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铝模板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77612阅读:329来源:国知局
一种建筑铝模板系统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申请涉及一种建筑模板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建筑铝模板系统。



背景技术:

建筑铝模板系统,包括螺栓及用螺栓固定的建筑铝模板,主要用于商业大厦或酒店大厦建筑过程中混凝土墙的浇筑。在使用建筑铝模板系统浇筑混凝土墙的过程中,螺栓的螺纹容易与混凝土墙黏合在一起,使得建筑铝模板难以拆除;故螺栓在与混凝土墙接触的时候,需要人工套上PVC胶管或胶杯来阻隔混凝土墙与螺栓直接接触。每次人工套上PVC胶管或胶杯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并且待混凝土墙凝固后,由于PVC胶管或胶杯较轻薄,工人需要较长时间使其与混凝土墙分离。每次使用后PVC胶管或胶杯报废率较高,造成材料浪费及建造成本增加。并且现有的螺栓是圆柱结构,与混凝土墙脱离时,会在混凝土墙留下一个圆柱式的孔洞,较难补上混凝土。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建筑铝模板系统。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揭示了一种建筑铝模板系统,其包括:第一建筑铝模板、第二建筑铝模板及至少一锥形螺栓;其中锥形螺栓包括:螺栓本体、第一固定结构及第二固定结构;螺栓本体为锥体,其顶部的直径大于其底部的直径;第一固定结构设于螺栓本体的底部,第一固定结构连接第一建筑铝模板;第二固定结构设于螺栓本体的顶部,第二固定结构连接第二建筑铝模板。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上述第一固定结构包括第一螺纹柱、第一螺母及第一固定块,第一螺纹柱设置于螺栓本体的底部,并贯穿第一建筑 铝模板,第一螺母螺设于第一螺纹柱,第一固定块套设于第一螺纹柱,并位于第一建筑铝模板及第一螺母间。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上述第二固定结构包括第二螺纹柱、第二螺母及第二固定块,第二螺纹柱设置于螺栓本体的顶部,并贯穿第二建筑铝模板,第二螺母螺设于第二螺纹柱,第二固定块套设于第二螺纹柱,并位于第二建筑铝模板及第二螺母间。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上述螺栓本体的顶部直径介于25毫米至40毫米间。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上述螺栓本体的底部直径介于12毫米至25毫米间。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上述螺栓本体为45号钢。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一实施方式,上述螺栓本体的长度介于200毫米至1500毫米之间。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申请可以获得包括以下技术效果:

本申请的建筑铝模板系统的结构简单,建筑铝模板方便安装,使用完成后,可快速拆卸,节省安装时间及安装辅料;且锥形螺栓的螺栓本体为锥体,待混凝土墙凝固后,拆卸锥形螺栓时,不需要较大的外力的情况下,即可拆卸锥形螺栓。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是本申请一实施例的建筑铝模板系统的示意图。

图2是本申请一实施例的锥形螺栓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以图式揭露本申请的多个实施方式,为明确说明起见,许多实务上的细节将在以下叙述中一并说明。然而,应了解到,这些实务上的细节不应用以限制本申请。也就是说,在本申请的部分实施方式中,这些实务上的细节是非必要的。此外,为简化图式起见,一些习知惯用的结构与组件在图式中将以简单的示意的方式绘示之。

关于本文中所使用之“第一”、“第二”等,并非特别指称次序或顺位的意思,亦非用以限定本申请,其仅仅是为了区别以相同技术用语描述的组件或操作而已。

请参考图1,其是本申请一实施例的建筑铝模板系统1的示意图;如图所示,本例中,建筑铝模板系统1,其包括第一建筑铝模板11、第二建筑铝模板12及至少一锥形螺栓13,锥形螺栓13用于固定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使第一建筑铝模板11与第二建筑铝模板12相对并形成一间距,浇筑混凝土墙2时,将混凝土填充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与第二建筑铝模板12之间的间距中。其中,锥形螺栓13的具体个数根据与之配合,以实现混凝土墙2浇筑的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面积确定,图1中所显示的锥形螺栓13共有两个。以下,将详细介绍建筑铝模板系统1中锥形螺栓13具体结构及其与第一建筑铝模板11和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具体连接方式。

继续参考图1,锥形螺栓13包括螺栓本体131、第一固定结构132及第二固定结构133。螺栓本体131为锥体,其顶部的直径大于其底部的直径;第一固定结构132设于螺栓本体131的底部,并连接第一建筑铝模板11;第二固定结构133设于螺栓本体131的顶部,并连接第二建筑铝模板12。上述实施例中,螺栓本体131优选由45号钢加工而成,当然,螺栓本体131 也可以为其它材料,于此不在赘述。

