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塑钢门窗的角部连接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713379发布日期:2019-01-22 23:00阅读:1140来源:国知局
一种塑钢门窗的角部连接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门窗连接组件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塑钢门窗的角部连接件。



背景技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门窗作为建筑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的性能要求也越来越高。PVC塑料门窗是国家重点推广的一种产品,它比传统钢窗、木窗和铝合金门窗在隔热保温、隔音、抗老化以及密封性能均有很大提高。

随着建筑节能要求的提高,塑钢门窗在建筑中的占比日益提高。市场上现有的塑钢门窗产品存在的问题:其一,传统的塑钢门窗的加工步骤,是经过型材下料切割、钢衬下料、钢衬安装紧固、焊接、清角、涂漆、五金胶条安装等工序进行的,钢衬的下料、安装,型材的焊接、清角涂漆等环节比较费时费力,影响加工效率。其二,传统的塑钢门窗角部采用焊接方式加工,受人员操作技能、焊接设备精度等因素的影响,焊接过程经常会产生较大的尺寸偏差,影响成窗的外观和使用性能;并且仅是PVC型材连接到一起,与起增强作用的钢衬断开,导致门窗焊角可能因为受外力过大而产生开裂的问题。其三,有些塑钢门窗角部采用连接件进行连接,但是却不能适应不同规格的钢衬及窗框,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技术实现要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塑钢门窗的角部连接件,该角部连接件主要包括连接件主体和锁紧组件。

所述连接件主体套设于门窗框的钢衬内,其尺寸规格与钢衬相适配。

所述锁紧组件,设置于连接件主体上开设的适配腔体中,用于将连接件主体与钢衬锁紧。前述在连接件主体上开设的适配腔体结构形状可根据情况设定,可为U型槽、圆柱形槽等,不做固定限制。

所述锁紧组件包括销轴,销轴的中部开设有插孔,所述销轴上方设有挡板,挡板插设于连接件主体内;所述销轴和挡板之间设有弹簧,挡板的中心处设有螺纹孔,挡板的上侧设有螺栓,螺栓的螺杆插设在螺纹孔内,所述螺栓的螺杆的中心轴与插孔的中心轴同轴且螺栓的螺杆能插设入插孔内。

所述角部连接件的端侧连接有螺钉,螺钉的顶部由螺母锁紧固定在钢衬表面。

所述连接件主体上开设的腔体内壁上设置有凹槽,所述挡板插设于凹槽内。所述凹槽,可进一步限定为环形凹槽。

进一步地,所述锁紧机构还包括圆筒状的定位套,定位套设于弹簧和销轴的外侧。

进一步地,所述弹簧为螺旋弹簧。所述弹簧能够产生一定的缓冲作用。

所述角部连接件有四组,分别设置于塑钢门窗的四边门窗框内。

需要说明的是,本实用新型在使用时,需要在塑钢门窗的框体钢衬上设置有定位销孔,以配合所述销轴的使用,实现角部连接件的机械连接。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结构简单,拆装容易,可以提高塑钢门窗的加工效率;避免了焊接过程经常会产生较大的尺寸偏差,提高塑钢门窗的尺寸精度;可以将塑钢门窗的钢衬连接在一起,强度远大于PVC型材焊接强度,不会出现焊角开裂问题;提高塑钢门窗的角部连接强度适应不同规格的钢衬及门框;设有插设于凹槽内的挡板和与其螺纹连接的螺栓,通过调节螺栓,使得连接件主体能够适应不同规格的钢衬及门框。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连接件主体;2-螺栓;3-挡板;4-定位套;5-弹簧;6-销轴;7-插孔;8-螺钉;9-螺母。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以下所述。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塑钢门窗的角部连接件,该角部连接件主要包括连接件主体1和锁紧组件。

所述连接件主体1套设于门窗框的钢衬内,其尺寸规格与钢衬相适配。

所述锁紧组件,设置于连接件主体1上开设的适配腔体中,用于将连接件主体1与钢衬锁紧。

所述锁紧组件包括销轴6,销轴6的中部开设有插孔7,所述销轴6上方设有挡板3,挡板7插设于连接件主体1内;所述销轴6和挡板3之间设有螺旋弹簧5,挡板3的中心处设有螺纹孔,挡板3的上侧设有螺栓2,螺栓2的螺杆插设在螺纹孔内,所述螺栓2的螺杆的中心轴与插孔7的中心轴同轴且螺栓2的螺杆能插设入插孔7内。

所述角部连接件的端侧连接有螺钉8,螺钉的顶部由螺母9锁紧固定在钢衬表面。

所述连接件主体1上开设的腔体内壁上设置有凹槽,所述挡板3插设于凹槽内。

所述锁紧机构还包括圆筒状的定位套4,定位套4设于螺旋弹簧5和销轴6的外侧。

所述角部连接件有四组,分别设置于塑钢门窗的四边门窗框内。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先根据需要调节螺栓2,使的连接件主体1与塑钢门窗的钢衬配套;然后将连接件主体1放入钢衬中,当销轴6与钢衬上的定位销孔配合后,即实现了角部的机械连接。再通过螺母9固定旋入连接件主体1的螺钉8,实现角部连接件的多项固定。

以上所揭露的仅为本实用新型较佳实施例而已,当然不能以此来限定本实用新型之权利范围,因此依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作的等同变化,仍属本实用新型所涵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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