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仿真头皮假发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86353阅读:2538来源:国知局
一种仿真头皮假发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发明涉及一种假发,具体涉及一种可循环利用的仿真头皮假发。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教习头模类型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将人发或者仿人发直接钩植在头模用以教学和练习。这种教习头模的弊端在于,它的使用寿命短、资源浪费和成本增加。由于头发是直接钩植在头模上的,而头发在练习者练习过程中难免脱落而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从而影响使用,就需要更换新的教习头模,头发没了,作为载体的头模也就失去了作用,将其废弃。重新订购头模,既增加了运输成本又造成了环境污染。

第二种是切开带有发丝的头皮下端直接套入覆盖头模用以进行美发练习。这种教习头模的弊端在于,让头模丧失了他的另外一种功能—美容,也是一种资源浪费。众所周知,美容与美发是密不可分,练习者初期都是在教习头模上进行美容和美发练习的,第二种的使用方式是以头皮覆盖头模,这样无疑就淡化了头模原本具备的美容练习功能,不能充分体现美容与美发相互结合呈现的美的直观感觉。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关于运输成本高,资源浪费和成本增加等弊端,本发明设计了一种可以重复利用,循环使用的仿真头皮假发,头模和头皮完美契合,既节省运输成本又充分利用头模与头皮的新型假发。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了采用下述技术方案:

一种仿真头皮假发,包括头模、仿真头皮和假发;头模和仿真头皮设有互相契合的刻线,二者通过粘结剂粘结;仿真头皮上钩植假发。

一种仿真头皮假发的第一优选方案,裁剪头模除五官外的其余部分。

一种仿真头皮假发的第二优选方案,按质量百分比计,仿真头皮由下述组份制得:聚氯乙烯树脂44.48~45.35%,邻苯二甲酸二辛酯44.48~45.35%,稳定剂3~4%,增塑剂6~7%,着色剂0.3~0.4%。

一种仿真头皮假发的第三优选方案,聚氯乙烯树脂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的质量比为1:1。

一种仿真头皮假发的第四优选方案,稳定剂为二月桂酸二丁基锡;所述增塑剂为聚乙二醇。

一种仿真头皮假发的第五优选方案,仿真头皮的制备方法如下:

(1)将聚氯乙烯树脂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混合搅拌后依次加入稳定剂,增塑剂和着色剂;

(2)所得浆料倒入抽空机抽空模具内;

(3)200℃下,油炉加热15s后倒出模具内稀料,再加热1.5min后定型。

一种仿真头皮假发的第六优选方案,模具内侧设有刻线凹痕。

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优异效果:

1、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节省了现有技术头模运输的成本,采用一个头模搭配若干教习发的模式。

2、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中,假发的重量和体积远远小于头模,利用胶水的特性,可以将头模与仿真头皮简单的进行分离;一个头模配多个头皮的模式就是对头模的循环利用,达到了节约成本和环保的目的。

3、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中,仿真头皮没有覆盖头模五官部分,充分体现了头模五官作为美容教习的作用。

附图说明

图1是带有刻线的头模示意图;

图2是带有刻线的仿真头皮示意图;

图3是仿真头皮与假发示意图;

图4是仿真头皮假发示意图;

其中,1、头模;2、仿真头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1~4和具体实施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实施例1

1.仿真头皮的制备:按质量百分比计,聚氯乙烯糊树脂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按照1:1的比例,混合搅匀,然后加入3%二月桂酸二丁基锡,6%聚乙二醇,再加0.3%着色剂,经充分搅拌成糊状。经过抽空机抽空,抽去气泡、水分,将配好的浆料倒入定制模具内,再进一步放抽空机抽空,去除水分、气泡,然后放入油炉,经过200℃的高温加热15s,形成薄壁。把模具内稀料倒出,再一次把模具放入油炉内加热1.5min,使其定型。经过上述一系列步骤,形成一个厚薄合适柔软适度的仿真头皮;

2.模具内部刻有与头模刻线一致的凹痕,这样出来的仿真头皮就有刻线,方便裁剪,如图2所示;

3.按头模既有的刻线裁剪头模,保留五官部分,剪除其余刻线外部分,露出其中的发泡部分,如图1所示;

4.按照头模刻线剪裁仿真头皮,使剪裁完的头皮与头模五官弧线完美贴合;

5.在裁剪好的头皮上钩植人发或者仿人发制品,如图3所示;

6.在钩植毛发的头皮内侧粘上头皮胶水,使头模与头皮紧密贴合,从而完成整个新型教习头模的制作,如图4所示。

实施例2~3除按下表所示的组份及其含量制备仿真头皮,制备工艺与实施例1相同;按质量百分比计,各实施例具体配方见下表:

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进行限制,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参照上述实施例可以对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这些未脱离本发明精神和范围的任何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均在申请待批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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