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隔音头罩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132244发布日期:2019-11-15 21:03阅读:1162来源:国知局
一种隔音头罩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家具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隔音头罩。



背景技术: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电子设备进行沟通交流,比如通过手机打电话、视频、语音等实现远距离沟通,通话质量相对是十分重要的,但不可避免的由于周围环境因素,比如人群过多导致的氛围吵闹、建筑工地施工的噪音等外界因素,会对电话、视频、语音沟通造成干扰,导致通话交流不顺畅,严重影响交流事项的正常进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人们在进行语音通话时,受限于外界的噪音污染。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提供了一种隔音头罩,包括隔音罩体、连接杆及底座,所述连接杆的一端与隔音罩体相连,所述连接杆的另一端与所述底座相连。

可选的,所述隔音罩体为中空的壳状曲面结构。

可选的,所述壳状曲面结构的前侧具有切口。

可选的,所述切口为上窄下宽的类梯形。

可选的,所述隔音罩体采用吸音材料制成。

可选的,所述隔音罩体的材质为聚酯纤维。

可选的,所述连接杆为伸缩杆。

可选的,所述隔音罩体与所述连接杆之间以及所述底座与所述连接杆之间均为可拆式连接

可选的,所述隔音罩体与所述连接杆之间采用螺丝锁进行连接。

可选的,所述底座与所述连接杆之间采用插接式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具体体现在:

本实用新型通过有吸音材质制成的罩体,实现对罩体内部的空间降噪的目的,使用者在罩体内打电话或视频时,不会受到外界环境噪音的干扰。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隔音头罩的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隔音头罩的侧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另一实施例的隔音头罩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结合图1与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隔音头罩,包括隔音罩体1、连接杆2及底座3,所述连接杆2的一端与隔音罩体1相连,所述连接杆2的另一端与所述底座3相连。

隔音罩体1为中空的壳状曲面结构,进行这种设计的目的在于,与其他立体样式相比,壳状曲面结构简洁、美观,符合大众的审美需求。在壳状曲面结构的前侧还设置有切口,切口的大小与形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在本实施例中,将切口设置为上窄下宽的类梯形。切口的设计既方便了人们观察外界的环境,而且改善了隔音头罩的采光性,此外,大大降低了材料的使用成本。

进一步,隔音罩体1采用吸音材料制成,是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实现隔音降噪功能的最为关键的环节。在本实施例中,选用聚酯纤维作为主要吸音材料,因为聚酯纤维除了具有降音减噪的功效外,还具有保温、防潮、防霉变、易除尘、易切割、性价比高等优点。此外,聚酯纤维材料还具有多种颜色可供选择,可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审美需求。在其他实施例中,也可采用其他材质,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连接杆2为伸缩杆,能够自由调节长短,从而调节隔音罩体1的高度,使得隔音头罩能够适应不同高度的需要,在其他实施例中也可不用进行伸缩的设置。连接杆2可由金属、合金或塑料制成,为了使隔音头罩结构具有更好的稳定性,本实施例选用钢杆作为连接杆2。为了使整个隔音头罩易于移动,也可综合考虑其制作材料的重量,可选择一些相对较轻的合金或塑料进行替代。

隔音罩体1与连接杆2之间、底座3与连接杆3之间采用可拆卸式连接,便于安装与拆卸。如隔音罩体1与连接杆2之间可采用螺丝锁进行连接,或者采用螺纹连接,底座3与连接杆2之间可采用插接式连接,在其他实施例中,也可采用其他本领域可替代的方式进行连接。

底座3的形状可以任意设计,最好选择能够使得整个隔音头罩的结构比较稳定的形状,本实施例中将底座3设置成圆盘形,也可采取其他形状。将底座3固定于所需位置时,可采用吸盘进行固定,也可采用螺丝固定,或是采用其他可以拆卸的方式进行固定。

以上实施例提供的技术方案可应用于“落地式”隔音头罩。

本实用新型的另一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桌上式”隔音头罩。其结构与“落地式”隔音头罩基本相似,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对底座31进行固定的方式。在本实施例中,底座31为可夹持式结构,能够夹在桌子的边缘,从而实现对整个隔音头罩的固定。本实施例中的连接杆2穿过底座31,通过移动穿过底座31的连接杆2,来调节隔音罩体1的高度。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落地式”隔音头罩与“桌上式”隔音头罩可以满足大多数应用场合,人们无论是在隔音头罩中看书还是打电话,均可免受外界噪音的影响,且结构简单,容易安装与拆卸,可以广泛使用。

以上详细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应当理解,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构思作出诸多修改和变化。因此,凡本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依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实验可以得到的技术方案,皆应在由权利要求书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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