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901464阅读:454来源:国知局
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领域,具体是涉及一种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



背景技术:

在建筑工程钢结构施工中,存在大量钢梁结构需要进行吊运和安装,钢梁安装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需要处在钢梁上进行吊装和焊接施工作业,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尤其钢梁在楼栋边缘的位置时,该边缘部位的作业工人易发生坠落等安全事故,一般采用防护围栏进行安全防护,但是防护围栏和钢梁之间较难固定,直接焊接费时费力,且会损坏钢梁构件。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该装置利用底座夹具将立柱固定在工字型的钢梁上,并利用金属垫板和防滑胶垫限制立柱移动,增加安全性,防止施工人员坠落。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包括至少两根相互平行的立柱和用于连接相邻立柱的至少两根钢丝绳,所述的立柱由钢管、底座夹具及至少两组圆钢拉结件组成,钢管焊接在底座夹具上,圆钢拉结件可拆卸地安装在钢管上,钢丝绳的第一端与圆钢拉结件连接,并在端部用绳卡固定,钢丝绳的第二端与花篮螺栓连接,花篮螺栓与圆钢拉结件连接,所述的底座夹具呈“匚”字形,由上顶板、下底板和竖直板围成,上顶板上开有两个螺纹通孔,螺纹通孔内设有紧固螺栓,上顶板下表面固定一块金属垫板,金属垫板上开有螺纹沉孔,所述的螺纹沉孔与上顶板的螺纹通孔相对应,下底板上表面固定一块防滑胶垫。

使用时,将底座夹具卡在钢梁边缘翼板上,并旋紧紧固螺栓,随着紧固螺栓的旋紧,防滑胶垫相对上移,防滑胶垫与钢梁翼板之间的间隙逐渐减小,摩擦力逐渐增大,能将底座夹具稳固地固定在钢梁翼板上,防止底座夹具与钢梁之间发生相对移动,防止立柱倒伏。然后调整花篮螺栓使钢丝绳拉直,起到安全防护作用。本实用新型结构小巧,安装简单,较好的解决了防护围栏与钢梁的连接问题,消除了现场安全隐患,还可以自由拆卸、重复周转利用。

进一步地,所述的圆钢拉结件由套筒、焊接在套筒侧壁上的两个对称的U形爪组成,套筒上还开有两个相互对称的螺纹孔,锁紧螺栓安装在螺纹孔中;所述的钢管上具有两个对称的竖直槽,锁紧螺栓的端部抵在竖直槽中,安装时,将套筒套到钢管上合适位置后,旋紧锁紧螺栓,使锁紧螺栓的端部紧紧抵在竖直槽的底壁上,这种可拆卸的结构既扩大了立柱的使用范围,可以将钢丝绳拆下,将立柱应用到其它领域,也能根据防护需要,在同一立柱上设置若干根钢丝绳,减小钢丝绳之间的距离,提高防护效果。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的主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的俯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状态立体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状态主视图。

图6是图5的B-B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以解释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钢梁施工安全防护装置,如图1—图3所示,包括相互平行的立柱100和用于连接相邻两根立柱100的两根钢丝绳300,立柱100由钢管10、两组圆钢拉结件20及底座夹具30组成,钢管10上具有两个对称的竖直槽11,钢管10焊接在底座夹具30上,钢管10与底座夹具30之间有四块加筋板12加固;圆钢拉结件20由套筒21、焊接在套筒21侧壁上的两个对称的U形爪22组成,套筒21上还开有两个相互对称的螺纹孔,锁紧螺栓23安装在螺纹孔中,锁紧螺栓23的端部抵在竖直槽11中;钢丝绳300的第一端绕过U形爪22并在端部用绳卡400固定,钢丝绳300的第二端与花篮螺栓200连接,花篮螺栓200与圆钢拉结件20连接;底座夹具30呈“匚”字形,由上顶板31、下底板33和竖直板32围成,上顶板31上开有两个螺纹通孔,螺纹通孔内设有紧固螺栓34,紧固螺栓34的长度大于螺纹通孔的深度,上顶板31下表面固定一块金属垫板35,金属垫板35上开有螺纹沉孔,所述的螺纹沉孔与上顶板31的螺纹通孔相对应,下底板33上表面固定一块防滑胶垫36。

使用时,将底座夹具30卡在钢梁边缘翼板M上,并旋紧紧固螺栓34,随着紧固螺栓34的旋紧,防滑胶垫36相对上移,防滑胶垫36与钢梁翼板M之间的间隙逐渐减小,摩擦力逐渐增大,能将底座夹具30稳固地固定在钢梁翼板M上,防止底座夹具30与钢梁翼板M之间发生相对移动,防止立柱100倒伏,如图4—图6所述,立柱100安装好后,调整花篮螺栓200使钢丝绳300拉直,起到安全防护作用。本实用新型结构小巧,安装简单,较好的解决了防护围栏与钢梁的连接问题,消除了现场安全隐患,还可以自由拆卸、重复周转利用。

以上所述的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方式,应当指出,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原理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变型和改进,这些也应视为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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