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属于家用厨具技术领域,特指一种可调节锅手柄。
背景技术:
锅具上的手柄是用来供使用者握持和移动锅具。一般锅具上的手柄都是直接用螺丝固定在锅体上,并且手柄不可折叠,当锅内盛放食物量较多时,手持固定长度的锅柄会比较累,长时间更是无法坚持,这样的锅具使用状态单一,长久使用会使手臂酸胀,甚至埋下疾病的根源,另外,直接安装有长手柄的锅具,占用空间较大,运输、收纳都不方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解决上述问题的一种可调节锅手柄。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可调节锅手柄,包括固定手柄,所述固定手柄一端与锅体连接,所述固顶手柄上设有调节手柄,所述调节手柄可沿着固顶手柄长度方向移动,所述固定手柄设有限位装置,用于调节手柄限位。
优选地,所述固定手柄上设置有容置腔,调节手柄插入容置腔与固定手柄安装。
优选地,所述限位装置包括通孔,所述通孔设置于固定手柄端部,容置腔右侧,通孔下方设有紧固件,所述紧固件上方设置有弹簧,弹簧上方设置有限位球,所述限位球与调节手柄下表面接触安装,所述调节手柄两端部均设置有圆弧凹槽,所述限位球的上部卡入圆弧凹槽一定深度。
优选地,所述调节手柄,中部设有凹槽,通孔左侧设置有限位销,所述限位销穿插通过凹槽。
优选地,所述调节手柄端部设置有手持部。
优选地,所述手持部与调节手柄主体之间成型有阶梯台。
本实用新型相比现有技术突出且有益的技术效果是:
1、本实用新型所述调节手柄可沿着固顶手柄长度方向移动,可根据实际需求,延长或者缩短手柄长度,达到省力的效果,在运输或者收纳时,可以将调节手柄部分关闭,节省空间。
2、本实用新型限位装置用于调节手柄的限位,限位球卡接于圆弧凹槽内,对调节手柄移动时产生阻力,起到限位作用。
3、本实用新型限位加强了对于调节手柄的限位,限位销穿插于凹槽内,当调节手柄打开至限位销与调节手柄下端部相触时,限位球与圆弧凹槽卡接,此结构限位更牢固。
4、本实用新型手持部利于折叠手柄从收纳槽中拿取,并且圆环形的手持部可以用于挂置锅具。
5、本实用新型手持部与调节手柄主体之间成型有阶梯台,阶梯台与容置腔入口卡接,形成限位,阶梯台的高度与固定手柄相同加强了手柄的一体性。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图之一;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简体之二;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剖视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A的放大图。
图中标号所表示的含义:1-固定手柄;2-锅体;3-容置腔;4-调节手柄;5-通孔;6-紧固件;7-弹簧;8-圆弧凹槽;9-限位销;10-凹槽;11-手持部;12-阶梯台;13-限位球。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实施例:如图1-2所示,一种可调节锅手柄,包括固定手柄1,所述固定手柄1一端与锅体2连接,固定手柄上安装有调节手柄,所述调节手柄4可沿着固定手柄1长度方向移动,所述固定手柄1设有限位装置,用于调节手柄4限位,当锅体2较重时,打开调节手柄4,延长手柄的整体长度,此时手臂与调节手柄4抵触,形成支撑点,通过杠杆原理,此时抬起锅体的所需的力就减小,达到省力的目的,当锅体2较轻或者不使用时,可将调节手柄4关闭,有利于节省空间。
优选地,如图3所示,所述固定手柄1上设有容置腔3,调节手柄4通过插接入容置腔3安装,调节手柄4收纳时,与固定手柄1形成一体,结构使用方便,节省材料,减轻了自身重量。
优选地,如图4所示,所述限位装置包括通孔5,所述通孔5下方设有紧固件6,所述紧固件6为紧固螺钉,紧固螺钉上方设置有弹簧7,弹簧7上方设置有限位球13,所述限位球13为钢珠,所述限位球13与调节手柄4下表面接触安装,所述调节手柄4两端部均设置有圆弧凹槽8,所述限位球13的上部卡入圆弧凹槽一定深度,所述一定深度指的是消费者能够轻松拉取调节手柄4,而调节手柄4本身不会轻易移动的深度,如图1所示,当调节手柄4关闭时,因限位球13与上端部圆弧凹槽8卡接形成阻力,所以有一定限位作用,当限位手柄4打开至最长时,限位球13与下端部圆弧凹槽8卡接形成阻力,此时所述结构形成锁止机构,防止调节手柄4受外力情况下轻易的滑动。
优选地,所述调节手柄4,中部设有凹槽10,所述凹槽10的形状为长条形,两端为圆弧形,固定手柄1端部设置有限位销9,所述限位销9为圆柱销,所述限位销9穿插通过凹槽10,当调节手柄4从容置腔3中拉出至顶端时,调节手柄4的下端部与圆柱销抵触,形成限位,同时限位球13卡接入下端部的圆弧凹槽8内,形成双向限位。
优选地,所述调节手柄4端部设置设有手持部11,所述手持部11为圆环形拉手,用于打开或关闭调节手柄4时方便手持,另外也可以用于锅的挂置储藏。
优选地,如图2所示,所述手持部11与调节手柄4主体之间成型有阶梯台12,阶梯台12与容置腔3入口上沿卡接,形成限位,防止限位球13失效时调节手柄4滑入容置腔3内造成损坏。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实用新型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