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轮滑鞋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带绑腿调节装置的轮滑鞋。
背景技术:
轮滑鞋款式多样,包括有直列轮式轮滑鞋、多轮并列式轮滑鞋和冰刀式轮滑鞋,使用者可根据个人的技术来水平选择上述类型的轮滑鞋。对于初学者,玩轮滑鞋容易出现因为姿势不对导致脚扭伤的情况,因此需要绑腿结构进行保护。但是目前的绑腿结构又过度限制了脚步的活动,例如参照公开号为CN 101284177B的《可全拆换的溜冰鞋》,提到了鞋面前端安装在金属鞋身的前端,绑腿架装设在金属鞋身的后端,金属底座固定在金属鞋身底部。这种结构对使人们穿上这种轮滑鞋后脚步活动很不灵便,既影响舒适度,也不利于使用人的自我动作调整保护。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带绑腿调节装置的轮滑鞋。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带绑腿调节装置的轮滑鞋,包括鞋身上的鞋筒,所述鞋筒的前端开有绑绳口,所述鞋身内的左右两侧设置有固定鞋舌片,所述固定鞋舌片连接有位于鞋身外侧的旋转片,所述旋转片上开有扣带孔环。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固定鞋舌片包括有下侧的定位部和上侧的连接部,其中所述固定鞋舌片通过连接部与旋转片连接,所述定位部上设置有上角位部。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旋转片的前后两端分别设置有斜面位。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定位部上的上角位部为V字状,所述旋转片下端设置有V字状的下角位部,其中所述下角位部的角度要比上角位部的角度小。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旋转片的上端设置有插接位。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轮滑鞋通过合理的结构改良,尤其是通过鞋筒左右两侧的固定鞋舌片和旋转片相配合,使原来的紧箍式是绑腿结构可以微调节,不但结构更加轻便,而且在不影响防扭伤的前提下提高脚步动作空间。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中固定鞋舌片、旋转片等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申请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为透彻的理解本发明,在接下来的描述中会涉及一些特定细节。而在没有这些特定细节时,本发明则可能仍可实现,即所属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使用此处的这些描述和陈述向所属领域内的其他技术人员有效的介绍他们的工作本质。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侧”、“后侧”、“左侧”、“右侧”、“上侧”、“下侧”等指的是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相关技术人员在对上述方向作简单、不需要创造性的调整不应理解为本申请保护范围以外的技术。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申请,并不用于限定实际保护范围。而为避免混淆本发明的目的,由于熟知的制造方法、控制程序、部件尺寸、材料成分、电路布局等的技术已经很容易理解,因此它们并未被详细描述。参照图1、图2,一种带绑腿调节装置的轮滑鞋,包括鞋身1上的鞋筒11,所述鞋筒11的前端开有绑绳口12,所述鞋身1内的左右两侧设置有固定鞋舌片2,所述固定鞋舌片2连接有位于鞋身1外侧的旋转片4,固定鞋舌片2和旋转片4之间通过旋转结构3连接,所述旋转片4上开有扣带孔环5,供绑腿带连接。固定鞋舌片2和旋转片4本身可以限定脚的左右扭动,起到防扭伤作用,而固定鞋舌片2和旋转片4之间可旋转微调,保证脚有足够的前后活动空间。
另外的实施例,参照图1、图2的一种带绑腿调节装置的轮滑鞋,其中此处所称的“实施例”是指可包含于本申请至少一个实现方式中的特定特征、结构或特性。在本说明书中不同地方出现的“实施例中”并非均指同一个实施例,也不是单独的或选择性的与其他实施例互相排斥的实施例。实施例包括鞋身1上的鞋筒11,所述鞋筒11的前端开有绑绳口12,所述鞋身1内的左右两侧设置有固定鞋舌片2,所述固定鞋舌片2连接有位于鞋身1外侧的旋转片4,所述旋转片4上开有扣带孔环5,所述固定鞋舌片2包括有下侧的定位部6和上侧的连接部7,其中所述固定鞋舌片2通过连接部7与旋转片4连接,所述定位部6上设置有上角位部8,限定固定鞋舌片2和旋转片4的旋转幅度,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固定鞋舌片2和旋转片4通过连接介子和螺丝作为旋转结构3实现连接。所述定位部6上的上角位部8为V字状,所述旋转片4下端设置有V字状的下角位部9,其中所述下角位部9的角度要比上角位部8的角度小,这样上角位部8就可对下角位部9有足够的限位作用。
另外的实施例,参照图1、图2的一种带绑腿调节装置的轮滑鞋,包括鞋身1上的鞋筒11,所述鞋筒11的前端开有绑绳口12,所述鞋身1内的左右两侧设置有固定鞋舌片2,所述固定鞋舌片2连接有位于鞋身1外侧的旋转片4,所述旋转片4上开有扣带孔环5,所述旋转片4的前后两端分别设置有斜面位41,使鞋筒11部分可顺着斜面位41前后折弯。所述旋转片4的上端设置有插接位42,保证旋转片4与鞋筒11之间连接稳固。
根据上述原理,本实用新型还可以对上述实施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和修改。因此,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面揭示和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的一些修改和变更也应当落入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