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消化内科用小肠镜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66293阅读:621来源:国知局
一种消化内科用小肠镜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消化内科用小肠镜装置。



背景技术:

我国专利号CN201520664398.9公布了一种消化内科用小肠镜装置,包括信号传输器、摄像头、LED灯、引流管道、防倒流装置、联动支架、吸收球、调节杆、操控面板、蓄电池、主管体和扭转头,所述主管体前端中心处设置摄像头,所述摄像头的外端均匀设置LED灯,所述主管体外端设置引流管道,所述引流管中端设置环形防倒流装置,所述引流管道的末端连接吸收球,所述主管体的前端内侧设置柱形信号传输器,所述信号传输器外端面紧贴主管体的外端面,所述主管体的后端且位于主管体外端面设置扭转头,所述控制面板下端且位于主管体的内侧设置蓄电池,工作时,观察摄像头与LED灯的干净,并且轻捏吸收球,观察是否密封性完好,检查完毕之后,将主管体深入患者小肠,通过操作主管体后端的调节杆调节联动支架使扭转头转到合理的位置,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整控制面板控制LED灯亮度和摄像头清晰度,即使通过吸收器吸收液体保持清晰,可以通过智能机和电脑观察现状,使用完毕清洗擦拭并及时充电,然而,该装置的LED灯设置在底部,在工作时,LED灯会产生大量的热量,很容易烫坏肠道,此外,由于该装置底底部为直角结构,在导入时,也存在损坏肠道的隐患。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消化内科用小肠镜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消化内科用小肠镜装置,包括控制器、主管体、隔热管道、LED灯、摄像头、吸收管道、进药管道、吸收器和进药室,所述控制器的一端设有所述主管体,所述主管体的一端面设有多组所述LED灯,所述主管体的一端面设有所述隔热管道,所述隔热管道的一端面设有所述摄像头,所述主管体和隔热管道的内部设有一组所述吸收管道和进药管道,所述吸收管道和进药管道分别连通设置在所述控制器另一端的吸收器和进药室。

优选的,所述隔热管道为塑料光纤制成。

优选的,所述隔热管道的底部为过渡形式连接。

优选的,所述摄像头的控制输入端通过设置在所述主管体和隔热管道内部的数据线与所述控制器的控制输出端连接。

优选的,所述LED灯的控制输入端通过设置在所述主管体内部的数据线与所述控制器的输出控制端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能够在提供光线的同时,又不会烫伤肠道,此外,该装置的底部为过渡形式,从而有效防止了其在导入时损坏肠道隐患现象的发生。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消化内科用小肠镜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控制器、2,主管体、3,隔热管道、4,LED灯、5,摄像头、6,吸收管道、7,进药管道、8,吸收器、9,进药室。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实施例:一种消化内科用小肠镜装置,包括控制器1、主管体2、隔热管道3、LED灯4、摄像头5、吸收管道6、进药管道7、吸收器8和进药室9,所述控制器1的一端设有所述主管体2,所述主管体2的一端面设有多组所述LED灯4,所述主管体2的一端面设有所述隔热管道3,所述隔热管道3的一端面设有所述摄像头5,所述主管体2和隔热管道3的内部设有一组所述吸收管道6和进药管道7,所述吸收管道6和进药管道7分别连通设置在所述控制器1另一端的吸收器8和进药室9;所述隔热管道3为塑料光纤制成;所述隔热管道3的底部为过渡形式连接;所述摄像头5的控制输入端通过设置在所述主管体2和隔热管道3内部的数据线与所述控制器1的控制输出端连接;所述LED灯4的控制输入端通过设置在所述主管体2内部的数据线与所述控制器1的输出控制端连接。

具体使用方式:本实用新型工作中,观察摄像头与LED灯的干净,检查完毕之后,将主管体和2和隔热管道3深入患者小肠,通过操作主管体2后端的控制器1,观察病情,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调整控制面板控制LED灯4亮度和摄像头5清晰度,即使通过吸收器8吸收液体保持清晰,当需要通入液体和气体时,通过进药室9添加,即可,工作完毕擦拭。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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