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型伞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633714阅读:196来源:国知局
专利名称:耳型伞的制作方法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耳型伞,尤指一种应用于伞具的伞骨及于伞骨配合伞布面外观向上形成成对的凸耳形状的耳型伞。
雨伞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用具之一,诸如在适逢雨季的季节中,雨伞几乎成了每个外出者所必需随身携带的遮雨用具,另外,在艳阳高照的炎炎夏日中,雨伞亦是爱美的女士所必需随身携带的遮阳物品之一,故雨伞在一年四季中皆为人们所必需经常使用及携带的物品,相形之下,雨伞的折合收藏结构也就成了消费者选购雨伞时考量的首要条件。
然而,以现今市面坊间所见的雨伞产品而言,其演进的历史由以往的单折伞逐渐地改良及变化,陆续出现有二至四折伞或自动伞具等多折雨伞,然而,无论是何种折合方式的雨伞,其伞骨结构于撑开后的形状为同一种单调毫无变化的形状,故就雨伞的外观形状而言,皆呈现给消费者呆滞刻板的观感,使雨伞的外观形状无法再作立体造型的装饰或变化,而使雨伞纯粹流于单纯功能的使用价值,而毫无收藏及衬托装饰价值可言。
而现今出现一种逗趣型似耳状的伞具,其开创了伞具的另一基本格局,使伞具具有另一新风貌的架构,此种耳状伞具的基本结构可为如


图1至3所示的基本形状,如
图1所示,现有耳型单折伞具的结构包含一伞骨本体100,其包含若干主骨10、内支骨20、中棒40、上巢50及下巢60;该主骨10、内支骨20之间以三通耳件X连结,该主骨10位于内支骨20上方,两对可任意弯折且形状不拘的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于一端分别弯折形成一枢耳210及枢耳310,并通过铆合件A及B铆接,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的一端可藉以相互枢连,而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的另一端则分别穿过该伞骨本体100的一左、右对应的主骨10后,以末端连结于该伞骨本体100的一对内支骨20上,而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穿过主骨10的连结方式与该末端连结于内支骨20的方式不拘,如
图1中放大图所示,在该主骨10上设有穿耳件400,该穿耳件400设有一枢孔410,一连结件420的一端穿入该枢孔410中,并藉铆合件B枢结,该连结件420的一端贯穿设有一穿孔421,以供该外耳骨300或内耳骨200穿绕通过。
另外,在该内支骨20上亦设有若干连结耳500,该连结耳500可与内支骨20一体成型或为单独组件而包覆于内支骨20上,以供该内耳骨200或外耳骨300的一末端部于穿过连结件420后,以该末端连结于该连结耳500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之间形成交叉状态,从而使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相连的一端呈向上凸耳状。
请再参阅图2、3所示现有耳状伞撑开及收折的实施态样,其中,当该伞骨本体100的主骨10、内支骨20为完全撑开时,由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连结形成的向上尖耳形状将向上完全撑起成形,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如图2所示),可供以伞布贴合固定于该伞骨本体100时,搭配该伞布上所绘制的动物、卡通人物或人物图案造型,使完成后的雨伞产品可在外观上形成各式各样的立体造型装饰,从而达到使雨伞外形具有观赏性及装饰性的目的,并藉由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于伞骨本体100顶部的加强结构,使雨伞可承受风吹及碰撞而不致变形;且当该伞骨本体100完全收合时,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可随该主骨10、内支骨20收合而为扁平状(如图3所示),而不会占用体积,确保雨伞的轻巧使用功能,因而此种伞具一经推出即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此种伞具的接合及应用于多折伞具上仍有诸多待改善之处,诸如连接件及铆件的加工繁复等。
本实用新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耳型伞,使雨伞的伞骨于完全撑开时,在伞顶向上凸起形成至少一对耳状造型,以使该雨伞表面可配合该耳形体作一立体的动物、卡通人物、人物造型的装饰,从而使雨伞的外观更加美观注目,且具有收藏、观赏及衬托装饰的价值。
本实用新型的再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耳型伞,使各种折合结构的雨伞,例如二折伞、三折伞、四折伞或自动伞等伞具,皆可于伞骨完全撑开时,于雨伞顶部皆可形成至少一对以上的耳状造型,使其应用范畴可涵盖所有雨伞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又一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精简的耳型伞,使伞具的组装过程得以简化,并可强化伞具强度,使雨伞的耳型顶部结构可得到适当的加强,进而提升伞具的使用寿命。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即提供一种耳型伞,其包括一伞骨本体、至少一对内耳骨及一对外耳骨,所述伞骨本体为双折伞的伞骨结构,其包括若干内支骨、内主骨、外主骨、内连系骨及连接头,所述内主骨位于内支骨上方,内连系骨位于内支骨上方;所述两内耳骨的一端与两外耳骨的一端相互连结,内耳骨与外耳骨不相连的另一端分别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对应的内支骨上,两内耳骨与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向上呈凸耳状,所述伞骨本体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其伞顶形成一左、右对应的耳状造型。
本实用新型另提供一种耳型伞,其包括一伞骨本体、至少一对内耳骨及一对外耳骨,所述伞骨本体为三折伞的伞骨结构,其包括若干内支骨、内主骨、外主骨、内连系骨、中挠性连系骨、中主骨及连接头,所述内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上方,所述内连系骨位于所述内主骨下方,所述中挠性连系骨位于所述中主骨上方;所述两内耳骨的一端与两外耳骨的一端相为连结,所述两内耳骨的与所述外耳骨不相连的一端分别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对应的内支骨上;所述外耳骨与内耳骨不相连的一端则连结于所述内主骨上,所述两内耳骨与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向上呈凸耳状,所述伞骨本体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其伞顶形成一左、右对应的耳状造型。
本实用新型再提供一种耳型伞,其包括一伞骨本体、至少一对内耳骨及一对外耳骨,所述伞骨本体为四折伞的伞骨结构,其包括若干内支骨、内中主骨、外中主骨、内连系骨、中挠性连系骨、外主骨及外挠性连系骨,所述内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上方,所述内连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下方,所述内中主骨位于所述中挠性连系骨上方,所述外挠性连系骨位于所述外中主骨上方,所述外挠性连系骨的一端则连结于所述内中主骨之上;所述两内耳骨的一端与两外耳骨的一端相互连结,所述两内耳骨的与所述外耳骨不相连的一端分别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对应的内支骨上;所述外耳骨与内耳骨不相连的一端则连结于所述内支骨上,所述两内耳骨与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向上呈凸耳状,所述伞骨本体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其伞顶形成一左、右对应的耳状造型。
本实用新型也提供一种耳型伞,其包括一伞骨本体、至少一对内耳骨及一对外耳骨,所述伞骨本体为三折伞的自动伞骨结构,其包括若干内支骨、内主骨、外主骨、内连系骨、中主骨、中棒、上巢、中巢、下巢及连接头,所述内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上方,所述内连系骨位于所述中主骨下方,所述外主骨以连接头连于所述中主骨及内连系骨的末端侧;所述两内耳骨的一端与两外耳骨的一端相互连结,所述内耳骨的一端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同侧下方的所述内支骨的适当位置上;所述外耳骨的末端分别连结于所述内主骨或内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所述两内耳骨与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向上呈凸耳状,所述伞骨本体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其伞顶形成一左、右对应的耳状造型。
以下结合附图,描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其中
图1为现有耳型单折伞具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
图1中的伞骨完全撑开的结构示意图;图3为
图1中的伞骨完全收合的结构示意图;图4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双折伞的平面结构示意图之一;图5为图4中的伞骨完全撑开的结构示意图;图6为图4中的伞骨完全收合的结构示意图;图7为图4的实施例图之一;图8为图4的实施例图之二;图9为图4的实施例图之三;
