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心内科用止血施压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775263发布日期:2019-09-29 15:20阅读:278来源:国知局
一种心内科用止血施压器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设备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心内科用止血施压器。



背景技术:

目前,由于心内科临床上护理人员的不足,患者静脉输液或采血后,常需借用患者家属之手或自己的另一只手施压在穿刺点,达到止血的效果;尤其是特殊人群如儿童或神智不清的患者更是如此。借用他人之手,需要占用别人5至10分钟的时间;用自己的手施压在穿刺点上,又给患者带来很多的不便,如静脉输液后的患者多需要上厕所、采血后的患者多需要进食等。 由于施压方法不当、施压力度不够或施压时间不足等原因,造成施压部位淤血,影响下一步的穿刺,以至于影响进一步的治疗。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心内科用止血施压器。本实用新型的心内科用止血施压器结构简单、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结构小巧,成本低,通过本装置可以实现施压和止血的效果,施压气囊和施压球施压效果好,中药止血层止血效果好,省时省力。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的,提供的一种心内科用止血施压器,包括施压手环1,在所述施压手环1的一端设有空腔2,在所述施压手环1的另一端设有磁铁卡扣7,在所述空腔2内设有施压球3,在所述施压球3上设有加压口,所述加压口通过橡胶软管6与施压气囊5连通;在施压手环1上空腔2的内侧设有施压层4,所述施压层4包括海绵基层4-2和粘附在海绵基层4-2上方的中药止血层4-1。

使用时,将止血施压器套在需要止血的部位,施压层4对准止血处,然后通过施压施压气囊5对施压球充气,这样可以对止血处进行施压,施压层上的中药止血层可以对止血处实现止血。

作为优选,所述中药止血层4-1为以云南白药为主要中药成分的止血层。云南白药的止血效果最好。

作为优选,所述施压球3采用橡胶球。

作为优选,所述施压手环1采用橡胶手环或者塑料手环。

作为优选,在施压手环1上空腔2的内侧设有魔术贴的毛面,在所述海绵基层4-2的下方设有魔术贴的刺面,所述施压手环1上空腔2的内侧与施压层4通过魔术贴进行可拆卸连接。这样设计,可以方便的更换施压层,施压层为一次性产品,用过可以直接丢弃掉,其他的施压手环部分可以继续使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本实用新型的心内科用止血施压器结构简单、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结构小巧,成本低,通过本装置可以实现施压和止血的效果,施压气囊和施压球施压效果好,中药止血层止血效果好,省时省力。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施压层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施压手环,2、空腔,3、施压球,4、施压层,4-1、中药止血层,4-2、海绵基层,5、施压气囊,6、橡胶软管,7、磁铁卡扣。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的应用原理作进一步描述。

实施例1, 如图1-2,一种心内科用止血施压器,包括施压手环1,在所述施压手环1的一端设有空腔2,在所述施压手环1的另一端设有磁铁卡扣7,在所述空腔2内设有施压球3,在所述施压球3上设有加压口,所述加压口通过橡胶软管6与施压气囊5连通;在施压手环1上空腔2的内侧设有施压层4,所述施压层4包括海绵基层4-2和粘附在海绵基层4-2上方的中药止血层4-1。

使用时,将止血施压器套在需要止血的部位,施压层4对准止血处,然后通过施压施压气囊5对施压球充气,这样可以对止血处进行施压,施压层上的中药止血层可以对止血处实现止血。

所述中药止血层4-1为以云南白药为主要中药成分的止血层。云南白药的止血效果最好。所述施压球3采用橡胶球。所述施压手环1采用橡胶手环或者塑料手环。

在施压手环1上空腔2的内侧设有魔术贴的毛面,在所述海绵基层4-2的下方设有魔术贴的刺面,所述施压手环1上空腔2的内侧与施压层4通过魔术贴进行可拆卸连接。这样设计,可以方便的更换施压层,施压层为一次性产品,用过可以直接丢弃掉,其他的施压手环部分可以继续使用。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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