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木塑墙板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089028阅读:448来源:国知局
一种木塑墙板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木塑墙板。



背景技术:

木塑复合材料由于绿色环保、成本经济、耐用可靠,同时也解决了塑料、农林废弃资源的再生利用问题,已被广泛应用于护墙板、装饰板、建筑门窗、园林等。现有的木塑墙板都是采用榫卯连接,再通过在墙体结构上打气枪枪钉的方式进行安装,由于枪钉的硬度和长度有限,故气枪一般都是打在墙体结构浅表层位置,而不够牢靠,且榫卯连接在墙角安装位置有限的时候往往不变安装。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木塑墙板,安装方便,打气枪枪钉能够更深入墙体,安装更牢固。

本实用新型通过如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木塑墙板,包括墙板本体,所述墙板本体有相对的顶面、底面、左侧、右侧,左侧设有第一凸缘,第一凸缘内侧靠近墙板本体设有台阶,右侧设有与第一凸缘配合的第二凸缘,第二凸缘内侧靠近墙板本体设有凹槽,凹槽的厚度与台阶的厚度相等,第一凸缘的厚度、第二凸缘的厚度与台阶的厚度之和等于墙板本体的厚度,第一凸缘的长度小于第二凸缘的长度,所述台阶和凹槽使得第一凸缘与第二凸缘配合时形成一个“T”型空腔,且该“T”型空腔在墙板本体的底面与外界相通。

优选的,还包括“工”字楔条,该“工”字楔条与所述“T”型空腔配合。

优选的,所述“工”字楔条位于“T”型空腔内的部分左右两端不填满所述“T”型空腔。

优选的,所述墙板本体的顶面设有走线槽以及与该走线槽配合的木塑扣板。

优选的,所述木塑扣板包括盖板以及两块位于该盖板同一侧的插板,两块所述插板对称设置,所述插板端部的外侧设有凸起,所述走线槽的两侧设有与所述凸起配合的卡槽。

优选的,所述墙板本体的顶面两端设有倒角。

优选的,所述墙板本体内设有空心孔。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本实用新型通过在木塑墙板两侧设置相配合的凸缘,安装时可将贴在墙面的凸缘先打气枪枪钉,气枪枪钉能够更加深入墙体,安装下一块墙板时仅需贴上对齐打气枪钉即可,即使在墙角位置有限的地方也方便安装;本实用新型留有“T”型空腔,可根据个人需求配合不同的工”字楔条,来控制墙板与墙面的距离,墙板与墙面之间留有一定间隙,起到一定的隔音效果;本实用新型在墙板上设置走线槽方便增加线路或对线路进行改造,将增加线路或线路改造的明线隐藏起来,保证墙面的美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两块墙板连接部位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另一种实施方式两块墙板连接部位结构示意图;

图中:1、墙板本体,2、顶面,3、底面,4、左侧,5、右侧,6、第一凸缘,7、台阶,8、第二凸缘,9、凹槽,10、“T”型空腔,11、“工”字楔条,12、走线槽,13、木塑扣板,14、盖板,15、插板,16、凸起,17、卡槽,18、倒角,19、空心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但不作为本实用新型的限定。

如图1和图2所示,一种木塑墙板,包括墙板本体(1),所述墙板本体(1)有相对的顶面(2)、底面(3)、左侧(4)、右侧(5),左侧(4)设有第一凸缘(6),第一凸缘(6)内侧靠近墙板本体(1)设有台阶(7),右侧(5)设有与第一凸缘(6)配合的第二凸缘(8),第二凸缘(8)内侧靠近墙板本体(1)设有凹槽(9),凹槽(9)的厚度与台阶(7)的厚度相等,第一凸缘(6)的厚度、第二凸缘(8)的厚度与台阶(7)的厚度之和等于墙板本体(1)的厚度,第一凸缘(6)的长度小于第二凸缘(8)的长度,所述台阶(7)和凹槽(9)使得第一凸缘(6)与第二凸缘(8)配合时形成一个”T”型空腔(10),且该”T”型空腔(10)在墙板本体(1)的底面(3)与外界相通。

如图3所述,作为优选的实施方案,还包括”工”字楔条(11),该”工”字楔条(11)与所述”T”型空腔(10)配合,所述”工”字楔条(11)位于”T”型空腔(10)内的部分左右两端不填满所述”T”型空腔(10),便于两块墙板的连接处安装到位,不易出现缝隙。

作为优选的实施方案,所述墙板本体(1)的顶面(2)设有走线槽(12)以及与该走线槽(12)配合的木塑扣板(13),所述木塑扣板(13)包括盖板(14)以及两块位于该盖板(14)同一侧的插板(15),两块所述插板(15)对称设置,所述插板(15)端部的外侧设有凸起(16),所述走线槽(12)的两侧设有与所述凸起(16)配合的卡槽(17)。

作为优选的实施方案,所述墙板本体(1)的顶面(2)两端设有倒角(18)。

作为优选的实施方案,所述墙板本体(1)内设有空心孔(19)。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的实施例,并非因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及保护范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当能够意识到凡运用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图示内容所作出的等同替换和显而易见的变化所得到的方案,均应当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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