图10为图4的实施例图之四;
图11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双折伞的平面结构示意图之二;
图12为
图11的实施例图之一;
图13为
图11的实施例图之二;
图14为
图11的实施例图之三;
图15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三折伞的平面结构示意图之一;
图16为
图15中的伞骨完全撑开的结构示意图;
图17为
图15中的伞骨完全收合的结构示意图;
图18为
图15的实施例图之一;
图19为
图18中的伞骨完全撑开的结构示意图;图20为
图18中的伞骨完全收合的结构示意图;图21为
图15的实施例图之二;图22为图21中的伞骨完全撑开的结构示意图;图23为图21中的伞骨完全收合的结构示意图;图24为
图15的实施例图之三;图25为图24中的伞骨完全撑开的结构示意图;图26为图24中的伞骨完全收合的结构示意图;图27为
图15的实施例图之四;
图28为
图15的实施例图之五;图29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三折伞的平面结构示意图之二;图30为图29的实施例图之一;图31为图29的实施例图之二;图32为图29的实施例图之三;图33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三折伞的平面结构示意图之三;图34为图33的实施例图之一;图35为图33的实施例图之二;图36为图33的实施例图之三;图37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三折伞的平面结构示意图之四;图38为图37的实施例图之一;图39为图37的实施例图之二;图40为图37的实施例图之三;图41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三折伞的平面结构示意图之五;图42为图41的实施例图之一;图43为图41的实施例图之二;图44为图41的实施例图之三;图45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四折伞的平面结构示意图之一;图46为图45的实施例图之一;图47为图45的实施例图之二;图48为图45的实施例图之三;图49为本实用新型应用于四折伞的平面结构示意图之二;图50为图49的实施例图之一;图51为图49的实施例图之二;图52为图49的实施例图之三;图53本实用新型应用于三折自动伞具的平面结构示意图。
首先请参阅图4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双折伞具的结构实施态样,该伞骨本体100包括若干内主骨10、内支骨2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下巢6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其中,该内主骨10、内支骨20为断面呈U型状的伞骨,而内连系骨C由挠弹性骨材制成,且该内主骨10位于内支骨20的上方,连接头D连接于该内连系骨C、内支骨20及外主骨30之间,由于该双折伞的详细伞骨连结结构亦属现有技术,非本实用新型的范畴,故不再予赘述。
此外,至少一对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其形状不拘,可为任意的弯折形状,于前端分别弯折形成一枢耳210及枢耳310,并藉由该枢耳210与枢耳310直接相扣连结(如图4中一放大图所示),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的前端相互枢连,如此可使耳骨相联结的构件予以简化,并使组装相对较容易,而该内耳骨200的另一端(末端)则分别穿过该伞骨本体100的一左、右对应的内主骨10后,以末端连结于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该内耳骨200穿过内主骨10的连结方式与该末端连结于内支骨20的方式不拘,如在图4的一放大图中,在该U型内主骨10上设有一穿耳件400,该穿耳件400设有一枢孔410,且包括一锥状连接件420(可为塑胶质或金属质),该连结件420以其前侧的锥状突起422直接迫入穿耳件400的枢孔410中连结,另一端则贯穿设有一穿孔421,以供该内耳骨200穿设通过(在其它实施例中亦可供外耳骨200穿设通过)。或如图4的一放大图所示,在该穿耳件400的枢孔410上结合一单孔悬耳430,内耳骨200由该单孔悬耳430穿过,该单孔悬耳430的一侧有一枢耳孔431,内耳骨200即由该单孔悬耳430上的枢耳孔431穿过,而单孔悬耳430的另一侧则于穿过穿耳件400的枢孔410后即以击扁,以使该单孔悬耳430被悬持于该穿耳件400上,以做为内耳骨的悬持件。此外亦可如图4的一放大图所示,直接在内主骨10上开设一槽孔11,以供内耳骨200穿入,此为最简化的结构,亦最适于加工组装。而如图4中放大图所列举的内主骨10供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穿过的结构仅为实施例的代表,并不因而拘限其使用范畴。而当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穿过内主骨10后,两内耳骨200交叉于中棒40的前、后端,如此亦可使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连结的前端向上形成一凸耳状构造。
此外,在以上图4所示的三种供内、外耳骨200、300穿越内主骨10的实施结构,将在以下各实施例中广泛被应用,故并不因此拘限其使用范畴,且上述内耳骨200或外骨耳300穿越内主骨10的原理及结构可类推至内耳骨200或外耳骨300贯穿其他伞具的结构。
请再配合图5、6所示,如图4所示的伞骨本体100的内主骨10、内支骨20、外主骨3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在完全撑开的状态下,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于该伞骨本体100顶端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如图5所示),可达到使雨伞具有观赏性及装饰性的目的,且亦可相对使伞骨本体100的顶部得到结构加强;该伞骨本体100于完全收合时,亦可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达到扁平收合态样(如图6所示),且不浪费空间及维持轻巧使用的目的。而此时制作者更可依据其创意设计适当的耳型图案,并搭配伞布商所绘制的动物、卡通人物或人物图案造型,使完全后的雨伞产品可在外观上形成各式各样的立体造型装饰,达到使雨伞外形更加美观俏丽及装饰的目的,而由于耳形骨由挠性材料制成,因此搭配耳形伞布并撑开后,耳形骨将可随伞布的缝线显现出适当的亮丽造型,不会被耳形骨的架构所限。此外更可藉由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于伞骨本体100顶部的加强结构,使雨伞可承受风吹及碰撞而不致变形;另当该伞骨本体100于完全收合时,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可随该内主骨10、内支骨20等伞骨的收合而呈扁平状(如图6所示),从而不会占用体积,可确保雨伞轻巧的使用功能。
请再参阅图7所示,为图4所示的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一,其与图4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穿过内主骨10后,分别以连结耳500将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的末端枢接于内主骨10及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亦可达到耳型伞具的实施目的及功效。如图7所示,两内耳骨200的末端分列于中棒40的左、右两侧而呈不交叉状,而外耳骨300的末端则分别连结于该内主骨10及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处,并使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相枢结而达成耳状造型。
请再配合图8所示,为图4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二,其与图7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内耳骨200一端穿过内主骨10后,末端枢结于内支骨20上的连结耳500,并分别连结于不同侧的内支骨20上,使两内耳骨200分别绕过中棒40的前、后端呈交叉状,而外耳骨300的末端连结于该内主骨10的适当位置处,如此亦可使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相枢交并向上形成耳状造型,亦可达到如上所述的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9、10所示,为图4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另二个实施态样,其与图8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内耳骨200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则如图9所示,其末端分别通过一连结耳500连结于下巢60的外部两侧,或如
图10所示直接连接于该下巢60之内,而该外耳骨300则绕过该内连系骨C后,亦通过连结耳500连结于该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向上连结形成一凸耳状造型,而
图10更以U型状的内连系骨C为实施例,外耳骨300与内连系骨C的枢接方式可如
图10中的放大图所示,而这些枢接方式亦已详述于前,于此不另再重述,此两例亦可使伞具于完全撑开后达到如上所述的目的及功效。
请再配合
