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自闭门窗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33674发布日期:2018-09-28 17:57阅读:364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门窗技术,具体地指一种自闭门窗。



背景技术:

现有的门窗大量地使用滑动的门窗,如滑窗的边缘常常设置密封胶条,而窗沿则设置对应的密封胶条,通过密封胶条的配合密封滑窗的边缘的空隙。然而密封胶条由于工艺技术等原因,难以做到严丝合缝,而胶条具有一定的弹性,加之滑窗本身的制作有一定的误差,密封胶条之间容易产生一定的空隙,导致尘埃、蚊虫等通过空隙进入屋内。

而随着智能家居的深入发展,能够通过电子控制的自动开合的门窗也开始普及,然而门窗开合的速度难以控制,如若开闭太慢会有损使用者的耐心。如若开闭太快,则会是门窗开闭对门沿窗沿造成一定程度的撞击,进而产生噪音,也会有损智能家居理念的品质感。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中门窗开闭缺乏品质感问题,而提出一种自闭门窗。

本实用新型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自闭门窗,包括设置有开口的墙体,水平设置于所述墙体上开口处的滑轨,下端与所述滑轨滑动配合且用于密封所述墙体开口的滑窗以及动力系统;所述滑轨的两端的所述墙体上垂直设置有窗沿密封胶条;所述滑窗两侧设置有滑窗密封胶条;当所述滑窗滑动至关闭状态时,所述滑窗密封胶条与所述窗沿密封胶条抵接;所述滑窗上水平设置有滑窗齿条;所述动力系统包括电机,所述电机与所述滑窗齿条传动配合;所述滑窗边缘的所述墙体上连接有垂直于所述滑轨的第一支撑杆;所述第一支撑杆的中部连接有平行于所述滑轨的第二支撑杆的一端;所述第一支撑杆远离所述墙体一端转动连接有液压缸的一端;所述第二支撑杆的另一端与转动杆的中部转动连接;所述液压缸的另一端与所述转动杆远离所述滑窗一端转动连接;

所述滑窗面向所述第一支撑杆一端设置有垂直于所述滑轨的滑窗推板。

进一步地,所述转动杆靠近所述滑窗一端转动连接有压力辊,所述压力辊为中轴线垂直于所述滑轨的圆柱形结构。

再进一步地,所述动力系统还包括减速轮及同步轮;所述减速轮设置有齿轮;所述齿轮与所述滑窗齿条啮合;所述减速轮通过传送带与所述同步轮连接;所述减速轮直径大于所述同步轮;所述同步轮的输入端与所述电机相连接。

本实用新型中通过齿轮、齿条电机等机构实现窗户关闭动作的前段部分的动作,以保证完成速度;并通过设置多个液压缸带动转动杆以及压力辊,再通过压力辊对滑窗推板进行滑窗施加关闭方向的压力。通过这样方式滑窗和窗沿之间配合的密封胶条施加压力,使得密封胶条之间的配合严丝合缝。通过上述方式提高了滑窗自动关闭的品质感、高级感。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中自闭门窗中后段开合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自闭门窗中前段开合结构示意图;

图中:墙体1;滑轨2;滑窗3;滑窗密封胶条31;滑窗推板32;滑窗齿条33;沿密封胶条4;第一支撑杆5;动力系统6;减速轮61;齿轮62;传送带63;同步轮64;第二支撑杆7;液压缸8;转动杆9;压力辊10。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特征进行描述,所举实例只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非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如图1所示,一种自闭门窗,包括设置有开口的墙体1,水平设置于墙体1上开口处的滑轨2,下端与滑轨2滑动配合且用于密封墙体1开口的滑窗3以及动力系统6;滑轨2的两端的墙体1上垂直设置有窗沿密封胶条4;滑窗3两侧设置有滑窗密封胶条31;当滑窗3滑动至关闭状态时,滑窗密封胶条3.1与窗沿密封胶条4抵接;滑窗3上水平设置有滑窗齿条33;动力系统6包括电机,电机与滑窗齿条33传动配合;滑窗3边缘的墙体1上连接有垂直于滑轨的第一支撑杆5;第一支撑杆的中部连接有平行于滑轨的第二支撑杆7的一端;第一支撑杆5远离墙体1一端转动连接有液压缸8的一端;第二支撑杆7的另一端与转动杆9的中部转动连接;液压缸8的另一端与转动杆9远离滑窗一端转动连接;滑窗3面向第一支撑杆5一端设置有垂直于滑轨2的滑窗推板32。

优选地,转动杆9靠近滑窗3一端转动连接有与滑窗推板32对应设置的压力辊10,压力辊10为中轴线垂直于滑轨2的圆柱形结构,以保证液压缸相关传动结构对滑窗推板32推动的平滑性、静音性。

通过液压缸8带动转动杆9再带动压力辊10通过滑窗推板32推动滑窗3。

优选地,如图2所示,动力系统6还包括减速轮61及同步轮64;减速轮61设置有齿轮62;齿轮62与滑窗齿条33啮合;减速轮61通过传送带63与同步轮64连接;减速轮61直径大于同步轮64;同步轮64的输入端与电机相连接。

特别地,在滑窗齿条33仅覆盖滑窗3上部分范围,以使得滑窗3关闭的最后一段不由动力系统6执行,而是由液压缸8执行。

通过上述减速机构可以自行调控滑窗3关闭的速度。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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