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鞋垫领域,具体是一种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智能运动鞋垫。
背景技术:
鞋垫大量应用于制鞋业、保健、特殊功用;一般分为制鞋业应用型 鞋厂应用型鞋垫和市场商品型两种模式。制鞋业应用的鞋垫主要是配合鞋子大底、中底、做出相应的型体;按照楦底板或者面板制作尺码板,并制作出相应的形状。
现有的运动鞋垫大多为传统多层次结构设计,结构设计不够合理,功能单一,无法保持脚部恒温,无法与现代化智能设备进行呼应,为此我们提出一种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智能运动鞋垫来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智能运动鞋垫,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运动鞋垫大多为传统多层次结构设计,结构设计不够合理,功能单一,无法保持脚部恒温,无法与现代化智能设备进行呼应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智能运动鞋垫,包括运动鞋垫主体,所述运动鞋垫主体的表面设置有前掌缓震垫和后跟缓震垫,所述前掌缓震垫与后跟缓震垫之间设置有足弓承压垫,所述运动鞋垫主体上嵌入安装有红外线加热触头,所述前掌缓震垫与后跟缓震垫的内部嵌入安装有压力传感器,所述运动鞋垫主体的内部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的一侧设置有数字处理器,所述数字处理器的下方设置有计步芯片,所述运动鞋垫主体的顶部设置有亚麻吸潮层,所述亚麻吸潮层的下方设置有中草药除臭层,所述中草药除臭层的下方设置有硅胶缓震垫。
优选的,所述运动鞋垫主体的表面设置有透气孔。
优选的,所述足弓承压垫的内部设置有蓄电池板,且蓄电池板上设置有充电插口。
优选的,所述运动鞋垫主体的底部设置有防滑垫。
优选的,所述中草药除臭层与硅胶缓震垫通过强力粘剂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设计科学合理,操作安全方便,本实用新型设计了一种能够保持足部恒温,并可与现代化智能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智能运动鞋垫,本实用新型内置温度传感器和红外线加热触头,当足部温度过低时,红外线加热触头能够对足部进行加热,同时能够对鞋体内部进行杀菌处理,根据压力传感器,能够感应使用者每天的站立和端坐的时长,计步芯片计算行走的步数,智能设备可与数字处理器进行无线连接交换数据。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智能运动鞋垫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智能运动鞋垫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侧视图。
图中:1-透气孔、2-运动鞋垫主体、3-后跟缓震垫、4-足弓承压垫、5-前掌缓震垫、6-红外线加热触头、7-防滑垫、8-压力传感器、9-温度传感器、10-计步芯片、11-蓄电池板、12-数字处理器、13-中草药除臭层、14-亚麻吸潮层、15-硅胶缓震垫。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3,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一种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智能运动鞋垫,包括运动鞋垫主体2,运动鞋垫主体2的表面设置有前掌缓震垫5和后跟缓震垫3,前掌缓震垫5与后跟缓震垫3之间设置有足弓承压垫4,运动鞋垫主体2上嵌入安装有红外线加热触头6,前掌缓震垫5与后跟缓震垫3的内部嵌入安装有压力传感器8,运动鞋垫主体2的内部设置有温度传感器9,温度传感器9的一侧设置有数字处理器12,数字处理器12的下方设置有计步芯片10,运动鞋垫主体2的顶部设置有亚麻吸潮层14,亚麻吸潮层14的下方设置有中草药除臭层13,中草药除臭层13的下方设置有硅胶缓震垫15。
运动鞋垫主体2的表面设置有透气孔1,足弓承压垫4的内部设置有蓄电池板11,且蓄电池板11上设置有充电插口,运动鞋垫主体2的底部设置有防滑垫7,中草药除臭层13与硅胶缓震垫15通过强力粘剂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首先将基于多传感器融合的智能运动鞋垫利用充电孔对蓄电池板11蓄满电力,然后放置于鞋体内部,温度传感器9能够检测脚部温度,当温度过低时,红外线加热触头6启动对足部进行加热,保持恒温,同时对鞋体内部进行杀菌,计步芯片10自动记录行走步数,前掌缓震垫5和后跟缓震垫3内部的压力传感器8能够根据压力大小记录使用者站立和端坐的时长,数字处理器12可与智能设备通过无线网络连接进行数据交换。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