图11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不同于图4所示的双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该伞骨本体100亦包括若干内主骨10、内支骨2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下巢6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与图4所示的伞骨本体100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内连系骨C连结于该内支骨20的下方位置处,两内耳骨200则依旧穿越该内主骨10后,连结于该内支骨20上,该外耳骨300则穿过内支骨20后,连结于下方的内连系骨C的适当位置上,亦可使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以如
图11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向上连结构成一尖耳状造型,而内耳骨200、外耳骨300与内主骨10、内支骨20的连接方式可有如
图11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交叉运用,使内、外耳骨200、300穿绕于伞具上,于此可并不刻意去限定各种结合方式,先予陈明。而在该伞骨本体100的内主骨10、内支骨20、外主骨3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等伞骨完全撑开或收合的状态下,仍可达到如上所述使两伞顶端形成耳状造型及便于收合收藏的功效。
请再参阅
图12所示,为
图11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一,其与
图11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内耳骨200在穿越该内主骨10后,分别绕过中棒40的前、后而交叉,再结合于不同侧的内支骨20上,该外耳骨300依旧穿过内支骨20后,连结于下方的内连系骨C上,仍可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亦可达到如上所述的目的及功效。
请再配合
图13所示,为
图11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二,其与
图11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内耳骨200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通过一连结耳500连结于下巢60的外部两侧,该外耳骨300亦通过连结耳500直接连结于该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并亦可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的前端向上连结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也可使该雨伞于完全撑开后,达到如上所述的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
图14所示,为
图11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三,其与
图11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内耳骨200穿过该内主骨10后,直接连结于下巢60之内,该外耳骨300的末端则连结于该内主骨10与内连系骨C的连接处,或连结于内支骨20与内主骨10的连接处,并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向上连结形成一凸耳状造型,如此亦可使该雨伞于完全撑开后,达到如上所述的目的及功效。
请再配合
图15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三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其中,该伞骨本体100包括若干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下巢6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其中,该内支骨20、内主骨10及中主骨70的断面呈中空的冂形状,内主骨10位于内支骨20上方,且中挠性连系骨E偶合于该中主骨70上,该连接头D连结于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及外主骨30,该三折伞的详细伞骨连结结构属现有技术,非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于此不另作赘述。
此外,至少一对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内耳骨200一端穿过内主骨10后,连结于该下方的内支骨20上;而该外耳骨300的一端则直接连结于该内连系骨C上的适当位置处,而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则以如
图15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枢接,向上连结构成一凸耳状造型,而内耳骨200、外耳骨300与内主骨10、内支骨20的连接方式可如
图15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交叉运用,使内、外耳骨以最方便的方式穿绕于伞骨上,于此并不刻意去限制各种结合方式,再予陈明。
请再配合
图16、17所示,为
图15所示耳型伞应用于三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当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两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向上撑开形成一对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如
图16所示),使雨伞顶端具有装饰及结构加强的效果;另一方面,在该伞骨本体100完全收合时,亦可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形成扁平状的收合状态(如
图17所示),以确保该三折伞于使用上的轻巧灵活性,亦可达到如上所述的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
图18所示,为
图15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一,其与
图15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外耳骨300的一端连结于该内主骨10与中主骨70的连接处,而该内耳骨200仍穿过内主骨10后,连结于同侧下方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
请再配合
图19、20所示,为
图18所示耳型伞应用于三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当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两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向上撑开形成一对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如
图19所示),使雨伞顶端具有装饰及结构加强的效果;另一方面,在该伞骨本体100完全收合时,亦可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形成扁平状的收合状态(如图20所示),以确保该三折伞于使用上的轻巧灵活性,亦可达到如上所述的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21所示,为
图15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二,其与
图15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绕过中棒40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于不同侧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连结于同侧的内主骨10与中主骨70的连接处,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前端的连结处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
请再配合图22、23所示,为图21所示耳型伞应用于三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当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两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向上撑开形成一对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如图22所示),使雨伞顶端具有装饰及结构加强的效果;另一方面,在该伞骨本体100完全收合时,亦可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形成扁平状的收合状态(如图23所示),以确保该三折伞于使用上的轻巧灵活性,亦可达到如上所述使雨伞具有收藏、观赏及装饰价值感的目的及使伞顶不会因强风吹袭或碰撞而变形的功效。
请再参阅图24所示,为
图15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三,其与
图15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末端连结于同侧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两外耳骨300的末端则通过连结耳500连结于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处,该连结耳500可与中主骨70为一体成形或为单独组件并包覆于中主骨的型态,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
