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直线推行辅助轮的担架推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332069阅读:716来源:国知局
一种具有直线推行辅助轮的担架推车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担架推车领域,特别地是一种具有直线推行辅助轮的担架推车。



背景技术:

请参见图1和2,现有的担架推车大小轮和四小轮两种规格。大小轮规格的,大轮是固定不动的,小轮是万向转动。而四小轮规格的,四个小轮子都是万向的。大小轮的担架推车适合一个人推动,站立在小轮一侧,四小轮的担架推车适合抢救危重病人时使用,这时需要前后2个人来驱动担架推车,四个小轮都是万向的,方向灵活,弊端就是一个人难以掌控方向。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中四个小轮一个人难以掌控方向的问题,提供一种新型的具有直线推行辅助轮的担架推车。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具有直线推行辅助轮的担架推车,包含有,

推车本体,其具有前万向滚轮及后万向滚轮;

执行机构,其具有前横向连接杆、后横向连接杆、结合于所述前横向连接杆与所述后横向连接杆间的容置壳体、结合于所述推车本体上且处于所述容置壳体下方的横向转轴、结合于所述横向转轴上的推动脚和控制踏板、处于所述容置壳体内的纵向弹簧,其中,所述纵向弹簧的前端系固定端,所述纵向弹簧的后端系活动端,所述推动脚向上延伸至所述容置壳体内;以及,

辅助轮机构,其处于所述容置壳体下方,所述辅助轮机构具有纵向臂、定位轮支架及结合于所述定位轮支架上的直线定位轮,其中,所述定位轮支架结合于所述后横向连接杆上,所述纵向臂上具有容置卡槽,所述纵向臂的后端结合于所述定位轮支架上,所述纵向臂的前端延伸至所述纵向弹簧的后端与所述推动脚间,且所述推动脚的前端容置于所述容置卡槽内;

通过所述控制踏板转动所述横向转轴,使得所述推动脚从所述容置卡槽内滑出,以此解除对所述直线定位轮的限制。

作为一种具有直线推行辅助轮的担架推车的优选方案,所述控制踏板具有自所述横向转轴的端部始向前方向延伸的前板及自所述横向转轴的端部始向后方向延伸的后板。

作为一种具有直线推行辅助轮的担架推车的优选方案,所述容置壳体上具有弹簧导柱,所述弹簧导柱上套设有所述纵向弹簧。

作为一种具有直线推行辅助轮的担架推车的优选方案,所述纵向弹簧的后端与所述纵向臂间有弹簧顶块,所述弹簧顶块结合于所述纵向臂上。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至少在于:可以根据不同患者症状的急缓程度自由选择推行的方式,并且操作简单,结构可靠稳定。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现有技术中另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中执行机构与辅助轮机构的结构示意图(组合状态)。

图5为本实用新型一实施例中执行机构与辅助轮机构的结构示意图(分解状态)。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具体的实施方式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请参见图3至5,图中示出的是一种具有直线推行辅助轮的担架推车。该担架推车主要由推车本体1、执行机构2及辅助轮机构3等部件组成。

所述推车本体1具有前万向滚轮11及后万向滚轮12。整个车体具有方向灵活的特点。

所述执行机构2具有前横向连接杆21、后横向连接杆22、结合于所述前横向连接杆21与所述后横向连接杆22间的容置壳体23、结合于所述推车本体1上且处于所述容置壳体23下方的横向转轴24、结合于所述横向转轴24上的推动脚25和控制踏板240、处于所述容置壳体23内的纵向弹簧26。其中,所述纵向弹簧26的前端系固定端,所述纵向弹簧26的后端系活动端。为了稳定所述纵向弹簧26,所述容置壳体23上具有弹簧导柱28,所述弹簧导柱28上套设有所述纵向弹簧26。所述推动脚25向上延伸至所述容置壳体23内。所述控制踏板240具有自所述横向转轴24的端部始向前方向延伸的前板及自所述横向转轴24的端部始向后方向延伸的后板。

所述辅助轮机构3处于所述容置壳体23下方。所述辅助轮机构3具有纵向臂33、定位轮支架31及结合于所述定位轮支架31上的直线定位轮32。其中,所述定位轮支架31结合于所述后横向连接杆22上。所述纵向臂33上具有容置卡槽330,所述纵向臂33的后端结合于所述定位轮支架31上,所述纵向臂33的前端延伸至所述纵向弹簧26的后端与所述推动脚25间,且所述推动脚25的前端容置于所述容置卡槽330内。所述纵向弹簧26的后端与所述纵向臂33间有弹簧顶块,所述弹簧顶块结合于所述纵向臂33上。靠所述纵向弹簧26顶住所述弹簧顶块,使得所述直线定位轮32升起不接触地面。而踩下所述控制踏板240,通过所述控制踏板240转动所述横向转轴24,使得所述推动脚25从所述容置卡槽330内滑出,以此解除对所述直线定位轮32的限制,所述直线定位轮32就此落至地面上,此时适合一个人操作。

以上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且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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