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应用于综合管廊的雨、污水检查井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759846阅读:562来源:国知局
一种应用于综合管廊的雨、污水检查井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应用于综合管廊的雨、污水排水检查井,具体地,涉及一种用于城市综合管廊下方雨、污水管(渠),不影响综合管廊上方管线布设的检查井。



背景技术: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明确雨水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且污水管入廊宜设于其他管线下方。但雨、污水入廊在管廊下方布置时面临一些难题:雨、污水管(渠)每隔一定距离需要设置检查井,用于接入雨水或污水,以及清通检修。为便于检修,检查井通常要求出入口直接通向地面。当雨、污水管(渠)上方也设有管线,就需要避让检查井。如果上方管线不具备避让条件(如重力管线),就会给下方雨、污水管(渠)的检查井设置带来困难。

因此,提出一种应用于综合管廊的排水检查井工艺,通过调整检查井水平布置位置的方式,以解决雨、污水入廊在管廊下方布置时存在的上述困难。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应用于综合管廊的雨、污水检查井,当雨、污水管入廊且位于综合管廊其他管线下方时,避让雨、污水管上方管线,解决雨、污水入廊在管廊下方布置时检查井与上方管线的相互矛盾。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应用于综合管廊的雨、污水检查井,综合管廊下部为雨、污水通道,雨、污水管每隔一定距离设有通向地面的检查井,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雨、污水管位于综合管廊舱内下方,检查井位于管廊一侧,其进出口直接向上通向地面;所述的综合管廊内的雨、污水通道和位于综合管廊一侧的检查井通过倾斜设置的导流渠道进行衔接。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所述的雨、污水通道是雨水通道或污水通道。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所述的雨、污水通道采用管道形式,或者采用渠道形式。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导流渠道与雨、污水管夹角为a, a优选为不大于45度。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所述的导流渠道过流面积应接近或大于雨、污水管。

根据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所述的导流渠道底部设置流槽,检查井的过流通道底部也设置流槽。

传统的检查井与雨、污水管(渠)是位于同一直线的,本实用新型的检查井沿雨、污水管(渠)径向水平移动,在水平位置上避让雨、污水管(渠)及其上方管线,其进出口直接向上通向地面。检查井与雨、污水管(渠)错开的水平距离,经由与雨、污水管(渠)夹角为a的导流渠道进行借转衔接。为保证过水能力及过流效果,导流渠道过流面积应接近或大于雨、污水管(渠),并在导流渠道底部可设置半圆或其他形状的流槽。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应用于综合管廊的雨、污水检查井工艺具有以下优点:

1.当雨、污水管(渠)入廊,且位于管廊下方时,检查井不会影响上方管线的布设,上方管线布设简洁顺畅。

2.当雨、污水管(渠)入廊,检查井不会影响上方管线的布设,使得同侧上方管线可为重力管渠。

3.检查井进出口与过水流道上下垂直连通,便于检修、清通。

4.导流渠道的设置可根据实际条件取用合适的夹角a,并可设置流槽,水力条件较好,不易淤堵。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检查井节点下层平面布置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检查井位于综合管廊侧壁另一侧时,节点上层平面布置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检查井位于综合管廊侧壁同侧时,节点上层平面布置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检查井节点A-A剖面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检查井节点B-B剖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地说明。

如图1、图2、图3所示,当雨、污水管(渠)1入廊,且位于管廊5下方时,本实用新型的检查井3,偏离于雨、污水管(渠)1中心,设置在综合管廊安装雨、污水管(渠)1侧壁6的另一侧(图2)或同侧(图3),雨、污水管(渠)1和检查井3之间通过导流渠道2进行借转衔接,导流渠道2与雨、污水管(渠)1夹角为a,导流渠道2底部可设置流槽4。

图中7为上层管线,8为上层管线支架。

如图4和图5所示,检查井3进出口直通地面,检查井3不会影响上方管线的布设。导流渠道2其过流面积应接近或大于雨、污水管(渠)1,并在导流渠道2底部可设置半圆或其他形状的流槽4。

导流渠道2与雨、污水管(渠)1夹角为a,通过夹角a进行雨、污水管(渠)1和检查井3水平距离的借转衔接,a可以为不小于0度和不大于90度的任意角度;但为避免淤堵,a优选为不大于45度。

如图4所示,若间隔一定距离在检查井内设置液位探测设施9,可监控雨、污水系统的液位是否处于正常范围,当探测到水位异常,可向管廊监控系统或雨、污水系统运营方发出报警信号,提示进行检修,加快故障工况下的响应速度。设置的距离和位置可以根据雨、污水系统管理需求进行确定。

尽管本实用新型的内容已经通过上述优选实施例作了详细介绍,但应当认识到上述的描述不应被认为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对于本实用新型的多种修改和替代都将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由所附的权利要求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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