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一种预防母猪难产的饲料,属于家畜饲养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母猪难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使分娩的第一阶段(开口期)、尤其是第二阶段(胎儿排出期)明显延长,如不进行人工助产,则母体难于或不能排出胎儿的产科疾病。难产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危及母体及胎儿的生命,而且往往能引起母猪生殖道疾病,影响以后的繁殖力。母猪难产的病因比较复杂,但是,追根溯源,最大的原因还是现在饲养的母猪品种改良,饲养方式改变,只注重规模化养殖,母猪运动较少,这样就带来母猪大多数难产的现状,母猪难产,体力不支,造成乳猪窒息死亡较多,母猪产后不食,奶水不够等一系列弊病。直接影响着养猪的发展和经济效益。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能够增强母猪体质,预防母猪难产的妊娠期饲料。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预防母猪难产的饲料,包括妊娠前期饲料和妊娠后期饲料,
所述妊娠前期饲料包括:日粮和中药干粉,其中日粮由质量百分百的玉米25%、麸皮12%、统糠51%、炒豆粕8.57%、磷酸氢钙1.6%、食盐0.33%、添加剂1.5%组成;中药干粉由日粮质量3-5%的益母草和日粮质量2-3%的鱼腥草组成;
所述妊娠后期饲料包括:日粮和中药干粉,其中日粮由质量百分百的玉米23%、麸皮13%、统糠42.22%、鱼粉10%、炒豆粕8.5%、磷酸氢钙1.5%、食盐0.28%、添加剂1.5%组成;中药干粉由日粮质量3-5%的益母草、2-3%的鱼腥草和2-3%的板蓝根组成。
通过在饲料中直接添加益母草和鱼腥草干粉,益母草活血利水,鱼腥草清热解毒,结合饭后督促母猪适量活动,促进药物吸收,能够增强妊娠期母猪体质,缓解妊娠反应。妊娠后期添加板蓝根有降火润燥的功能,防止肠道干燥,挤压胃部,导致母猪食欲不振;可以避免生产时子宫不收缩造成的难产。
上述饲料适用于妊娠后期阶段处于7月份之后的妊娠母猪。
一种预防母猪难产的饲料,包括妊娠前期饲料和妊娠后期饲料,
所述妊娠前期饲料包括:日粮、中药干粉和食用油,其中日粮由质量百分百的玉米25%、麸皮12%、统糠51%、炒豆粕8.57%、磷酸氢钙1.6%、食盐0.33%、添加剂1.5%组成;中药干粉由日粮质量3-5%的益母草和日粮质量2-3%的鱼腥草组成;食用油用量为日粮质量的2-3%;
所述妊娠后期饲料包括:日粮、中药干粉和食用油,其中日粮由质量百分百的玉米23%、麸皮13%、统糠42.22%、鱼粉10%、炒豆粕8.5%、磷酸氢钙1.5%、食盐0.28%、添加剂1.5%组成;中药干粉由日粮质量3-5%的益母草、2-3%的鱼腥草和2-3%的板蓝根组成;食用油用量为日粮质量的3-5%。
上述饲料适用于妊娠后期阶段处于7月份之后的妊娠母猪。加入食用油有助于进一步增加肠道润滑。
本发明中所述添加剂为松针粉、桔皮粉和蚕沙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本发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发明通过在妊娠期简单增加几味中草药材,达到改善母猪体质,调节肠胃,保证母猪进食和营养,以及保持母猪身体正常的生产反应,已达到预防难产的目的。所用药物价格低廉,且用量少,基本不会增加饲喂成本。使用后,难产情况大大减少,显著提高了养殖效益。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预防母猪难产的饲料,包括妊娠前期饲料和妊娠后期饲料,
所述妊娠前期饲料包括:日粮和中药干粉,其中日粮由质量百分百的玉米25%、麸皮12%、统糠51%、炒豆粕8.57%、磷酸氢钙1.6%、食盐0.33%、添加剂1.5%组成;中药干粉由日粮质量3-5%的益母草和日粮质量2-3%的鱼腥草组成;
所述妊娠后期饲料包括:日粮和中药干粉,其中日粮由质量百分百的玉米23%、麸皮13%、统糠42.22%、鱼粉10%、炒豆粕8.5%、磷酸氢钙1.5%、食盐0.28%、添加剂1.5%组成;中药干粉由日粮质量3-5%的益母草、2-3%的鱼腥草和2-3%的板蓝根组成。
实施例2
一种预防母猪难产的饲料,包括妊娠前期饲料和妊娠后期饲料,
所述妊娠前期饲料包括:日粮、中药干粉和食用油,其中日粮由质量百分百的玉米25%、麸皮12%、统糠51%、炒豆粕8.57%、磷酸氢钙1.6%、食盐0.33%、添加剂1.5%组成;中药干粉由日粮质量3-5%的益母草和日粮质量2-3%的鱼腥草组成;食用油用量为日粮质量的2-3%;
所述妊娠后期饲料包括:日粮、中药干粉和食用油,其中日粮由质量百分百的玉米23%、麸皮13%、统糠42.22%、鱼粉10%、炒豆粕8.5%、磷酸氢钙1.5%、食盐0.28%、添加剂1.5%组成;中药干粉由日粮质量3-5%的益母草、2-3%的鱼腥草和2-3%的板蓝根组成;食用油用量为日粮质量的3-5%。
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变化,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