请再配合图25、26所示,为图24所示耳型伞应用于三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当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两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向上撑开形成一对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如图25所示),使雨伞顶端具有装饰及结构加强的效果;另一方面,在该伞骨本体100完全收合时,亦可使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形成扁平状的收合状态(如图26所示),以确保该三折伞于使用上的轻巧功能,亦可达到如上所述的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27所示,为
图15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四,其与
图15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末端分别对应连结于下巢60的外部两侧,该外耳骨300的末端亦通过一连结耳500与该中主骨70相连结,且该连结耳500可与中主骨70为一体成形或为单独组件的型态,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于完全撑开时,仍可达到使伞顶左、右两侧向上各形成一耳状造型的目的。
请再配合图28所示,为
图15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五,本实施例是双对耳型的伞具实施例,其与
图15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设有两不等长的内耳骨200分别穿越内主骨10,以供与两对外耳骨300前端的枢耳310相连结,且两对外耳骨300其中之一对的一末端穿过内主骨10后连结于同侧下方的中挠性连系骨E与内连系骨C的连接处,而另一对外耳骨300的一末端亦通过一连结耳500与中主骨70相连结,且该连结耳500可与中主骨70为一体成形或为单独组件的型态,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向上形成一如双耳骨结构的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于完全撑开时,达到使伞顶左、右两侧向上各形成数对耳状造型的目的。
请再参阅图29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另一种三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其中,该伞骨本体100包括若干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下巢6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其中,该内支骨20、内主骨10及中主骨70的断面呈中空的冂形状,内主骨20位于内支骨20上方,而与
图15所示的三折伞的伞骨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该中挠性连系骨E不偶合于该中主骨70,且与内主骨20相连结,而该三折伞的详细伞骨连结结构属现有技术,亦非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因此不作赘述。
此外,至少一对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该内耳骨200一端穿过内主骨10后,其末端连结于同侧下方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该外耳骨300的末端则直接连结于该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处,并使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两者前侧连结的一端仍可向上连结形成凸耳状,故于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的目的及功效,且该伞骨本体100收合时,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可达到便于收藏不占体积的效果。
请再配合图30所示,为图29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一,其与图29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绕过中棒40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于不同侧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两外耳骨300的末端则分别连结于同侧的内主骨10的适当位置处,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的目的及功效。
请再配合图31所示,为图29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二,其与图29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通过一连结耳500连结于该下巢60的外部两侧,该连结耳500与下巢60为一体成形,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中挠性连系骨E前端而连结于同侧的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尖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32所示,为图29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三,其与图29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同侧的内主骨10后,直接连结于该下巢60中,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中挠性连系骨E前端而连结于同侧的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尖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33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不同于
图15及图29所示的另一种三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其中,该伞骨本体100包括若干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下巢6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该内支骨20、内主骨10及中主骨70的断面呈中空的冂形状,内主骨10位于内支骨20上方,其与图29所示的三折伞的伞骨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该中挠性连系骨E连接于内连系骨C上,而该三折伞的详细伞骨连结结构属现有技术,并非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于此不再作赘述。
另外,至少一对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该内耳骨200的一端穿过同侧的内主骨10后,连结于该同侧下方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该外耳骨300的末端则直接连结于该内连系骨C的适当位置处,并使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两者连结的一端仍可向上连结形成凸耳状,故于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且该伞骨本体100于收合时,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可达到便于收藏不占体积的效果。
请再配合图34所示,为图33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一,其与图33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绕过中棒40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于不同侧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两外耳骨300的末端可分别连结于同侧的中主骨70或内连系骨C上的适当位置处,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尖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35所示,为图33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二,其与图33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通过一连结耳500连结于该下巢60的外部两侧,该连结耳500与下巢60为一体成形,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中挠性连系骨E前端而连结于同侧的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处,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36所示,为图33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三,其与图33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同侧的内主骨10后,直接连结于该下巢60中,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中挠性连系骨E前端而连结于同侧的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37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不同于
