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346919阅读:473来源:国知局
一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陶瓷生产设备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



背景技术:

陶瓷坯体注浆成型后的,需要将坯体与模具分离进而取出坯体,传统的取坯是由人工打开模具取出坯体,处理效率低下且耗费大量人力成本。

为解决上述问题,授权公告号为CN 104308974 B的中国专利公开了一种异型陶瓷瓷坯转移装置,包括横向机架、纵向机架以及安装于横向机架上的取坯机构,所述取坯机构靠近进料端一侧安装有取模机构,所述取模机构固定安装于取模架上;所述取坯机构下方的纵向机架上安装有分模机构。异型陶瓷瓷坯转移装置的取模机构用于取出异型石膏模具的内模,分模机构用于将内模分开,最后由取坯机构将内模中的瓷坯吸出,放置于成品输送带上进入下一工序。现有的坯模分离装置结构十分复杂,并且取坯机构通过吸出的方式将坯体取出容易使坯体被破坏,若坯体的底部不是平整的平面时,坯体将难以被吸附取出,该设备使用具有有较大的局限性。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气囊式自动取坯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自动取坯装置、模具开合装置,模具输送带,所述的自动取坯装置包括气囊取坯器,所述的气囊取坯器包括定位杆、充气气囊、充气气缸,所述的充气气囊设于定位杆上,所述的气缸与充气气囊相连,所述的模具开合装置包括一对相对设置的模具夹持器和驱动模具夹持器移动的驱动气缸,所述的模具输送带在相对设置的一对模具夹持器间穿过。

进一步的,自动取坯装置还包括旋转底座、移动机械臂,所述的气囊取坯器设于移动机械臂上,所述的移动机械臂设于旋转底座上。

进一步的,充气气囊设有多个且为可更换结构。

进一步的,还设有红外感应装置,所述的红外感应装置设于模具夹开合装置上。

进一步的,还设有成品输送带,所述的成品输送带设于自动取坯装置旁。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定位杆通过注浆口伸入坯体内,充气后的充气气囊可将坯体固定于取坯器上,不容易对坯体造成破坏,且通过更换不同大小和形状的充气气囊使该设备能适应各种不同形状的坯体,适用范围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气囊取坯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参照图1至图2所示,一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包括自动取坯装置1、模具开合装置2,模具输送带3、红外感应装置4、成品输送带5,所述的自动取坯装置1包括旋转底座11、移动机械臂12、气囊取坯器13,所述的气囊去坯器13设于移动机械臂12上,所述的移动机械臂12设于旋转底座11上,气囊取坯器13包括定位杆131、充气气囊132、充气气缸133,所述的充气气囊132设于定位杆131上,所述的充气气缸133与充气气囊132相连,充气气囊132设有多个且为可更换结构,所述的模具开合装置2包括一对相对设置的模具夹持器21和驱动模具夹持器21移动的驱动气缸22,所述的模具输送带3在相对设置的一对模具夹持器21间穿过,红外感应装置4设于模具开合装置2上,成品输送带5设于自动取坯装置1旁。

该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工作步骤如下:

步骤一:启动模具输送带3和成品输送带5,依次将内有坯体101的模具100放置于模具输送带3上传送;

步骤二:当红外感应装置4感应到有模具100通过两模具夹持器21之间时,停止模具输送带3运转;

步骤三:驱动气缸22推动两模具夹持器21聚合,两模具夹持器21分别夹持住模具100两部分,通过旋转底座11与移动机械臂12的相配合,使气囊取坯器13的定位杆131通过注浆口伸入模具100中,启动充气气缸133,是充气气囊132膨胀,将坯体101固定于定位杆131上;

步骤四:驱动气缸22回程运动使模具夹持器21分离,进而带动模具100的打开,在通过旋转底座11与移动机械臂12的配合,将坯体101移动至成品输送带5上并放空充气气囊132气体,通过成品输送带5将坯体101送出;

步骤五:驱动气缸22推动两模具夹持器21聚合,将空模具100组合成一体并放置于模具输送带3上,启动模具输送带3,将空模具100送出,完成取坯工序并回到步骤二重复该工序。

参照图1至图2所示,上述一种气囊式坯模分离装置,定位杆通过注浆口伸入坯体内,充气后的充气气囊可将坯体固定于取坯器上,不容易对坯体造成破坏,且通过更换不同大小和形状的充气气囊使该设备能适应各种不同形状的坯体,适用范围广。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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