椎弓根螺钉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7804462发布日期:2019-05-31 21:32阅读:489来源:国知局
椎弓根螺钉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医疗器械的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具有骨水泥空心侧孔的双螺距椎弓根螺钉。



背景技术:

目前,椎弓根螺钉可用于在脊柱创伤、骨骼病变或畸形矫正等治疗的重要手段。椎弓根螺钉是目前国内外治疗脊柱最常用的内固定器材,现有的椎弓根螺钉大致相同,容易出现螺钉松动、滑移造成内固定系统弯曲、断裂,螺钉植入不准确,从而影响手术质量或手术失败。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为了解决现有的问题,而提供一种椎弓根螺钉。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本实用新型的椎弓根螺钉,包括相互连接的U型钉头和螺钉杆,所述的螺钉杆内部中空,螺钉杆上设置有外螺纹,螺钉杆上远离U型钉头的一端形成有多个侧孔,每个侧孔依次设置在相邻螺纹牙之间的螺钉杆上。

所述的侧孔分布在螺钉杆的同一轴向直线上。

所述的U型钉头的U型开口处侧壁向U型开口倾斜形成坡面。

所述的外螺纹包括具有两种不同螺距的紧固螺纹部和维持螺纹部,紧固螺纹部靠近U型钉头一侧,维持螺纹部远离U型钉头一侧,紧固螺纹部的螺距小于的螺距维持螺纹部。

所述的紧固螺纹部的螺距为1mm,维持螺纹部的螺距为2.75mm。

所述的紧固螺纹部和维持螺纹部的螺纹牙均为锯齿形;紧固螺纹部的螺纹牙顶部宽度为0.1mm,紧固螺纹部的螺纹牙一侧的螺纹升角为3 °、夹角半径为0.2mm,紧固螺纹部的螺纹牙另一侧的螺纹升角为35°、夹角半径为0.6mm;维持螺纹部的螺纹牙顶部宽度为0.2mm,维持螺纹部的螺纹牙一侧的螺纹升角为5°、夹角半径为0.8mm,维持螺纹部的螺纹牙另一侧的螺纹升角为25°、夹角半径为1.2mm。

所述的椎弓根螺钉采用钛合金加工制成。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具有最佳固定强度,方便骨水泥植入,防止螺钉松动、滑移,具有最大程度分解螺钉应力,增强抗拔出性,能够准确地将螺钉经椎弓根拧入椎体,并有助于维持钻孔、螺钉植入过程中复位的维持,可减小手术操作难度,提高了手术质量,保证供血,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中A部结构放大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紧固螺纹部的螺纹参数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维持螺纹部的螺纹参数图。

其中:

1:U型钉头 2:螺钉杆

3:外螺纹 4:侧孔

5:螺纹牙 6:U型开口

7:坡面 8:紧固螺纹部

9:维持螺纹部。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参照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与现有技术相同的部件使用了相同的附图标记。

如图1-4所示,本实用新型的椎弓根螺钉,包括相互连接的U型钉头1和螺钉杆2,所述的螺钉杆内部中空,其内部中空孔直径为1.7mm,螺钉杆上设置有外螺纹3,螺钉杆上远离U型钉头的一端形成有多个侧孔4,每个侧孔依次设置在相邻螺纹牙5之间的螺钉杆上。

所述的侧孔分布在螺钉杆的同一轴向直线上。

所述的U型钉头的U型开口6处侧壁向U型开口倾斜形成坡面7。

所述的外螺纹包括具有两种不同螺距的紧固螺纹部8和维持螺纹部 9,紧固螺纹部靠近U型钉头一侧,维持螺纹部远离U型钉头一侧,紧固螺纹部的螺距小于的螺距维持螺纹部。

所述的紧固螺纹部的螺距为1mm,维持螺纹部的螺距为2.75mm。

所述的紧固螺纹部和维持螺纹部的螺纹牙均为锯齿形;紧固螺纹部的螺纹牙顶部宽度为0.1mm,紧固螺纹部的螺纹牙一侧的螺纹升角为3 °、夹角半径为0.2mm,紧固螺纹部的螺纹牙另一侧的螺纹升角为35°、夹角半径为0.6mm;维持螺纹部的螺纹牙顶部宽度为0.2mm,维持螺纹部的螺纹牙一侧的螺纹升角为5°、夹角半径为0.8mm,维持螺纹部的螺纹牙另一侧的螺纹升角为25°、夹角半径为1.2mm。

所述的椎弓根螺钉采用钛合金加工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椎弓根螺钉近端,即靠近U型钉头一侧与远端,即远离U型钉头一侧设计为不同螺距,并配有中空孔及远端的多个侧孔,手术中将椎弓根螺钉与横连器、调节杠配合使用,提供了更多的固定方式对于多种复杂矫形等治疗的一个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螺钉近远端为不同螺距,便于使用在骨内或具有较硬的皮质外部区域和较软的松质内部区域的骨时,具有最佳固定强度;螺钉远端有多个侧孔,方便骨水泥植入,防止螺钉松动、滑移,具有最大程度分解螺钉应力,增强抗拔出性;并增加中空孔设计,有导针作为引导,能够准确地将螺钉经椎弓根拧入椎体,并有助于维持钻孔、螺钉植入过程中复位的维持,可减小手术操作难度,提高了手术质量,保证供血,达到更好的治疗效果。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但所述内容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不能被认为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实用新型申请范围所作的均等变化与改进等,均应仍归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专利涵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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