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舞蹈训练用下腰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36398阅读:33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舞蹈训练辅助工具领域,具体涉及舞蹈训练用下腰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在进行舞蹈训练时,压腿和下腰是每个舞蹈练习者必须进行的训练项目,通过下腰可训练舞蹈训练者腰部的柔韧性,从而保证跳舞姿势的正确及优美。

舞蹈训练下腰装置有很多,但是现有的下腰装置一般是固定式结构,高度不可调,这种器材无法满足不同身高的舞蹈训练者的需求,而且对于初练者,无法对腰部起到安全承托作用,无法循序渐进地进行腰部训练,容易伤及腰部,对身体造成损害,给舞蹈训练者带来负担;并且现有的下腰装置就是一个支撑的作用,没有更多地考虑到下腰以外的问题,比如舞蹈人员刚刚下腰的时候需要一定的辅助,同样舞蹈人员下腰训练结束后也需要一定的辅助起身,舞蹈人员的脚底容易打滑往前倾,训练者还需要把握训练时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舞蹈训练用下腰装置,它可根据需要调节高度,满足不同身高的舞蹈训练者的需求,对于舞蹈人员的下腰动作和起身动作都可以提供一定的辅助,腿部前方的限制版可以防止脚部打滑,同时,训练者还可以自行把握训练的时间。

为了解决背景技术所存在的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它包括基座、支撑杆外杆、支撑杆内杆、锁紧螺栓、腰托、柔质保护层、腰部限制板、辅助绳、计时器、开关;所述基座上设有支撑杆外杆,支撑杆外杆内套接有支撑杆内杆,支撑杆内杆在支撑杆外杆的上方,两者通过锁紧螺栓固定,两所述支撑杆内杆顶端固定连接有腰托,腰托表面设有柔质保护层,基座上还设有腰部限制板,腰部限制板在支撑杆外杆的前方,腰部限制板靠近支撑杆外杆的表面设有弹性垫,辅助绳的一端固定在支撑杆内杆上,另一端连接舞蹈训练者的腰部,腰托的底部设有计时器,计时器上设有开关。

进一步的,所述腰托的柔质保护层下方设有传感器,传感器连接控制器,控制器与计时器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杆内杆上设有刻度线。

采用上述结构后,本实用新型有益效果为:它可根据需要调节高度,满足不同身高的舞蹈训练者的需求,对于舞蹈人员的下腰动作和起身动作都可以提供一定的辅助,腿部前方的限制版可以防止脚部打滑,同时,训练者还可以自行把握训练的时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基座1、支撑杆外杆2、支撑杆内杆3、锁紧螺栓4、腰托5、柔质保护层6、腰部限制板7、辅助绳8、计时器9、开关1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 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所示,本具体实施方式采用如下技术方案:它包括基座1、支撑杆外杆2、支撑杆内杆3、锁紧螺栓4、腰托5、柔质保护层6、腰部限制板7、辅助绳8、计时器9、开关10;所述基座1上设有支撑杆外杆2,支撑杆外杆2内套接有支撑杆内杆3,支撑杆内杆3在支撑杆外杆2的上方,两者通过锁紧螺栓4固定,两所述支撑杆内杆3顶端固定连接有腰托5,腰托5表面设有柔质保护层6,基座1上还设有腰部限制板7,腰部限制板7在支撑杆外杆2的前方,腰部限制板7靠近支撑杆外杆2的表面设有弹性垫,辅助绳8的一端固定在支撑杆内杆3上,另一端连接舞蹈训练者的腰部,腰托5的底部设有计时器9,计时器9上设有开关10。

进一步的,所述腰托5的柔质保护层6下方设有传感器,传感器连接控制器,控制器与计时器9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支撑杆内杆3上设有刻度线。

使用时,舞蹈训练者站在基座1上,腿部对着腰部限制板7,腰部限制板7可以保护舞蹈训练者在下腰时不会往前滑,腰部限制板7上设置的弹性垫,在舞蹈训练者下腰腿部往前弯曲时,可以向内凹陷,保证舞蹈训练者腿部的舒适度,通过支撑杆外杆2和支撑杆内杆3可以调节腰托5的高度,根据需求对应支撑杆内杆3上的刻度线调整即可,调整好后通过锁紧螺栓固定,下腰前将辅助绳8系于舞蹈训练者的腰部,下腰时手拉辅助绳8,可以辅助下腰动作,下腰后舞蹈训练者自行按下开关10,计时器9开始计时,训练者还可以自行把握训 练的时间,训练者也可不用自行按下开关10,在腰部到达腰托5后,传感器会感应到腰托5上的受力面积,将讯息传给控制器,自行控制计时器9计时,柔质保护层6保护训练者的腰部不受损伤。

本具体实施方式可根据需要调节高度,满足不同身高的舞蹈训练者的需求,对于舞蹈人员的下腰动作和起身动作都可以提供一定的辅助,腿部前方的限制版可以防止脚部打滑,同时,训练者还可以自行把握训练的时间。

以上所述,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换,只要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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