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良门窗胶条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6117351发布日期:2018-11-30 20:40阅读:16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门窗密封装置设计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改良门窗胶条结构。



背景技术:

门窗关闭后会存在大小不一的缝隙,因此会造成漏风、漏雨、进灰等问题,所以门窗安装时增设密封结构,一般为门窗胶条,起到防水、密封、隔音、防尘、防冻、保暖等作用。但是目前的门窗胶条长时间使用后由于外部环境侵蚀以及日常推拉开关等因素容易引起胶条脱落,造成门窗密封性大大降低。



技术实现要素: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种提高粘附层与门窗的吸附效果的改良门窗胶条结构。

本实用新型通过以下技术方案予以实现:

一种改良门窗胶条结构,包括粘附层、与所述粘附层固定连接的弹性层、与所述弹性层另一面固定连接的密封体,所述弹性层与密封体形成中空的缓冲腔。

所述粘附层与弹性层上设置吸附体,所述吸附体由圆筒结构的接管与圆拱形的吸盘箍固定连接构成,所述接管设置在弹性层上,所述吸盘箍设置在所述粘附层上。

所述接管上设置折叠波纹,所述接管与所述缓冲腔接触面为封闭,所述接管内为收缩腔,所述吸盘箍内为吸腔,所述收缩腔与吸腔连通。

进一步地,所述密封体外壁设置弹性凸片。

进一步地,所述弹性凸片的厚度为1-2mm。

进一步地,所述密封体为半圆筒结构。

进一步地,所述弹性层为硅胶材质。

进一步地,所述粘附层的宽度长于所述弹性层宽度。

本实用新型工作过程:将本实用新型固定到主体上,通过粘附层粘附在门窗框的内沿,门窗关闭时与密封体接触并对其挤压,缓冲腔随之减小,密封体达到填充门窗细缝的效果,实现密封目的。门窗关闭时产生对内挤压力,由于弹性层的可压缩的弹性形状,使得弹性层收缩,带动折叠波纹压缩收缩腔,在压缩过程中把吸腔内的空气挤出,使吸附体内部气压小于外部的大气压,使得吸附体起到了吸盘效果。密封体外壁设置弹性凸片,使得门窗与密封体为多点接触代替面接触,减少了门窗开启闭合操作时的反向拉力,可有效防止胶条脱落,提高胶条使用寿命。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在与门窗粘附面上设置吸附体,吸附体起到了吸盘的效果,加深了胶条与门窗边沿的粘附效果,大幅度减少了胶条脱落的几率,提高了胶条使用寿命。

(2)本实用新型密封体外壁设置弹性凸片,使得门窗与胶条接触点为凸片,使得门窗与胶条多点接触,减少门窗打开时对胶条的反向拉力。

(3)本实用新型安装简单、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沿A方向的剖面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吸附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俯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仰视图。

图示说明:1-粘附层,2-弹性层,3-密封体,31-弹性凸片,32-缓冲腔,4-吸附体,41-接管,42-折叠波纹,43-吸盘箍,44-收缩腔,45-吸腔。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地说明。

如图1-5所示,一种改良门窗胶条结构,包括粘附层1、与所述粘附层1固定连接的弹性层2、与所述弹性层2另一面固定连接的密封体3,所述弹性层2与密封体3形成中空的缓冲腔32,缓冲腔32的体积可调节从而达到密封效果。本实用新型所述的门窗胶条通过粘附层1粘附在门窗框的内沿,门窗关闭时与密封体3接触并对其挤压,缓冲腔32随之减小,密封体3达到填充门窗细缝的效果。

所述粘附层1与弹性层2上设置吸附体4,所述吸附体4由圆筒结构的接管41与圆拱形的吸盘箍43固定连接构成,所述接管41设置在弹性层2上,所述吸盘箍43设置在所述粘附层1上。所述接管41上设置折叠波纹42,所述接管41与所述缓冲腔32接触面为封闭,所述接管41内为收缩腔44,所述吸盘箍43内为吸腔45,所述收缩腔44与吸腔45连通。吸附体4为一个临时的真空密闭空间,门窗关闭时对内挤压,使得弹性层2压缩,折叠波纹42随之压缩收缩腔44,把吸腔45内的空气挤出,使吸附体4内部气压小于外部的大气压,进而使得粘附层1与门窗的吸附效果大大增强。

所述密封体3外壁设置弹性凸片31,所述弹性凸片31的厚度为1-2mm。作用在于使得门窗与密封体3为多点接触代替面接触,减少了门窗开启闭合操作时的反向拉力,可有效防止胶条脱落,提高胶条使用寿命。

所述密封体3为半圆筒结构,使得胶条密封门窗时填充更平整,长方体结构的密封体3在门窗关闭时容易外凸,不利于密封。

所述弹性层2为硅胶材质,硅胶有很强的吸附能力、拉伸强度与撕裂强度。

所述粘附层1的宽度长于所述弹性层2宽度,进一步防止胶条脱落。

以上所述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改进及替代,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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