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492505发布日期:2019-01-04 23:34阅读:612来源:国知局
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口腔医疗器械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



背景技术:

根管治疗是牙髓病和根尖周病的国际上最常用的有效治疗方法。根管治疗的牙齿没有了牙髓也就没有吸收养分的能力了,所以牙齿比较脆弱容易断裂,因此通常需要做牙冠修复以避免牙齿断裂。

在根管治疗之后,由于长期牙冠套的制造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在长期牙冠套制作完成前,通常会使用临时牙冠套来对牙齿进行保护。

由于临时牙冠套也是采用粘合剂粘接在牙齿上,因此在拆除临时牙冠套时需要使用夹持工具来将牙冠套拆除。

现有的夹持工具通常是采用普通医用镊子,由于普通医用镊子为平直结构,因此,医生在夹持临时牙冠套时非常不方便,而且由于牙冠通常为壁薄,若夹持不当,很容易造成牙齿损伤。中国专利CN205083671U提供了一种牙冠夹持钳,但其依然采用平直结构,因此同样存在操作不便的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以减少或避免前面所提到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其包括握把,与所述握把固定连接的第一定位杆,所述第一定位杆端部设置有第一夹持齿,所述握把可滑动连接有与所述第一定位杆平行的圆柱形第一活动杆,所述第一活动杆与所述第一夹持齿相对的一端设置有第二夹持齿,所述第一活动杆的另一端设置有通过螺纹连接的用于按压的圆柱形端头,所述第二夹持齿为套接在所述第一活动杆端部的矩形橡胶垫,所述第一夹持齿的截面为梯形,所述第一夹持齿的底边的长度设置为3-7mm,高度设置为5-9mm。

优选地,所述第一定位杆设置有一个与所述第一活动杆可滑动连接的导向架。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夹持稳定,大大提高了医生拆除临时牙冠的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以下附图仅旨在于对本实用新型做示意性说明和解释,并不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其中,

图1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的结构原理示意图;

图2为图1的牙冠套拆除装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中第一夹持齿的A向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其中,相同的部件采用相同的标号。

图1为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具体实施例的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的结构原理示意图;图2为图1的牙冠套拆除装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参见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其包括握把1,与所述握把1固定连接的第一定位杆2,所述第一定位杆2端部设置有第一夹持齿21,所述握把1可滑动连接有与所述第一定位杆2平行的圆柱形第一活动杆3,所述第一活动杆3与所述第一夹持齿21相对的一端设置有第二夹持齿31,所述第一活动杆3的另一端设置有通过螺纹连接的用于按压的圆柱形端头32,所述第二夹持齿31为套接在所述第一活动杆3端部的矩形橡胶垫。

当医生需要拆除患者的临时牙冠套时,可先将所述第一定位杆2伸入患者口腔,使所述第一夹持齿21与临时牙冠套的内侧接触,之后即可通过拇指按压所述圆柱形端头32,从而推动所述第一活动杆3使所述第二夹持齿31与临时牙冠套的外侧接触。这样就可以夹紧临时牙冠套,然后晃动牙冠套拆除装置即可方便的将临时牙冠套取下。

所述圆柱形端头32与所述第一活动杆3通过螺纹连接,所述第二夹持齿31为套接在所述第一活动杆3端部的矩形橡胶垫,这样便于在生产过程中所述第一活动杆3与所述握把1的装配。,且可通过更换不同的矩形橡胶垫(即所述第二夹持齿31)来方便的对不同的牙齿对应的牙冠套进行拆除操作。

所述第一定位杆2还可设置有一个与所述第一活动杆3可滑动连接的导向架22,这样可更精准的对所述第一活动杆3进行导向。

图3为图1中第一夹持齿的A向结构示意图。图3中虚线部分表示所述第一定位杆2的位置,参见图3所示,所述第一夹持齿21的截面可设置为梯形,所述第一夹持齿21的底边的长度L可设置为3-7mm,高度H可设置为5-9mm,这样可在夹持过程中避免对牙齿本体造成损伤,且可保障结构强度。

本实用新型所提供的一种牙冠套拆除装置,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夹持稳定,大大提高了医生拆除临时牙冠的工作效率。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虽然本实用新型是按照多个实施例的方式进行描述的,但是并非每个实施例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如此叙述仅仅是为了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理解,并将各实施例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看作是可以相互组合成不同实施例的方式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示意性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任何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构思和原则的前提下所作的等同变化、修改与结合,均应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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