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移动式文件列队架及其使用方法与流程

文档序号:12324955阅读:168来源:国知局
一种可移动式文件列队架及其使用方法与流程

本发明涉及办公用具,具体涉及一种可移动式文件列队架。



背景技术:

在政府的办事大厅里等候文件的审查,办事者往往会将等待审查的文件放在办事人员的前面依次等待审批,等待办事的人最担心的是文件次序混乱。目前依次摆放文件,只能靠办事人员将文件从文件架中多次取出进行手工移动,这种方法麻烦且容易出现差错。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可移动式文件列队架。

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可移动式文件列队架,包括基座、圆轴、软垫、滚轮、文件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的两个长边上设置有档条;基座中间贯穿设置有轴孔和滚轮槽;所述圆轴穿过轴孔和滚轮,将滚轮固定在滚轮槽中;软垫可放置在基座上;所述文件架上面设置有隔板,下面设置有凹槽和凸条。

文件架所述凸条的长度尺寸等于或者小于档条的长度尺寸的一半。

文件架所述圆轴与轴孔之间呈过赢配合;所述圆轴与滚轮之间呈间隙配合;文件架所述滚轮与滚轮槽之间呈间隙配合。

文件架所述滚轮突出在基座的顶面上,滚轮的最高处低于档条的顶面。

文件架所述隔板的宽度与文件架的宽度尺寸一致,文件架的宽度尺寸小于两根档条之间的宽度尺寸。

文件架当基座上没有放置软垫时,所述文件架能够放在两根档条之间的滚轮上,顺着档条的长度方向移动。

一种可移动式文件列队架的使用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基座放置在工作台面上;

2)将软垫从基座上拿开;

3)将文件架的凸条旋转到与档条平行的方向;

4)将文件架放置在两根档条之间的滚轮上,文件架即可顺着档条的长度方向来回移动。

采用本发明技术方案,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1、 本发明采用在基座上平移的方式,使用者能够将已经拿取完文件而空置的文件架,放到基座的后面继续摆放等待排队的文件;

2、 本发明以直观的方式给前来办事的人员带来放心,免去等候者对等候的顺序是否会混乱的担忧;

3、 本发明可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给办事人员带来极大的方便,还能缓和等待区域的紧张气氛。

4、 将文件架放置在一般工作台面上可作为固定式文件架使用。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基座立体图(放入软垫的状态);

图2是本发明的基座立体图(未软垫的状态);

图3是本发明的文件架立体图(单个,未放置在基座上的状态);

图4是本发明的立体图(整体组合使用的状态);

图5是本发明的基座结构示意图;

图中:10—基座、11—档条、12—轴孔、13—滚轮槽、20—圆轴、30—软垫、40—滚轮、50—文件架、51—隔板、52—凹槽、53—凸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如图1至图5所示,一种可移动式文件列队架,包括基座10、圆轴20、软垫30、滚轮40、文件架50;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10的两个长边上设置有档条11;基座10中间贯穿设置有轴孔12和滚轮槽13;所述圆轴20穿过轴孔12和滚轮40,将滚轮40固定在滚轮槽13中;软垫30可放置在基座10上;所述文件架50上面设置有隔板51,下面设置有凹槽52和凸条53。

文件架所述凸条53的长度尺寸等于或者小于档条11的长度尺寸的一半。

文件架所述圆轴20与轴孔12之间呈过赢配合;所述圆轴20与滚轮40之间呈间隙配合;文件架所述滚轮40与滚轮槽13之间呈间隙配合。

文件架所述滚轮40突出在基座10的顶面上,滚轮40的最高处低于档条11的顶面。

文件架所述隔板51的宽度与文件架50的宽度尺寸一致,文件架50的宽度尺寸小于两根档条11之间的宽度尺寸。

文件架当基座10上没有放置软垫30时,所述文件架50能够放在两根档条11之间的滚轮40上,顺着档条11的长度方向移动。

一种可移动式文件列队架的使用方法,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基座10放置在工作台面上;

2)将软垫30从基座10上拿开;

3)将文件架50的凸条53旋转到与档条11平行的方向;

4)将文件架50放置在两根档条11之间的滚轮40上,文件架50即可顺着档条11的长度方向来回移动。

将软垫30放在基座10上,文件架50在基座10上不可滑动;文件架50放置在一般工作台面上也不可滑动,不可滑动的文件架50即成为固定式文件架。

本发明采用在基座上平移的方式,使用者能够将已经拿取完文件而空置的文件架,放到基座10的后面继续摆放等待排队的文件,本发明给办事人员带来极大的方便;本发明以直观的方式给前来办事的人员带来放心,免去等候者对等候的顺序是否会混乱的担忧;本发明可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还能缓和等待区域的紧张气氛。

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是为说明本发明所列举的典型实施方式,而不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所作的限定。由本发明实施例的提示所引申出的明显的变化方式仍处于本发明的权利保护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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