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装配式支撑系统的连接座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4501728阅读:272来源:国知局
一种用于装配式支撑系统的连接座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用于装配式支撑系统的连接座。



背景技术:

随着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人们设计了可组合使用的模板托架和可支撑模板托架的钢支撑,但现有模板托架和钢支撑之间的连结所需构件繁多,安装步骤复杂。而且从连接关系看,模板托架放置在连结构件上,由于没有设计合理的限位结构,没能得到稳固的支撑,整个装配式支撑系统在施工荷载的作用下有可能出现倾翻,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技术实现要素:

为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可快速拆装、可用于装配式支撑系统的连接座。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其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用于装配式支撑系统的连接座,包括基座,所述基座上表面一侧的两个边角处延伸有限位块,所述限位块与基座之间形成可卡接托架的半封闭空间,所述限位块上设有用于勾连托架的插舌,所述基座上表面另一侧的两个边角处设有用于插接托架的定位柱,所述基座下表面设有用于安装钢支撑的斜向卡爪。

进一步地,所述托架底部的一侧设有用于匹配限位块卡接的丁字钢,另一侧设有用于匹配定位柱插接的方通。

进一步地,所述限位块为向基座内侧弯折的直角块。

进一步地,所述插舌竖立在限位块向基座内侧弯折的一侧。

进一步地,所述基座下表面与斜向卡爪相邻的其中一侧设有抵顶块。

进一步地,所述斜向卡爪对称设置在基座下表面的两侧。

进一步地,所述钢支撑被斜向卡爪固定在基座下方。

进一步地,所述钢支撑上还设有插销,所述基座设有用于穿接插销的开孔。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采用的一种用于装配式支撑系统的连接座,适用于装配式支撑系统,通过连接座可直接将两块托架连接并固定在连接座上方,而连接座下方可安装钢支撑。连接座结构简单,设计巧妙,托架和钢支撑的安装位置得到限定,无需再另外采取螺丝拧紧或锁紧加以固定,从而简化了作业步骤,实现装配式支撑系统的快速安装和拆卸,适应目前装配式建筑安装的要求。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前视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左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托架的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钢支撑与连接座的结构示意图;

图6是本实用新型托架、钢支撑与连接座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标号:1-基座;2-限位块;3-托架;4-插舌;5-定位柱;6-钢支撑;7-斜向卡爪;8-丁字钢;9-方通;10-抵顶块;11-开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6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用于装配式支撑系统的连接座,包括基座1,基座1上表面一侧的两个边角处延伸有限位块2,限位块2与基座1之间形成可卡接托架3的半封闭空间,限位块2上设有用于勾连托架3的插舌4,基座1上表面另一侧的两个边角处设有用于插接托架3的定位柱5,基座1下表面设有用于安装钢支撑6的斜向卡爪7。这样通过连接座即可将托架3与托架3之间、托架3与钢支撑6之间连接并固定在一起,而且托架3和钢支撑6的在连接座上的安装位置得到限定,无需再另外采取螺丝拧紧或锁紧即可完全固定,便于快速安装和拆卸。

本实施例中,为了便于两块托架3可以通过连接座固定在连接座的上方,托架3底部的一侧设有用于匹配限位块2卡接的丁字钢8,另一侧设有用于匹配定位柱5插接的方通9。

限位块2为向基座1内侧弯折的直角块,这样限位块2与基座1之间形成可卡接托架3的半封闭空间,而插舌4竖立在限位块2向基座1内侧弯折的一侧,当托架3丁字钢8的一端卡接到位后,插舌4会将丁字钢8限制住以防止脱扣。

基座1下表面与斜向卡爪7相邻的其中一侧设有抵顶块10,而对面的另一侧没有任何遮挡,以便于钢支撑6的移入直至抵顶到抵顶块10,以保证钢支撑6在连接座上安装到位。

斜向卡爪7对称设置在基座1下表面的两侧,而且一侧斜向卡爪7与定位柱5位置相对应,另一侧斜向卡爪7与限位块2位置相对应,以保证将一块托架3丁字钢8的一端与另一块托架3方通9的一端相固定在连接座上方,而钢支撑6则被斜向卡爪7固定在基座1下方。

由于钢支撑6还可以设有插销,而基座1上设有用于穿接插销的开孔11,以便于快速定位。

具体实施时,在钢支撑6上安装连接座时,将连接座从一侧推向钢支撑6,直至抵顶块10抵顶住钢支撑6的另一侧,即安装到位,而连接座两侧的斜向卡爪7会卡住钢支撑6,此时钢支撑6稳固地连接在连接座下方。

在对两块相邻的托架3进行连接时,即将其中一块托架3丁字钢8的一端与另一块托架3方通9的一端相拼接,先将丁字钢8的一端卡接在限位块2与基座1之间形成的半封闭空间,插舌4会勾连在丁字钢8上,再将连接座上的定位柱5对准方通9插接即可实现固定。

以上所述,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实施方式,只要其以相同的手段达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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