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层建筑施工排水系统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766819发布日期:2020-01-21 23:33阅读:402来源:国知局
一种高层建筑施工排水系统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排水装置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高层建筑施工排水系统。



背景技术:

当高层建筑施工遇到下雨时,位于顶部的楼层会产生积水,为了排除积水,施工人员通常采用人工排水的方式向楼外泼洒积水,不仅会影响下方人员和车辆的正常通行,而且效率低下,需要损耗大量人力。因此,有必要研究一种高层建筑施工排水系统,用以排除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积水。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层建筑施工排水系统。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高层建筑施工排水系统,包括排水主管和引流管,所述排水主管由多根立管首尾连接组成;所述立管的顶端设置敞开段,所述敞开段通过竖隔板分隔成竖接口与引流接口;所述立管的底端插入下一立管的竖接口构成与相邻立管的连通;所述引流管的底端插入引流接口构成与立管的连通,所述引流管与设置在楼板的多个地漏连通;所述引流管与立管的底端分别沿外周设置一圈橡胶;所述立管通过管卡与楼板侧壁固接,所述引流管通过吊件与楼板底部固接。

优选的,所述立管与敞开段为组装式结构,所述敞开段的底部设置与立管的顶端适配的凹槽,所述立管的顶端设置外螺纹、并旋入敞开段的凹槽内与敞开段构成螺纹连接。

优选的,所述竖接口适配有封盖,所述封盖设置外螺纹并与竖接口螺纹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集中体现在,本实用新型设置了由多根立管首尾连接组成的排水主管,排水主管的底端与地面的排水沟连通。组成排水主管的立管与引流管连通,而引流管又与设置在楼板的多个地漏连通,通过地漏、引流管和排水主管,即可将楼层的积水排出。立管的顶端设置具有竖接口的敞开段,将立管的底端插入下方立管的竖接口中,并通过管卡将立管固定在楼板侧壁,即可完成对立管的组装,方便快捷;随着施工进行,位于顶部的楼层发生改变、顶部楼层的高度增加,组成排水主管的立管数量也可以随之增加,从而使得排水主管的高度可以灵活地根据楼层的升高而增大。当施工完成后,本实用新型设置的排水主管、引流管、地漏均可不必拆除,还可以作为用户的排水管网继续进行使用,从而降低施工建材成本。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1进一步阐述本实用新型。

一种高层建筑施工排水系统,包括排水主管1和引流管2,所述排水主管1由多根立管3首尾连接组成。所述立管3的顶端设置敞开段4,所述敞开段4通过竖隔板5分隔成竖接口与引流接口。所述立管3的底端插入下一立管3的竖接口构成与相邻立管3的连通。所述引流管2的底端插入引流接口构成与立管3的连通,所述引流管2与设置在楼板8的多个地漏6连通。所述引流管2与立管3的底端分别沿外周设置一圈橡胶;应当理解的是,将引流管2底端插入对应的引流接口,将立管3底端插入对应的竖接口,通过橡胶的挤压即可完成立管3与立管3的连接以及引流管2与立管3的连接。所述立管3通过管卡与楼板8侧壁固接,所述引流管2通过吊件7与楼板8底部固接。

下面阐述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本实用新型设置了由多根立管3首尾连接组成的排水主管1,排水主管1的底端与地面的排水沟连通。组成排水主管1的立管3与引流管2连通,而引流管2又与设置在楼板8的多个地漏6连通,通过地漏6、引流管2和排水主管1,即可将楼层的积水排出。立管3的顶端设置具有竖接口的敞开段4,将立管3的底端插入下方立管3的竖接口中,并通过管卡将立管3固定在楼板8侧壁,即可完成对立管3的组装,方便快捷;随着施工进行,位于顶部的楼层发生改变、顶部楼层的高度增加,组成排水主管1的立管3数量也可以随之增加,从而使得排水主管1的高度可以灵活地根据楼层的升高而增大。当施工完成后,本实用新型设置的排水主管1、引流管2、地漏6均可不必拆除,还可以作为用户的排水管网继续进行使用,从而降低施工建材成本。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优化,所述立管3与敞开段4为组装式结构,所述敞开段4的底部设置与立管3的顶端适配的凹槽,所述立管3的顶端设置外螺纹、并旋入敞开段4的凹槽内与敞开段4构成螺纹连接。应当理解的是,敞开段4的凹槽内设置与立管3外螺纹适配的内螺纹,立管3的顶端嵌入敞开段4底部的凹槽内,凹槽对立管3的内外表面均构成限位,可以使立管3与敞开段4的连接更加牢固可靠;此外,将立管3与敞开段4设置成组装式结构,更加便于对排水主管1进行维护或更换。

进一步地,所述竖接口适配有封盖,所述封盖设置外螺纹并与竖接口螺纹连接。应当理解的是,所述竖接口设有与封盖适配的内螺纹;通过将封盖旋入竖接口,可以将位于最顶端的竖接口封闭起来,避免水泥灰等杂物意外落入排水主管1内、造成排水主管1堵塞。

虽然以上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原理和实质的前提下,可以对这些实施方式做出多种变更或修改,但这些变更和修改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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