图15、图29及图33所示的另一种三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其中,该伞骨本体100包括若干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下巢6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该内支骨20、内主骨10及中主骨70的断面呈中空的冂形状,内主骨10位于内支骨20之上,而与图33所示的三折伞的伞骨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该内连系骨C位于该内主骨10之上,而该三折伞的详细伞骨连结结构属现有技术,非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亦不作赘述。
本实施例至少包含一对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该内耳骨200的一端穿过内主骨10后,连结于该同侧下方的内支骨20之上;而该外耳骨300的末端则连结于该内主骨10的适当位置处,而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则以如图37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枢接,向上连结构成一凸耳状造型,而内耳骨200、外耳骨300与内主骨10、内连系骨C的连接方式亦可以如图37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交叉运用,使内、外耳骨200、300以最方便的方式穿绕于伞骨上,于此亦不刻意去限定其各种结合方式,再予陈明。故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且该伞骨本体100于收合时,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可达到便于收藏不占体积的效果。
请再配合图38所示,为图37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一,其与图37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绕过中棒40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于不同侧的内支骨20上,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内连系骨C或中挠性连系骨E而分别连结于同侧的内主骨10或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39所示,为图37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二,其与图37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通过一连结耳500连结于该下巢60的外部两侧,该连结耳500与下巢60为一体成形,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中挠性连系骨E而分别连结于同侧的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配合图40所示,为图37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三,其与图37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同侧的内主骨10后,直接连结于该下巢60中,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中挠性连系骨E前端而连结于同侧的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41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不同于
图15、图29、图33及图37所示的再一种三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其中,该伞骨本体100包括若干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下巢6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该内支骨20、内主骨10及中主骨70的断面呈中空的冂形状,内主骨10位于内支骨20上方,其与图40所示的三折伞的伞骨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该中挠性连系骨E连接于内连系骨C上,且不与该内主骨10相连,而该三折伞的详细伞骨连结结构属现有技术,非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亦不作赘述。
本实施例至少包含一对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该内耳骨200的一端穿过同侧的内主骨10后,连结于该同侧下方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该外耳骨300的末端则分别连结于该内主骨10与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上,而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则以如图41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枢接,向上连结构成一凸耳状造型,而内耳骨200、外耳骨300与内主骨10、内连系骨C的连接方式亦可以如图41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交叉运用,使内、外耳骨200、300以最方便的方式穿绕于伞骨上,于此亦不刻意去限制其各种结合方式。故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且该伞骨本体100于收合时,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可达到便于收合不占体积的效果。
请再配合图42所示,为图41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一,其与图41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绕过中棒40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于不同侧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连结于同侧的内主骨10的适当位置处,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43所示,为图41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二,其与图41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内主骨10后,分别通过一连结耳500连结于该下巢60的外部两侧,该连结耳500与下巢60为一体成形,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中挠性连系骨E前端而连结于同侧的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而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配合图44所示,为图41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三,与图41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同侧的内主骨10后,直接连结于该下巢60中,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中挠性连系骨E前端而连结于同侧的中主骨70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挠性连系骨E、中主骨70、内连系骨C及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而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45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一种四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其中,该伞骨本体100包括若干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下巢6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其中,该内支骨20、内主骨10、内连系骨C、内中主骨70、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的断面呈中空的冂形状,内主骨10位于内支骨20上方,内连系骨C位于内支骨20下方,内中主骨70位于中挠性连系骨E上方,外挠性连系骨F位于外中主骨80上方,且该外挠性连系骨F与外中主骨80并不相偶合,该外挠性连系骨F的一端连结于内中主骨70上,另一端以连接头D连结于外主骨30上,而该四折伞的详细伞骨连结结构属现有技术,非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亦不作赘述。
