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健身踏步车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616808阅读:472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踏步车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健身踏步车。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有氧运动越来关注,因此健身踏步车应运而生。健身踏步车是一种用于塑形减脂的健身踏步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健身踏步车的种类越来越多,对于健身踏步车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目前使用的健身踏步车,还只能放置在健身房,不能作为代步工具,而健身踏步车采用的传统驱动方式,导致健身效果不明显,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技术实现要素: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健身踏步车,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现有的健身踏步车只能放置在健身房,不能作为代步工具,且采用的传统驱动方式,导致健身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健身踏步车,包括刹盘、挡泥板、球头轴、支架、调节器、蓄压弹簧、调节按钮、后刹、反光板、支撑架、驱动器、驱动轮胎、轮毂、固定螺母、踏板、松紧带、连接杆、龙头、手刹、轴承和前轮胎,所述轴承和前轮胎之间设置有刹盘,且刹盘与手刹相连接,所述挡泥板与连接杆相连接,且连接杆与龙头相连接,所述球头轴与支架相连接,所述踏板上设置有松紧带,且其侧边设置有调节器,所述踏板的下端设置有蓄压弹簧,所述蓄压弹簧的右端设置有调节按钮,所述轮毂与后刹相连接,且其与驱动轮胎相连接,所述轮毂通过固定螺母与驱动器相连接,且驱动器上设置有反光板,所述驱动器的底部设置有支撑架。

优选的,所述支架与驱动器相连接,且其角度调节范围为0~60°。

优选的,所述踏板的长度调节范围为0-10cm,且其宽度调节范围为0~5cm。

优选的,所述踏板与驱动器之间通过蓄压弹簧相连接,且其翻转角度范围为0~60°。

优选的,所述连接杆的角度调节范围为0~90°,且其高度调节范围为0~30c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该健身踏步车,结合现在使用的健身踏步车进行创新设计,该健身踏步车采用创新的踏板与驱动器组合形成的动力装置,方便使用者进行有氧运动,达到减脂塑形的目的;该健身踏步车还有助于锻炼协调性;本发明的健身踏步车不仅能在室内进行健身,还能够作为短距离的代步工具,实用价值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刹盘,2-挡泥板,3-球头轴,4-支架,5-调节器,6-蓄压弹簧,7-调节按钮,8-后刹,9-反光板,10-支撑架,11-驱动器,12-驱动轮胎,13-轮毂,14-固定螺母,15-踏板,16-松紧带,17-连接杆,18-龙头,19-手刹,20-轴承,21-前轮胎。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发明提供的一种健身踏步车,包括刹盘1、挡泥板2、球头轴3、支架4、调节器5、蓄压弹簧6、调节按钮7、后刹8、反光板9、支撑架10、驱动器11、驱动轮胎12、轮毂13、固定螺母14、踏板15、松紧带16、连接杆17、龙头18、手刹19、轴承20和前轮胎21,轴承20和前轮胎21之间设置有刹盘1,且刹盘1与手刹19相连接,挡泥板2与连接杆17相连接,且连接杆17与龙头18相连接,连接杆17的角度调节范围为0~90°,且其高度调节范围为0~30cm,球头轴3与支架4相连接,支架4与驱动器11相连接,且其角度调节范围为0~60°,能够很好的锻炼使用者的协调性,踏板15上设置有松紧带16,且其侧边设置有调节器5,踏板15的下端设置有蓄压弹簧6,蓄压弹簧6的右端设置有调节按钮7,踏板15的长度调节范围为0-10cm,且其宽度调节范围为0~5cm,使得该健身踏步车能够适用于更多的人,踏板15与驱动器11之间通过蓄压弹簧6相连接,且其翻转角度范围为0~60°,轮毂13与后刹8相连接,且其与驱动轮胎12相连接,轮毂13通过固定螺母14与驱动器11相连接,且驱动器11上设置有反光板9,驱动器11的底部设置有支撑架10。

工作原理:使用该健身踏步车时,首先通过调节器5和调节按钮7调节踏板15的大小,使之适合使用者的脚形,然后将连接杆17调节到合适的高度,扶好龙头18上下有节奏的做抬腿运动,使踏板15能够上下运动并压缩蓄压弹簧6,从而带动驱动器11转动,进而带动驱动轮胎12转动,达到代步和锻炼的目的;当天气条件不允许在室外使用时,可在室内将支撑架10打开,将驱动轮胎12支撑起来,进行有氧运动,达到减脂塑形的目的。

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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