果实品质最好。
实施例2
在采取实施例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所述植物工厂中番茄栽培方法包括先进行育苗,之后进行定植,在缓苗一周后放入植物工厂中进行处理。所述育苗包括将番茄的种子播种于装有育苗基质的50孔穴盘中,每孔1粒种子。所述的育苗基质包括泥炭和蛭石,且泥炭和蛭石的体积比为3:1。所述定植包括待种子出芽后,选取长势一致的3叶1心幼苗定植在营养钵中,所述营养钵中装有复合基质。所述的复合基质包括草炭、珍珠岩和蛭石,且草炭、珍珠岩和蛭石的体积比为3:1:1。所述植物工厂中进行处理的环境设定为白天温度为24—28℃,夜间温度为16—20℃,光周期设置为12h·d-1。在植物工厂中进行处理期间每隔4天浇一次营养液。
虽然,上文中已经用一般性说明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了详尽的描述,但在本发明基础上,可以对之作一些修改或改进,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不偏离本发明精神的基础上所做的这些修改或改进,均属于本发明要求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