本实施例亦至少包括一对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该内耳骨200的一端穿过内主骨10后,连结于该同侧下方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该外耳骨300的末端可分别连结于内主骨10与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处,而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则以图45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枢接,向上连结构成一凸耳状造型,而内耳骨200、外耳骨300与内主骨10、内支骨20的连接方式亦可以如图45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交叉运用,使内、外耳骨200、300以最方便的方式穿绕于伞骨上,于此亦不刻意去限定其各种结合方式。故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且该伞骨本体100于收合时,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可达到便于收藏不占体积的效果。
请再配合图46所示,为图45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一,其与图45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同侧的内主骨10后,分别绕过中棒40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于不同侧的内支骨20上,而两外耳骨300的末端则连结于同侧的内主骨10的适当位置处,并亦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连结处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47所示,为图45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二,其与图45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穿过同侧的内主骨10后,分别通过一连结耳500连结于该下巢60的外部两侧,该连结耳500与下巢60为一体成形,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内支骨20后,连结于同侧的内连系骨C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配合图48所示,为图45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三,其与图45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同侧的内主骨10后,直接连结于该下巢60中,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内支骨20后,连结于同侧的内连系骨C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而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49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另一种四折伞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其中,该伞骨本体100包括若干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下巢6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其中,该内支骨20、内主骨10、内中主骨70、外中主骨80、内连系骨C及中挠性连系骨F的断面呈中空的冂形状,内主骨10位于内支骨20上方,中连系骨E位于内中主骨70下方,外挠性连系骨F位于外中主骨80上方,且该外挠性连系骨F与外中主骨80并不相偶合,而是以外挠性连系骨F的一端穿过内中主骨70后,连结于中挠性连系骨E上,而另一端则以连接头D与外主骨30相联结,该四折伞的详细伞骨连结结构属现有技术,非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亦不作赘述。
本实施例亦至少包含一对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该内耳骨200的一端穿过内主骨10后,连结于该同侧下方的内支骨20上;而该外耳骨300的末端则可分别连结于该内主骨10与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处,而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则以如图49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枢接,向上连结构成一凸耳状造型,而内耳骨200、外耳骨300与内主骨10、内支骨20的连接方式亦可以如图49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交叉运用,使内、外耳骨200、300以最方便的方式穿绕于伞骨上,于此亦不刻意去限定其各种结合方式。故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且该伞骨本体100于收合时,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可达到便于收藏不占体积的效果。
请再配合图50所示,为图49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一,其与图49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同侧的内主骨10后,分别绕过中棒40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于不同侧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两外耳骨300的末端连结于同侧的内主骨10的适当位置处,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尖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而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51所示,为图49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二,其与图49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穿过同侧的内主骨10后,分别通过一连结耳500连结于该下巢60的外部两侧,该连结耳500与下巢60为一体成形,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内支骨20前端而连结于同侧的内连系骨C的适当位置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而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配合图52所示,为图49所示耳型伞结构的实施态样之三,其与图49所示结构的不同之处在于,两内耳骨200的一端于穿过该同侧的内主骨10后,直接连结于该下巢60中,而两外耳骨300的一端分别绕过同侧的内支骨20后,连结于同侧的内连系骨C上,并使两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连结处亦向上形成一凸耳状造型,使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内挠性连系骨C、内中主骨70、中连系骨E、连接头D、外中主骨80及外挠性连系骨F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而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
请再参阅图53所示本实用新型耳型伞应用于一种三折自动伞的伞骨结构的实施态样,其中,该伞骨本体100包括若干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中棒40、上巢50、中巢55、下巢60、挠性连系骨C、中主骨70、连接头D,其中,该内支骨20、内主骨10、连系骨C、中主骨70的断面呈中空的冂形状,内主骨10位于内支骨20上方,连系骨C位于中主骨70下方,外主骨30并以连接头D连结于中主骨70及连系骨C的末端侧,该三折自动伞的详细伞骨连结结构属现有技术,非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因此不另作赘述。
同前所述,本实施例亦至少包括一对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该内耳骨200的一端穿过内主骨10后,连结于该同侧下方的内支骨20的适当位置上;而该外耳骨300的末端可分别连结于内主骨20或连系骨C的适当位置处,而该内耳骨200与外耳骨300的前端则可以如图53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枢接,向上连结构成一凸耳状造型,而内耳骨200、外耳骨300与内主骨10、中主骨70的连接方式亦可以如图53中放大图所示的方式交叉运用,使内、外耳骨200、300以最方便的方式穿绕于伞骨上,于此亦不刻意去限定其各种结合方式。故该伞骨本体100的内支骨20、内主骨10、外主骨30、连系骨C、中主骨70、连接头D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仍可使该雨伞伞顶形成一左、右对称的耳状造型,而达到上述目的及功效,且该伞骨本体100于收合时,该内耳骨200及外耳骨300亦可达到便于收藏不占体积的效果。而如同前述二折、三折、四折伞具一样,本实施例仍可有诸多态样,于此只列举其一作扼要的叙述,不再赘举其它态样例,因此相关自动伞具的实施,不得因此而加以限制。
