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岸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040222发布日期:2018-07-27 21:15阅读:520来源:国知局

本发明涉及航道护岸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护岸结构。



背景技术:

传统通航河道一般只注重通航要求,通常情况下,河道的两岸均设置的护岸结构包括护岸挡墙,护岸挡墙的靠近河道内部的一侧依次设有平台和土坡,护岸挡墙的高程一般高过常水位和最高通航水位,护岸挡墙阻止船行波对堤防结构的破坏,以满足行洪及防洪要求。

河道的两岸设置了护岸挡墙和堤防,护岸挡墙和堤防形成安全保证区域,以保证河道在投入使用后,不会被破坏;河道的中部需要满足不同等级航船的通航要求,但是安全保证区域与通航区域在平台和土坡之间却没有任何区别结构或者标记。

现有的护岸结构存在的问题是:

1)土坡和平台的功能区划分不清,导致对河道的管理十分不便;

2)在通航情况下,由于土坡和平台的功能区划分不清,平台和土坡淹没在水下,且无法直接目视发现,船只在近岸航行时极易触底,碰到平台,对船体本身及护岸、防洪结构形成损坏造成极大的危险,危及防洪区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由于护岸挡墙一般高于常水位水面较多,使河道的陆上与水面间完全割断生态联系,缺少天然河道自然衔接的过渡段,缺乏天然河道生态属性,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遭到极大破坏。



技术实现要素:

鉴于以上所述现有技术的缺点,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能够满足生态、通航、防洪结构且安全的护岸结构。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护岸结构,设置于所述河道的岸边,包括:由所述河道的内侧向所述河道的岸边依次连接的河道内斜坡、护岸挡墙和生态斜坡,所述生态斜坡的底端高于所述河道内斜坡的顶端,所述河道内斜坡和所述生态斜坡均为向上倾斜设置;所述护岸挡墙包括上部墙体和与所述上部墙体的底端连接的下部墙体,所述上部墙体的底端与所述生态斜坡的底端连接,所述下部墙体安装在所述河道的河底。

优选地,所述上部墙体上设有供所述河道中的水流通入所述生态斜坡的透水体。

优选地,所述上部墙体的顶端上设有警示标志件。

优选地,所述下部墙体包括下部墙身,所述下部墙身的顶端与所述上部墙体的底端连接,所述下部墙身的底端与下部底板连接,所述下部底板的底面上设有基础桩,所述基础桩安装在所述河道的河底。

优选地,所述的护岸结构,还包括生态平台,所述生态平台处于所述护岸挡墙和所述生态斜坡之间,所述生态平台的一端与所述上部墙体的底端连接,所述生态平台的另一端与所述生态斜坡的底端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生态斜坡和所述生态平台上均种植有水生植物和陆生植物。

优选地,所述的护岸结构,还包括防洪结构,所述防洪结构设置于所述生态斜坡的远离所述护岸挡墙的一侧,所述防洪结构与所述生态斜坡的顶端连接。

进一步地,所述防洪结构是由土石回填而形成的结构。

优选地,所述河道内斜坡的靠近所述护岸挡墙的一侧的高程小于等于所述河道的最低通航水深的高程。

进一步地,所述河道内斜坡与所述护岸挡墙之间还设有河道内平台。

如上所述,本发明的护岸结构,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护岸挡墙将河道内斜坡和生态斜坡分隔开,河道内斜坡与河道形成行洪通航区,生态斜坡属于生态景观区,护岸挡墙将行洪通航区和生态景观区分隔开,既保证了近岸行驶船只的安全和护岸结构的安全,又使得生态斜坡上种植的植物具备成活的水深条件;

2)本发明的护岸结构中的结构布置紧凑,行洪通航区和生态景观区的功能区域划分清晰,界限分明不重叠;

3)上部墙体上设有供所述河道中的水流通入生态斜坡的透水体,使得上部墙体能够消弱船行波且具备透水功能,同时生态平台的高程应低于常水位的高程,保证了护岸挡墙一侧的生态斜坡与护岸挡墙另一侧的河道中的水体的交换,利于水生植物的生长;

4)由于生态斜坡处于护岸挡墙与防洪结构之间,使得从陆上和水上两个不同角度都能观赏生态斜坡的景色。

5)上部墙体的顶端上设有警示标志件,能够有效避免船只行驶中对护岸挡墙的撞击破坏。

附图说明

图1显示为实施例1的护岸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显示为实施例2的护岸结构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号说明

100河道

200河道内斜坡

300护岸挡墙

310上部墙体

311透水体

312警示标志件

320下部墙体

321下部墙身

322下部底板

323基础桩

400生态斜坡

500生态平台

610水生植物

620陆生植物

700防洪结构

800河道内平台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熟悉此技术的人士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及功效。

