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室内用折叠篮球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113994研发日期:2017年阅读:299来源:国知局
技术简介:
本专利针对传统篮球架占地大、高度固定、移动不便的问题,设计了一种可折叠调节的室内篮球架。通过伸缩支架与插孔固定结构实现高度调节,配合万向轮和支腿支撑提升移动性和稳定性,解决空间占用和适用性不足的缺陷。
关键词:折叠篮球架,高度调节,空间节省

本实用新型属于体育训练器具,具体涉及一种室内用折叠篮球架。



背景技术:

篮球是风靡全球的一种运动,但是一般篮球场地占地空间较大,位置比较固定,而且篮球框高度较高,不利于身高较矮或者小孩训练使用,为了减少占地篮球架的占地空间,并且对篮球架的高度进行调节,便于实现对篮球架位置的调整,需要对篮球架进行结构改进。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占地空间小,使用方便的室内用折叠篮球架。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室内用折叠篮球架,其包括底座、铰接设置在所述底座上侧一端的伸缩支架、铰接设置在所述伸缩支架上端的篮筐支架以及固定设置在所述篮筐支架上的篮筐,所述伸缩支架包括铰接设置在所述底座上侧一端的下支架以及插装设置在所述下支架内的上支架,所述下支架上设置有两个以上的第一插孔,所述上支架上设置有两个以上的第二插孔,所述下支架和上支架通过穿过第一插孔和第二插孔内的插销进行固定,所述上支架上侧铰接设置第一支架,所述篮筐支架下侧设置与第一支架配合使用的第一凹槽,所述底座上侧铰接设置第二支架,所述下支架上设置与所述第二支架配合使用的第二凹槽。

进一步的,所述底座下侧设置万向轮。

进一步的,所述底座下侧位于伸缩支架一端铰接设置第一支腿。

进一步的,所述底座下侧相对于伸缩支架另外一端铰接设置第二支腿。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所取得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室内用折叠篮球架,其便于移动,占地空间小,并且可以调整篮筐的高度,适用于不同高度的人使用,具有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占地空间小的特点。

本实用新型在底座下设置第一支腿用于对篮筐一侧进行支撑,防止篮球架被压翻,设置第二支腿用于对篮球架横向位置进行支撑固定,防止在篮球的撞击作用下出现位置横移现象。

附图说明

附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其中:1、底座,2、下支架,3、篮筐支架,4、篮筐,5、第一凹槽,6、第一支架,7、上支架,8、第一插孔,9、第二插孔,10、万向轮,11、第一支腿,12、第二支腿,13、第二支架,14、第二凹槽。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的叙述。

如附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室内用折叠篮球架,其包括底座1、铰接设置在所述底座1上侧一端的伸缩支架、铰接设置在所述伸缩支架上端的篮筐支架3以及固定设置在所述篮筐支架3上的篮筐4,所述伸缩支架包括铰接设置在所述底座1上侧一端的下支架2以及插装设置在所述下支架2内的上支架7,所述下支架2上设置有两个以上的第一插孔8,所述上支架7上设置有两个以上的第二插孔9,所述下支架2和上支架7通过穿过第一插孔8和第二插孔9内的插销进行固定,可以调整上支架7和下支架2的相对位置实现篮球架高度的调整,适用于不同年龄段的人训练使用,所述上支架7上侧铰接设置第一支架6,所述篮筐支架3下侧设置与第一支架6配合使用的第一凹槽5,所述第一支架6的一端可以插入第一凹槽5内,使第一支架6和篮筐支架3、上支架7之间形成三角形,对篮筐4支撑稳固,所述底座1上侧铰接设置第二支架13,所述下支架2上设置与所述第二支架13配合使用的第二凹槽14,所述第二支架13的一端可以插入第二凹槽14内,使第二支架13和下支架2、底座1之间形成三角形,对伸缩支架支撑稳固。

所述底座1下侧设置万向轮10,便于篮球架的移动,所述底座1下侧位于伸缩支架一端铰接设置第一支腿11,用于对篮筐一侧进行支撑,防止篮球架被压翻,所述底座1下侧相对于伸缩支架另外一端铰接设置第二支腿12,用于对篮球架横向位置进行支撑固定,防止在篮球的撞击作用下出现位置横移现象。

工作原理如下:

将室内用折叠篮球架移动到合适的位置,将第一支腿11和第二支腿12分别打开,旋转下支架2,使其保持竖直状态,然后旋转第二支架13并将其插入第二凹槽14内,第二支架13和下支架2、底座1之间形成三角形,对下支架2形成支撑作用,打开篮筐支架3,使其保持水平状态,然后旋转第一支架6并将其插入第一凹槽5,使第一支架6和篮筐支架3、上支架7之间形成三角形,对篮筐4支撑稳固,然后拔出插销,调整下支架2和上支架7的相对位置,在将篮筐调整到合适高度后,插入插销,可以开始篮球训练,在训练完成后可以将其进行折叠,具有存放占地空间小,便于移动,方便使用的特点。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并非本实用新型可行实施的穷举。对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而言,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原理和精神的前提下,对其所作出的任何显而易见的改动,都应当被认为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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