由以上本实用新型耳型伞的结构、功能及若干实施例的揭示,可将本实用新型的实用功效、优点及其产业利用价值归纳如下<一>使雨伞外观更具创意,可摆脱以往传统雨伞呆滞刻板的外观。<二>使雨伞伞面的造型布置及装饰可具有立体的人物、卡通人物、动物的造型。<三>使雨伞伞顶的结构得到强化,从而不会因强风吹袭或碰撞而导致损毁或变形。<四>耳型结构可应用于各种不同的雨伞伞骨结构中,诸如直伞、二折伞、三折伞、四折伞及自动伞等多折伞的结构中,可使其应用范围更加广泛,且更具有产业上的利用价值。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实为一极具产业利用性的新型创作,于各种雨伞伞骨结构中,均能结合本实用新型耳型伞的结构,使其形成耳型造型,进一步地使雨伞外观摆脱呆滞的形状,从而使雨伞的伞顶结构强化,进而达到装饰及强化结构的实用功效。
权利要求1.一种耳型伞,其包括一伞骨本体、至少一对内耳骨及一对外耳骨,所述伞骨本体为双折伞的伞骨结构,其包括若干内支骨、内主骨、外主骨、内连系骨及连接头,所述内主骨位于内支骨上方,内连系骨位于内支骨上方;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一端与两外耳骨的一端相互连结,内耳骨与外耳骨不相连的另一端分别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对应的内支骨上,两内耳骨与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向上呈凸耳状,所述伞骨本体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其伞顶形成一左、右对应的耳状造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内支骨或内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开设一槽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槽孔穿绕过。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内支骨或内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设一穿耳件,所述穿耳件上设一枢孔;一锥状连结件前端设有一锥状突起,所述锥状突起直接以迫入方式迫入所述穿耳件的枢孔中连结,所述锥状连结件的另一端贯设有一穿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穿孔穿绕过。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内支骨或内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设一穿耳件,所述穿耳件上设一枢孔;一单孔悬耳的一侧设有一枢耳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枢耳孔穿绕过,所述单孔悬耳的另一端穿入所述穿耳件的枢孔后予以击扁,所述单孔悬耳被悬持在所述穿耳件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的一前端设有一供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相互连结的枢耳。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分别绕过所述中棒的前、后端,并交叉连结至不同侧的内支骨上。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同侧的内支骨上。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的外部两侧。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一端与所述下巢通过一连结耳连结,所述连结耳设于所述下巢的外部。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内。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连结于所述内主骨或内支骨的适当位置处。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内耳骨相交的一端绕过所述内连系骨前端后,连结于所述内主骨上。
1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伞骨本体亦可为所述内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上方,所述内连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下方。
14.如权利要求1或13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分别绕过所述中棒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至不同侧的内支骨上。
15.如权利要求1或13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同侧的内支骨上。
16.如权利要求1或13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的外部两侧。
17.如权利要求1或13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内。
18.如权利要求1或13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连结于所述内支骨上。
19.如权利要求1或13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内主骨的适当位置处。
20.如权利要求1或13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穿过所述内支骨后,连结于所述内连系骨上。
2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可任意弯折成任意形状。
22.一种耳型伞,其包括一伞骨本体、至少一对内耳骨及一对外耳骨,所述伞骨本体为三折伞的伞骨结构,其包括若干内支骨、内主骨、外主骨、内连系骨、中挠性连系骨、中主骨及连接头,所述内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上方,所述内连系骨位于所述内主骨下方,所述中挠性连系骨位于所述中主骨上方;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一端与两外耳骨的一端相为连结,所述两内耳骨的与所述外耳骨不相连的一端分别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对应的内支骨上;所述外耳骨与内耳骨不相连的一端则连结于所述内主骨上,所述两内耳骨与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向上呈凸耳状,所述伞骨本体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其伞顶形成一左、右对应的耳状造型。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可任意弯折成任意形状。
24.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中主骨、内连系骨或中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开设一槽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槽孔穿绕过。
25.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中主骨、内连系骨或中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设一穿耳件,所述穿耳件上设一枢孔;一锥状连结件前端设有一锥状突起,所述锥状突起直接以迫入方式迫入所述穿耳件的枢孔中连结,所述锥状连结件的另一端则贯设有一穿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穿孔穿绕过。
26.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中主骨、内连系骨或中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设一穿耳件,所述穿耳件上设一枢孔;一单孔悬耳的一侧设有一枢耳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枢耳孔穿绕过,所述单孔悬耳的另一端则于穿入所述穿耳件的枢孔后予以击扁,所述单孔悬耳被悬持在所述穿耳件上。
27.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的一端设有供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相互连结的枢耳。
28.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伞骨本体中的所述中挠性连系骨的一端穿过所述内连系骨后,与所述内主骨相连结。
29.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伞骨本体中的所述中挠性连系骨的一端直接与所述内主骨相连结。
30.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伞骨本体中的所述中挠性连系骨的一端穿过所述内主骨后,与所述内连系骨相连结。
31.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分别穿过所述内主骨后,绕过所述中棒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至不同侧的内支骨上。