请参阅附图。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发明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发明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发明可实施的范畴。

实施例1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的护岸结构,设置于河道100的任意一侧的岸边;护岸结构,包括:

由河道100的内侧向河道100的岸边依次连接的河道内斜坡200、护岸挡墙300和生态斜坡400,生态斜坡400的底端高于河道内斜坡200的顶端,河道内斜坡200和生态斜坡400均为向上倾斜设置;

护岸挡墙300包括上部墙体310和与上部墙体310的底端连接的下部墙体320,上部墙体310的底端与生态斜坡400的底端连接,下部墙体320安装在河道100的河底。

由于护岸挡墙300设置于河道内斜坡200和生态斜坡400之间,上部墙体310的高程高于生态斜坡400的底端,所以,护岸挡墙300将河道内斜坡200和生态斜坡400分隔开,河道内斜坡200与河道100形成行洪通航区,生态斜坡400属于生态景观区,护岸挡墙300将行洪通航区和生态景观区分隔开,既保证了近岸行驶船只的安全和护岸结构的安全,又使得生态斜坡400上种植的植物具备成活的水深条件。本发明的护岸结构中的结构布置紧凑,行洪通航区和生态景观区的功能区域划分清晰,界限分明不重叠。

上部墙体310上设有供河道100中的水流通入生态斜坡400的透水体311。上部墙体310上设有供河道100中的水流通入生态斜坡400的透水体311,使得上部墙体310具备透水性能,保证了护岸挡墙300一侧的生态斜坡400与护岸挡墙300另一侧的河道100中的水体的交换,利于水生植物610的生长。本实施例中,透水体311为钢筋石笼、土工格栅或者设置于上部墙体310多个透水孔等等。

上部墙体310的顶端上设有警示标志件312。上部墙体310的顶端上设有警示标志件312,能够有效避免船只行驶中对护岸挡墙300的撞击破坏。

护岸结构,还包括防洪结构700,防洪结构700设置于生态斜坡400的护岸挡墙300的一侧,防洪结构700与生态斜坡400的顶端连接。由于生态斜坡400处于护岸挡墙300与防洪结构700之间,使得从陆上和水上两个不同角度都能观赏生态斜坡400的景色。防洪结构700上能够用于车辆通过。防洪结构700的远离生态斜坡400的一侧可设置市政建筑。

防洪结构700是由土石回填而形成的结构。该结构使防洪结构700的表面能够铺设路面,便于交通。

下部墙体320包括下部墙身321,下部墙身321的顶端与上部墙体310的底端连接,下部墙身321的底端与下部底板322连接,下部底板322的底面上设有基础桩323,基础桩323安装在河道100的河底。该结构使得下部墙体320能够稳定地安装在河底,且提供给河道内斜坡200和生态斜坡400稳定的支撑力。

护岸结构,还包括生态平台500,生态平台500处于护岸挡墙300和生态斜坡400之间,生态平台500的一端与上部墙体310的底端连接,生态平台500的另一端与生态斜坡400的底端连接。生态平台500的设置使得护岸挡墙300一侧的生态平台500与护岸挡墙300另一侧的河道100中的水体的交换,由于生态平台500与水平面平行,能够有效促进生态平台500水生植物610的生长。

生态斜坡400和生态平台500上均种植有水生植物610和陆生植物620。生态斜坡400和生态平台500均属于生态景观区,由于生态景观区处于护岸挡墙300与防洪结构700之间,使河道100的水体与陆地之间能够形成连接,生态景观区种植有水生植物610和陆生植物620,保证了生态环境。

河道内斜坡200的靠近护岸挡墙300的一侧的高程小于等于河道100的最低通航水深的高程。该结构能够保证河道100内的水较浅或者船只靠岸行驶时不易造成触底及对护岸结构的损坏。

实施例2

如图2所示,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河道内斜坡200与护岸挡墙300之间还设有河道内平台800。河道内平台800使护岸挡墙300与河道内斜坡200之间有间隔,避免船只对护岸结构的损坏。

本发明能够保证在最低通航水位情况下,船只沿河岸边通行时不至于触底损坏,又能保证生态植物成活具有一定的水深变动区域,使得防洪、生态景观、行洪通航等功能实现,且功能区域界限能够划分清晰。生态景观区的植物生长水深环境适宜,易种植成活。

综上,本发明有效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种种缺点而具高度产业利用价值。

上述实施例仅例示性说明本发明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发明。任何熟悉此技术的人士皆可在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及范畴下,对上述实施例进行修饰或改变。因此,举凡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在未脱离本发明所揭示的精神与技术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饰或改变,仍应由本发明的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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