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牙齿矫治领域,涉及一种牙套,具体涉及一种双层牙套。
背景技术:
传统的牙齿矫治主要是在齿列表面设置托槽和弓丝,起到矫治作用,通过扭转和推移的方式进行矫治。为了美观,矫治器由唇侧转移到了舌侧,外观上看不出来,但是这种方法对医生的要求较高,患者口腔内炖上较大,不仅异物感增强,并且造价较高。随着技术的进步,隐形矫治越来越被患者接纳和使用,无托槽隐形矫治是一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作的透明弹性材料活动矫正装置,它是一序列连续的矫治装置,通过不断地小范围牙齿移动,达到牙齿的矫治目的。该矫治器不仅可以控制矫治力的大小,而且可以控制矫治力作用的时间,不同阶段仅某些牙齿可以移动,而另外的牙齿作为支抗,从而完成牙齿的矫正。在隐形矫治领域,使用牙套进行矫治越来越被患者选择和接受,但是现有技术中使用的隐形矫治器均为单层的,其膜片的厚度大约为0.6~0.75mm,选择性较小,对于牙周病患者或者粘贴有附件的患者的摘带造成了困难,并且矫治器越厚患者佩戴的异物感越强,舒适度下降。
因此,研究一种具有个性化定制的不同厚度的牙套,具有重要的意义。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双层牙套,采用在牙冠侧设置双层结构的方式,加强牙嵴的厚度,增加矫治力,减少牙冠舌侧和唇侧的厚度,在方便患者摘带的同时,起到矫治效果。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双层牙套,它包括符合人体齿列形状的壳体,所述的壳体为多个排列成U型的牙冠套,并且两个连接的牙冠套的内部之间为联通的,所述的壳体为2层叠加包括内壳体和外壳体,其中,内壳体包覆牙冠的长度小于等于外壳体包覆牙冠的长度。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限定,所述的内壳体与外壳体接触的边缘面为斜面。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另一种限定,所述的内壳体和外壳体之间可拆卸。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三种限定,所述的内壳体和外壳体的厚度相同或不同。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第四种限定,所述的外壳体上还设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第五种限定,所述的内壳体上还设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
作为上述限定的进一步限定,所述的内壳体上的向外凸起部分包裹附件。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第六种限定,所述的外壳体的厚度为0.2~0.6cm,所述的内壳体的厚度为0.2~0.6cm。
作为上述限定的进一步限定,所述的内壳体和外壳体叠加的总厚度为0.4~1.2cm。
本实用新型还有一种限定,所述的内壳体和外壳体的材质为PETG或TPU中的一种。
由于采用了上述的技术方案,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取得的技术进步在于:
本实用新型采用在牙冠侧设置双层结构的方式,加强牙嵴侧牙套的厚度,减少牙冠舌侧和唇侧的厚度,在方便患者摘带的同时,能够起到矫治效果,能够针对不同症状的患者进行个性化治疗。
本实用新型适用于牙齿的矫治。
本实用新型下面将结合说明书附图与具体实施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磨牙的剖视图。
图中:1—内壳体,2—外壳体。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一种双层牙套
一种双层牙套,如图1和2所示,它包括符合人体齿列形状的壳体,所述的壳体为多个排列成U型的牙冠套,并且两个连接的牙冠套的内部之间为联通的,所述的壳体为2层叠加包括内壳体1和外壳体2,其中,内壳体1包覆牙冠的长度小于等于外壳体2包覆牙冠的长度,其中,内壳体1与外壳体2接触的边缘面为斜面,增大两者之间的接触面积,减少两者之间的缝隙,导致患者的舒适度增加。
内壳体1和外壳体2之间可拆卸,方便摘带清洗;两者之间也可以固连。
内壳体1和外壳体2的厚度相同其中,外壳体2的厚度为0.3cm,所述的内壳体1的厚度为0.3cm,内壳体1和外壳体2叠加的总厚度为0.6cm。
所述的外壳体2上还设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内壳体1上还设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内壳体1上的向外凸起部分包裹附件。
内壳体1和外壳体2的材质为PETG或TPU中的一种。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U型牙冠套的开口端卡套于牙冠上,内壳体1和外壳体2上的向外凸,其形状与需要使用的附件形状相同,并能够包覆附件,起到矫治作用。
实施例2 一种双层牙套
实施例2与实施例1的结构相似,不同之处仅在于,内壳体1的厚度大于外壳体2的厚度,并且内外壳1的厚度为0.5cm,外壳体2的厚度为0.2cm,内壳体1和外壳体2叠加的总厚度为0.7cm;内壳体1上还设有包裹附件的向外凸起,内壳体1上的向外凸起全部包裹附件。
实施例3 一种双层牙套
实施例3与实施例1的结构相似,不同之处仅在于,内壳体1的厚度小于外壳体2的厚度,并且内外壳1的厚度为0.3cm,外壳体2的厚度为0.6cm,内壳体1和外壳体2叠加的总厚度为0.9cm。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作其它形式的限定,任何熟悉本专业的技术人员可能利用上述技术内容作为启示加以变更或改型为等同变化的等效实施例。但是凡是未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内容,依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对以上实施例所作出的简单修改,等同变化与改型,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