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非机动车停车位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914839发布日期:2019-02-19 18:53阅读:675来源:国知局
一种非机动车停车位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停车机构的技术领域,具体是非机动车停车位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创新创造技术领域的提高,各类产品均趋向于向自动化、高效率的方向发展,随着社会工业与制造业的快速发展,促使停车位向机械化方向。而现代大型商场、超市门前非机动车停车位紧缺,并且在实际的停放当中,非机动车杂乱无章的停放情况造成非机动车停车场利用空间不能有效的利用,存放的非机动车数量极少,更不利于停车与取车。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非机动车停车位装置,能够有效的解决上述背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非机动车停车位装置,包括机架、传动装置、车厢、斜体、固定底座、第一电机、第二电机,所述传动装置包括有液压杆,所述传动装置设置在机架外壁上,所述传动装置由第二电机控制转动;所述固定底座设置在机架底部,所述传动装置设置在机架外壁上,所述传动装置由第二电机控制转动,所述机架内壁上设置有行星齿轮、蜗杆,所述行星齿轮由第一电机控制,所述蜗杆与行星齿轮啮合;所述斜体设置在机架与固定底座连接处;所述传动装置连接斜体,并控制斜体上下往返移动;所述车厢底部设有传动齿轮,车厢通过传动齿轮与机架中的蜗杆啮合。

进一步的,所述车厢内设有固定装置,所述固定装置固定非机动车;所述车厢一端端面上设有滚轮,所述车厢利用滚轮在斜体上滑动。

进一步的,所述行星齿轮包括主动轮、至少有两个从动轮,所述主动轮有第一电机控制转动,所述从动轮分别与主动轮啮合,所述其中一个从动轮设置在主动轮左侧并与蜗杆啮合,所述另一个从动轮设置在主动轮上方,可直接与车厢底部传动齿轮啮合。

进一步的,所述传动装置由固定杆、拉杆、槽滑块、液压装置构成,所述固定杆中设置有条形孔且固定在机架外壁上,所述拉杆一端铰接在斜体上,另一端铰接在槽滑块上,所述槽滑块安装在固定杆条形孔中,所述液压装置的液压杆一端固定在槽滑块上,所述液压装置由第二电机控制制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本实用新型通过机架内壁上设置的行星齿轮的转动,可以带动车厢上下竖直方向移动,能减少停车位的占用空间;通过行星齿轮上主动轮上方的从动轮,可直接使车厢能够横向运动,从而使车厢能够放两层非机动车;通过机架外壁设置的传动装置,可以带动斜体上下移动,斜体能承接住车厢,使取第二层车厢方便快捷。本实用新型方便停、取非机动车,且结构新颖,减少占地面积,可存于地下或地上,且具有容量大,存放空间足等特点。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形星齿轮结构示意图。

图中:1、机架,2、传动装置,3、车厢,4、斜体,5、固定底座,11、形星齿轮,12、蜗杆,21、固定杆,22、拉杆,23、槽滑块,24、液压装置, 31、传动齿轮,32、固定装置,33、滚轮,111、主动轮,112、从动轮,211、条形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由权利要求限定和覆盖的多种不同方式实施。

如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非机动车停车位装置,包括机架 1、传动装置2、车厢3、斜体4、固定底座5、第一电机、第二电机,所述传动装置2包括有液压杆,所述传动装置2设置在机架1外壁上,所述传动装置 2由第二电机控制转动,所述固定底座5设置在机架1底部,所述机架1内壁上设置有行星齿轮11、蜗杆12,所述蜗杆12与行星齿轮11啮合,所述行星齿轮11由第一电机控制带动蜗杆转动从而能带动车厢上下移动;所述斜体4 设置在机架1与固定底座5连接处;所述传动装置2连接斜体4上,并控制斜体4上下往返移动,从而更加方便的取第二层车厢3的非机动车。

车厢3内设定的固定装置32能固定非机动车,在车厢3竖直方向移动的时候,能够固定非机动车,可使非机动车便于管理。

车厢3底部一端的端面上设定有滚轮33,可使车厢3从开始的倾斜状态过度到竖直方向的硬性摩擦损伤减小至最低,车厢寿命时间延长。

工作过程:机架上1上有多层停车位,当需要停多层时,开启第一电机,通过第一电机控制行星齿轮11转动,带动蜗杆转动从而使第一个车厢3竖直向上移动,车厢3移动至其底部传动齿轮31能与行星齿轮中的从动轮112啮合时,车厢在从动轮112的带动下做横向运动,运动至机架1内部,其他层车厢的运动与上述原理相同,当需要取上层的车厢3时,上层车厢3在机架1 内部滑下,此时开启第二电机,通过第二电机控制液压装置24制动,从而使斜体4在拉杆的作用下向上移动,接住滑下的车厢3,从而实现取上层车厢的非机动车。

以上所述的本实用新型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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