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927356阅读:766来源:国知局
一种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



背景技术:

拖把是现代人生活中常见的事物,我们在清理家中污垢时都会用到它,市场上的拖把多种多样,我们现在介绍一种较为常见的拖把,其由拖把杆、拖把头、棉拖体和拉杆组成,而目前的拖把具有很多类型的拖把头,在拖把头出现损坏的情况时,使用者往往无法很好的对拖把头的配件进行更换,从而让使用者只能将拖把整体进行更换,极大的影响了使用者的维修与使用,也大大的增加了使用者的使用成本。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主要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能够将多种拖把头进行更换,便于使用者进行维修使用,降低使用者清洁成本的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

本实用新型是一种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包括上连件与下连件,所述上连件中央设置有通孔,上连件的四周设置有卡齿,所述下连件的四周设置有卡槽,下连件上表面中央设置有连孔,所述下连件的中央设置有第一接孔与第二接孔,所述第二接孔设置有两个,且第二接孔分别位于第一接孔的两侧,所述下连件的下表面设置有圆环,且圆环的表面连接有卡点。

作为优选,所述卡齿与卡槽之间配合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连孔内表面设置有螺纹。

作为优选,所述第一接孔与第二接孔贯穿下连件,且第一接孔与第二接孔 位于圆环的内部。

作为优选,所述圆环表面连接有两个以上的卡点,且卡点均匀分布在圆环的表面。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由于下连件底部中央设置有第一接孔与第二接孔,第二接孔设置有两个,第二接孔分别位于第一接孔的两侧,且第一接孔与第二接孔贯穿下连件,让使用者能够通过第一接孔或第二接孔将其他常规拖把上的棉条进行更换连接,并能够通过下连件上方的连孔,及连孔内部的螺纹对拖把杆进行连接,从而让使用者对常规拖把中的拖把头配件进行更换,便于使用者进行维修使用,避免在拖把损坏时使用者对整体拖把进行更换的情况,有效的降低了使用者的清洁成本。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中下连件的仰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中下连件的俯视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一种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上连件的结构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如图1至图4所示的一种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包括上连件2与下连件1,所述上连件2中央设置有通孔21,上连件2的四周设置有卡齿22,所述下连件1的四周设置有卡槽12,下连件1上表面中央设置有连孔11,所述下连件1的中央设置有第一接孔13与第二接孔14,所述第二接孔14设置有两个,且第二接孔14分别位于第一接孔13的两侧,所述下连件1的下表面设置有圆环15,且圆环15的表面连接有卡点151。

所述卡齿22与卡槽12之间配合连接。

所述连孔11内表面设置有螺纹(未标注)。

所述第一接孔13与第二接孔14贯穿下连件1,且第一接孔13与第二接孔14位于圆环15的内部。

所述圆环15表面连接有两个以上的卡点151,且卡点151均匀分布在圆环15的表面。

当需要使用该新型家用拖把头配件对拖把头部件进行更换时,使用者先将损坏拖把中的拖把头拆出,并通过第一接孔13或第二接孔14将连接有棉条的螺丝或其他配件与下连件1进行连接,使得棉条能够很好的固定在下连件1的下方;再通过下连件1上方的连孔11与拖把杆进行连接,而后让上连件2上方的通孔21通过拖把杆,并通过上连件2四周的卡齿22与卡槽12的配合将上连件2固定在下连件1的上方即可;其中圆环15及卡点151的设置让使用者能够对棉条进行分散固定,便于使用者进行清洁使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由于下连件底部中央设置有第一接孔与第二接孔,第二接孔设置有两个,第二接孔分别位于第一接孔的两侧,且第一接孔与第二接孔贯穿下连件,让使用者能够通过第一接孔或第二接孔将其他常规拖把上的棉条进行更换连接,并能够通过下连件上方的连孔,及连孔内部的螺纹对 拖把杆进行连接,从而让使用者对常规拖把中的拖把头配件进行更换,便于使用者进行维修使用,避免在拖把损坏时使用者对整体拖把进行更换的情况,有效的降低了使用者的清洁成本。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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