32.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同侧的内支骨上。
3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的外部两侧。
34.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内。
35.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连结于所述内主骨的适当位置上。
36.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接于所述内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
37.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连结于所述中主骨的适当位置处。
38.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穿绕过所述中挠性连系骨后,结合于下方的所述中主骨的适当位置上。
39.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伞骨本体的内连系骨位于所述内主骨上方,所述中挠性连系骨的一端穿过所述内连系骨后与所述内主骨相连接。
40.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伞骨本体的内连系骨位于所述内主骨上方,所述中挠性连系骨的一端与所述内连系骨相连结。
41.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分别绕过所述中棒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至不同侧的内支骨上。
42.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同侧的内支骨上。
4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的外部两侧。
44.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直接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内。
45.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连结于所述内主骨的适当位置上。
46.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绕过所述中挠性连系骨的前端,而结合于下方的中主骨上。
47.一种耳型伞,其包括一伞骨本体、至少一对内耳骨及一对外耳骨,所述伞骨本体为四折伞的伞骨结构,其包括若干内支骨、内中主骨、外中主骨、内连系骨、中挠性连系骨、外主骨及外挠性连系骨,所述内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上方,所述内连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下方,所述内中主骨位于所述中挠性连系骨上方,所述外挠性连系骨位于所述外中主骨上方,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挠性连系骨的一端则连结于所述内中主骨之上;所述两内耳骨的一端与两外耳骨的一端相互连结,所述两内耳骨的与所述外耳骨不相连的一端分别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对应的内支骨上;所述外耳骨与内耳骨不相连的一端则连结于所述内支骨上,所述两内耳骨与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向上呈凸耳状,所述伞骨本体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其伞顶形成一左、右对应的耳状造型。
48.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可任意弯折成任意形状。
49.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内支骨的适当位置处开设一槽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槽孔穿绕过。
50.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内支骨的适当位置处设一穿耳件,所述穿耳件上设一枢孔;一锥状连结件的前端设有一锥状突起,所述锥状突起直接以迫入方式迫入所述穿耳件的枢孔中连结,所述锥状连结件的另一端则贯设有一穿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穿孔穿绕过。
51.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内支骨的适当位置处设一穿耳件,所述穿耳件上设一枢孔;一单孔悬耳的一侧设有一枢耳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枢耳孔穿绕过,所述单孔悬耳的另一端则于穿入所述穿耳件的枢孔后予以击扁,所述单孔悬耳被悬持在所述穿耳件上。
52.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于一端设有供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相互连结的枢耳。
53.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伞骨本体的外挠性连系骨的一端穿过所述内中主骨后,连接于所述中挠性连系骨上。
54.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分别绕过所述中棒的前、后端,而交叉连结至不同侧的内支骨上。
55.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下方同侧的内支骨上。
56.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的外部两侧。
57.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不与所述外耳骨相连的一端,于穿过所述内主骨后,直接对应连结于所述下巢内。
58.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连结于所述内支骨的适当位置上。
59.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连接于所述内主骨的适当位置处。
60.如权利要求47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外耳骨的不与所述内耳骨相交的一端绕过所述内支骨后端,连接于所述内连系骨上。
61.一种耳型伞,其包括一伞骨本体、至少一对内耳骨及一对外耳骨,所述伞骨本体为三折伞的自动伞骨结构,其包括若干内支骨、内主骨、外主骨、内连系骨、中主骨、中棒、上巢、中巢、下巢及连接头,所述内主骨位于所述内支骨上方,所述内连系骨位于所述中主骨下方,所述外主骨以连接头连于所述中主骨及内连系骨的末端侧;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内耳骨的一端与两外耳骨的一端相互连结,所述内耳骨的一端穿过所述内主骨后,连结于同侧下方的所述内支骨的适当位置上;所述外耳骨的末端分别连结于所述内主骨或内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所述两内耳骨与外耳骨相连的一端向上呈凸耳状,所述伞骨本体于完全撑开的状态下,其伞顶形成一左、右对应的耳状造型。
62.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可任意弯折成任意形状。
63.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中主骨、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开设一槽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槽孔穿绕过。
64.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中主骨、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设一穿耳件,所述穿耳件上设一枢孔;一锥状连结件的前端设有一锥状突起,所述锥状突起直接以迫入方式迫入所述穿耳件的枢孔中连结,所述锥状连结件的另一端则贯设有一穿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穿孔穿绕过。
65.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主骨、中主骨、连系骨的适当位置处设一穿耳件,所述穿耳件上设一枢孔;一单孔悬耳的一侧设有一枢耳孔,所述内耳骨或外耳骨由所述枢耳孔穿绕过,所述单孔悬耳的另一端则于穿入所述穿耳件的枢孔后予以击扁,所述单孔悬耳被悬持在所述穿耳件上。
66.如权利要求61所述的耳型伞,其特征在于,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的一端设有供所述内耳骨与外耳骨相互连结的枢耳。
专利摘要一种耳型伞,其包括一伞骨本体及至少一对内耳骨及外耳骨,该伞骨本体包括单折伞、二折伞、三折伞、四折伞及自动伞等多折伞骨结构;内耳骨及外耳骨为任意弯折的弧状体,于一端各弯折形成有一枢耳而相互枢连,该内、外耳骨不相连的另一端分别穿过内主骨或内支骨连结于内主骨、下巢、中主骨、内支骨、内连系骨及中连系骨,使该内耳骨及外耳骨共同形成一向上凸出的凸耳状伞骨结构。
文档编号A45B25/00GK2335421SQ9820907
公开日1999年9月1日 申请日期1998年4月7日 优先权日1998年4月7日
发明者刘福田 申请人:刘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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