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强度碳纤维羽毛球拍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12515发布日期:2018-10-19 21:39阅读:338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运动器材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高强度碳纤维羽毛球拍。



背景技术:

羽毛球拍一般由拍头、拍杆、拍柄及拍框与拍杆的接头构成。一支球拍的长度不超过68厘米,其中球拍柄与球拍杆长度不超过42厘米,拍框长度不超过25厘米,宽为20厘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球拍的发展向着重量越来越轻、拍框越来越硬、拍杆弹性越来越好、空气阻力越来越小的方向发展。球拍的平衡点更靠近拍头,就叫"头重";如果球拍的平衡点更靠近拍柄,就叫"头轻"。一般平衡点是从球拍底部向上量,以厘米和英寸为单位计量,更适用于防守控制型球员以及追求速度的球员,因为这种球拍的连续挥拍的速度会快很多。随着技术的进步很多新的球拍通过对生产过程的精确控制,不使用平衡物就可以使得同一型号成品球拍拥有相同的平衡点,这也是优质羽毛球拍的基本要求。

然而现有的羽毛球拍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羽毛球拍的减震效果不好,长时间使用,容易造成球拍的弹性不足,影响打羽毛球的质量,还有现有的羽毛球拍自身强度不够,容易造成断裂以及损伤。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而提出的一种高强度碳纤维羽毛球拍。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一种高强度碳纤维羽毛球拍,包括羽毛球拍本体和操作把手,所述羽毛球拍本体的内部设置有限位固定环,所述限位固定环的底部中间位置处通过固定连接座与支撑杆连接,所述支撑杆的底部设置有操作把手,所述限位固定环的侧边中间位置处开设有限位凹槽,所述限位凹槽中等距焊接有与限位固定环相连接的支撑连接杆,所述支撑连接杆的内部中间位置处设置有固定螺柱,且固定螺柱的内部中间位置处开设有线绳贯穿孔,所述固定螺柱的两侧通过减震弹簧与限位固定环连接,所述线绳贯穿孔上位于限位固定环的内侧穿设有相互交替的球拍网。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限位固定环为椭圆形结构。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限位凹槽的宽度是限位固定环厚度的一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操作把手的外表壁上包裹有防滑层。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描述:

所述支撑连接杆和支撑杆均采用碳纤维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中,首先在该羽毛球拍整体采用碳纤维材料制成,使得羽毛球拍整体的强度增大,在使用过程中不易产生断裂以及损伤,使用效果更好,其次在限位固定环的内部中间位置处等距设置有多个支撑连接杆,并且在支撑连接杆的内部中间位置处设置有固定螺柱,固定螺柱的两侧通过减震弹簧与限位固定环连接,该种结构,可以减小球拍网在接触的羽毛球时的振动,对于羽毛球拍整体进行缓冲保护作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提出的一种高强度碳纤维羽毛球拍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限位固定环的侧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固定螺柱的结构示意图。

图例说明:

1-限位固定环、2-支撑连接杆、3-球拍网、4-固定连接座、5-支撑杆、6-羽毛球拍本体、7-操作把手、8-减震弹簧、9-固定螺柱、10-限位凹槽、11-线绳贯穿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

参照图1-3,一种高强度碳纤维羽毛球拍,包括羽毛球拍本体6和操作把手7,羽毛球拍本体6的内部设置有限位固定环1,限位固定环1的底部中间位置处通过固定连接座4与支撑杆5连接,支撑杆5的底部设置有操作把手7,限位固定环1的侧边中间位置处开设有限位凹槽10,限位凹槽10中等距焊接有与限位固定环1相连接的支撑连接杆2,支撑连接杆2的内部中间位置处设置有固定螺柱9,且固定螺柱9的内部中间位置处开设有线绳贯穿孔11,固定螺柱9的两侧通过减震弹簧8与限位固定环1连接,线绳贯穿孔11上位于限位固定环1的内侧穿设有相互交替的球拍网3。

限位固定环1为椭圆形结构,限位凹槽10的宽度是限位固定环1厚度的一半,操作把手7的外表壁上包裹有防滑层,支撑连接杆2和支撑杆5均采用碳纤维材料制成。

固定螺柱9中的线绳贯穿孔11穿过线绳,并旋转固定螺柱9的位置,使得限位刚好卡在固定螺柱9与支撑连接杆2之间交汇处,该种方式可以方便球拍网3的整体拆卸以及安装,同时可以调节球拍网3整体的张紧度,使用效果更好。

工作原理:使用时,用户手握操作把手7,即可进行击打羽毛球,当羽毛球接触的球拍网3时,固定螺栓9两侧的减震弹簧8会进行缓冲保护,从而减小球拍网3的振动感,同时对于羽毛球拍本体6进行保护。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根据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及其实用新型构思加以等同替换或改变,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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