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止足下垂功能锻炼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527753阅读:652来源:国知局
一种防止足下垂功能锻炼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申请属于医疗器械领域,具体地说,涉及一种防止足下垂功能锻炼器。



背景技术:

足下垂是骨外科体征之一。患者坐位,两下肢自然悬垂,如见足处于跖屈位且完全不能主动背屈与内、外翻,则为足下垂。本征可见于坐骨神经麻痹和腓总神经麻痹。前者所致本征,足趾既不能背屈,也不能跖屈;而后者所致本征,足趾可跖屈;据此可鉴别二者。另外本征还可见于脊髓灰质炎、进行性肌营养不良、低血钾性周期性麻痹与下肢瘫痪等。

治疗足下垂常见的方法有足部温热疗法、康复锻炼、针刺与按摩、佩戴支具、胫前肌及趾长伸肌腱悬吊、胫后肌腱转移治疗足下垂、腓肠肌内外侧头前移、重建伸趾功能术、手术切除、电刺激等。

现有的防止足下垂的装置,效果不好,或者或对足和小腿增加较大的压迫力,副作用大。



技术实现要素:

有鉴于此,本申请针对上述的问题,提供了一种防止足下垂功能锻炼器,该装置能够促进病人早期功能锻炼,增强肌力,避免足下垂。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公开了一种防止足下垂功能锻炼器,包括第一固定板,第一固定板的一端活动连接有第二固定板,第二固定板的另一端设置有拉伸带,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上包裹有棉垫层,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的一侧通过约束带相连接,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均设置有固定带机构。

进一步地,固定带机构包括第一固定带和第二固定带,所述第一固定带和第二固定带通过粘扣或者纽扣相连接。

进一步地,第二固定板的两侧均设置有气囊,气囊上设置有与其相连通的充气管,充气管的另一端连接有打气机构。

进一步地,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的长、宽、厚分别为28厘米、15厘米、2厘米;约束带的长和宽分别为25厘米和5厘米。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可以获得包括以下技术效果:

1)每天病人自行牵拉数次,使股四头肌和踝关节得到充分活动,可达到促进血液循环,增加肌力,防止关节僵硬的目的。牵拉同时,上肢及胸部肌肉也得到锻炼,特别是截瘫病人,可减少肌肉萎缩、关节僵硬等并发症的发生。

2)锻炼器固定90度,可使病人踝关节始终保持功能位,防止足下垂。

当然,实施本申请的任一产品必不一定需要同时达到以上所述的所有技术效果。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本申请防止足下垂功能锻炼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申请防止足下垂功能锻炼器的另外一种结构示意图。

其中,1.第一固定板,2.第二固定板,3.棉垫层,4.约束带,5.拉伸带,6.固定带机构,7.第一固定带,8.第二固定带,9.气囊,10.充气管,11.打气机构。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配合附图及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申请的实施方式,藉此对本申请如何应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并达成技术功效的实现过程能充分理解并据以实施。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防止足下垂功能锻炼器,如图1所示,包括第一固定板1,第一固定板1的一端活动连接有第二固定板2,第二固定板2的另一端设置有拉伸带5,第一固定板1和第二固定板2上包裹有棉垫层3,第一固定板1和第二固定板2的一侧通过约束带4相连接,第一固定板1和第二固定板2均设置有固定带机构6。固定带机构6包括第一固定带7和第二固定带8,第一固定带7和第二固定带8通过粘扣或者纽扣相连接。

如图2所示,第二固定板2的两侧均设置有气囊9,气囊9上设置有与其相连通的充气管10,充气管10的另一端连接有打气机构11,打气机构11采用常规的打气筒等。第一固定板1和第二固定板2的长、宽、厚分别为28厘米、15厘米、2厘米;约束带4的长和宽分别为25厘米和5厘米。

在使用时,病人采用仰卧位或坐卧位,将病人的脚放在第二固定板2上,病人的腿部放置在第一固定板1上,用固定带机构6将脚和腿固定好,让病人手持拉伸带5,平行向心牵拉,使踝关节被动屈曲,达到锻炼目的。病人的脚放置在第二固定板2,脚的两侧用气囊9固定,防止脚来回滑动,病人手持打气机构11向气囊9中打气,达到更好的固定脚的作用,并能有效的减小对足和小腿的附加压迫;同时,病人通过自己手拉拉伸带和自己打气,减少了医护人员的劳动强度,并且使病人的手部得到锻炼。

锻炼时间为患病初期到恢复期全过程,平时将瘫痪肢体放在锻炼器上,保持踝关节90度,每天锻炼4-6次,每次5-10分钟,每次最少牵拉100下。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实用新型的若干优选实施例,但如前所述,应当理解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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