请一并参阅图2;如图所示,第一固定结构132包括第一螺纹柱1321、第一螺母1322及第一固定块1323。第一螺纹柱1321设置于螺栓本体13的底部,并贯穿第一建筑铝模板11;第一螺母1322螺设于第一螺纹柱1321,并位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的下方;第一固定块1323套设于第一螺纹柱1321,并位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一螺母1322间。

第二固定结构133包括第二螺纹柱1331、第二螺母1332及第二固定块1333。第二螺纹柱1331设置于螺栓本体13的顶部,并贯穿第二建筑铝模板12;第二螺母1332螺设于第二螺纹柱1331,并位于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上方;第二固定块1333套设于第二螺纹柱1331,并位于第二建筑铝模板12及第二螺母1332间。

复参阅图1及图2;如图所示,于下述详细说明本实施例的锥形螺栓13固定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方式。锥形螺栓13用于固定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时,在浇筑混凝土墙2前,先根据需要浇筑的混凝土墙2厚度调整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间距,再用锥形螺栓13固定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然后将混凝土填充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间距,待浇筑的混凝土墙2凝固后,从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上拆卸锥形螺栓13。

安装固定锥形螺栓13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时,将第一建筑铝模板11、第一固定块1323及第一螺母1322依次套设于第一螺纹柱1321上,第一固定块1323抵接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的外侧;将第二建筑铝模板12、第二固定块1333及第二螺母1332依次套设于第二螺纹柱1331上,第二固定块1333抵接于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外侧;螺栓本体131卡设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间;第一固 定结构132从第一建筑铝模板11的外侧露出,第二固定结构133从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外侧露出。作为一优选例,在第一固定块1323与第一建筑铝模板11之间,还可以设置第一背楞14,第一背楞14套设在第一螺纹柱1321上,第一固定块1323通过第一背楞14抵接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的外侧;在第二固定块1333与第二建筑铝模板12之间,还可以设置第二背楞15,第二背楞15套设在第二螺纹柱1331上,第二固定块1333通过第二背楞15抵接于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外侧。

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固定后,灌入混凝土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间距,并于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间形成混凝土墙2,接著卸除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首先,拧开第一螺母1322,然后取出第一固定块1323,接着施加外力于第一螺纹柱1321外漏的部分,第一螺纹柱1321推动螺栓本体131,螺栓本体131在外力的作用下不断地往右侧移动。最后,螺栓本体131脱离混凝土墙2,完成拆卸锥形螺栓13、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工作。本实施例的螺栓本体131为锥体,并且螺栓本体131顶部的直径大于其底部的直径,其顶部直径介于25毫米至40毫米间;螺栓本体21的底部的直径介于12毫米至25毫米间。螺栓本体131的椎体结构,在螺栓本体131脱离混凝土墙2时,施加外力于螺栓本体131的底部,锥体结构在螺栓本体131不断地往右侧移动的时候,螺栓本体131与混凝土墙2间的摩擦力不断减小,最后螺栓本体131完全脱离混凝土墙2,这样不需要施加的较大的外力即可使螺栓本体131完全脱离混凝土墙2。并且螺栓本体131完全脱离混凝土墙2后,在混凝土墙2上留下锥体孔洞,用混凝土即可快速补上锥体孔洞。

具体应用时,根据需要浇筑的混凝土墙2的具体面积,调节所用到的建筑铝模板系统1的数量,但每个建筑铝模板系统1的结构与前述结构相同。 复参阅图,固定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也可以通过多个锥形螺栓13固定,不仅仅限于上述的一个锥形螺栓13固定;并且,每个锥形螺栓13固定第一建筑铝模板11及第二建筑铝模板12的方式与前述的固定方式相同,于此不再赘述。

上述实施例中的锥形螺栓13的螺栓本体131的长度介于200毫米至1500毫米之间。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浇筑的混凝土墙2的厚度选用不同规格的锥形螺栓13,达到根据不同的混凝土墙2厚度选用不同规格的锥形螺栓13,合理选用锥形螺栓13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一或多个实施方式中,本申请的建筑铝模板系统的结构简单,建筑铝模板方便安装,使用完成后,可快速拆卸,节省安装时间及安装辅料;且锥形螺栓的螺栓本体为锥体,待混凝土墙凝固后,拆卸锥形螺栓时,不需要较大的外力的情况下,即可拆卸锥形螺栓。

上述说明示出并描述了本申请的若干优选实施例,但如前所述,应当理解本申请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实用新型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申请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申请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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