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药品管理归类放置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065620阅读:363来源:国知局
一种药品管理归类放置架的制造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药房药品管理领域,具体涉及一种药品管理归类放置架。



背景技术:

药品存放于药房内,而药房内有多个药柜,用于存储药品。现有的药柜一般药品与药品之间具有不同的隔层或者分类管理,取药时药物与药物之间有影响,导致药品摆放紊乱的情况。再者,由于存放柜具有一定的高度,因此取上层药物时,容易出现取药困难的情况,因此现有的立式药柜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存取更加整洁、外形美观、归类设计合理、且取药更加方便的药品管理归类放置架。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一种药品管理归类放置架,包括一个水平摆放于平面内的放置台,放置台上设置有一块以上的台板,每块台板上至少设置一组存放架,每组存放架均包括一个取物柜,取物柜的两端开口,穿过取物柜两端设置有一个活动柜,活动柜的形状与开口端形状相同;

活动柜的两侧设置有滑轮组件,活动柜上端面开口,开口端通过一块以上的隔板分割成一个以上的存放腔,药品归类放置于每个存放腔内,取物柜的上端面设置有一个取物口,用于从存放腔内取出药品。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滑轮组件包括一个以上的滑轮以及滑轮轴,活动柜的两侧以及取物柜的开口端两侧对应设置有一个滑轮槽;

滑轮安装于活动柜的两侧,滑轮通过滑轮轴活动安装于活动柜内,滑轮安装于滑轮槽内,用于实现活动柜与取物柜的来回滑动。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取物柜采用透明钢化玻璃制成,活动柜采用透明塑料材料制成。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每个存放腔的一侧均贴有一个药品标签。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台板呈凸起状,台板采用橡胶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采用水平摆放的放置架,取药时便不会出现高度不够取药不便的情况,由于通过活动柜设置,水平摆放并不会出现占用位置的情况,各活动柜之间可有规律性的避让,解决水平摆放占用空间的问题,并且通过取物柜取物的方式,使得药品的存取更加的整齐。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或公开的所有方法或过程中的步骤,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本说明书(包括任何附加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中公开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别叙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类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换。即,除非特别叙述,每个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类似特征中的一个例子而已。

如图1所示,包括一个水平摆放于平面内的放置台1,放置台1上设置有一块以上的台板3,每块台板3上至少设置一组存放架,每组存放架均包括一个取物柜5,取物柜5的两端开口,穿过取物柜5两端设置有一个活动柜2,活动柜2的形状与开口端形状相同;

活动柜2的两侧设置有滑轮组件,活动柜上端面开口,开口端通过一块以上的隔板6分割成一个以上的存放腔,药品归类放置于每个存放腔内,取物柜的上端面设置有一个取物口,用于从存放腔内取出药品。

如图2所示,滑轮组件包括一个以上的滑轮8以及滑轮轴7,活动柜的两侧以及取物柜的开口端两侧对应设置有一个滑轮槽9;

滑轮8安装于活动柜的两侧,滑轮通过滑轮轴活动安装于活动柜内,滑轮安装于滑轮槽内,用于实现活动柜与取物柜的来回滑动。

取物柜5采用透明钢化玻璃制成,活动柜采用透明塑料材料制成,其目的便是能够方便的看清楚药品,方便拿取。

为了能够更好的分类,可在每个存放腔的一侧均贴上一个药品标签,方便归类。

其中,台板3呈凸起状,台板采用橡胶材料制成,由于采用橡胶材料,因此滑动活动柜时,能够有效起到一个减震的作用,使用更加的平衡。

本实施例在使用时,只要用手推动活动柜2,使得活动柜能够在取物柜内来回移动,只要移动至需要取药的端口,正对取物口,即可取出对应的药品。

本实施例中,只是描述了一层的设计结构,为了不造成占用面积的浪费,在实际使用时可设置成多层,但是每层之间的距离应该保证有能够操作的距离,防止距离过短不方便取药的情况。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采用水平摆放的放置架,取药时便不会出现高度不够取药不便的情况,由于通过活动柜设置,水平摆放并不会出现占用位置的情况,各活动柜之间可有规律性的避让,解决水平摆放占用空间的问题,并且通过取物柜取物的方式,使得药品的存取更加的整齐。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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