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气动式阻车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720320阅读:570来源:国知局
一种气动式阻车器的制作方法与工艺

本实用新型涉及安防设备,具体涉及一种气动式阻车器。



背景技术:

在公安、武警对于车辆拦截工作中,目前使用的主要有两种设备;电动型阻车阻车器、机械性阻车阻车器。

两类阻车器在日常工作中都有很大的缺点与问题。其中电动型阻车器存在电池性能受低温(温度-40℃至-50℃)影响衰减严重,导致电动型阻车器在高寒地区出现无法正常工作,需手动通过拉线实现伸展与回收,且设备维护成本比价中等问题发生。而现在使用的机械型阻车阻车器,由于受到技术条件阻碍基本属于单次性拦截产品,也就是按键一次只能拦截一辆嫌疑车,且回收需要人为操作。在实际反恐拦截车辆任务中,严重影响了公安、武警人员的人身安全。且此类产品重量比较重。以上情况对公安系统、武警部队的反恐、处突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新疆、内蒙、黑龙江等反恐形势最为严峻的地区尤为严重。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缺陷和问题,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阻车器在恶劣环境下性能严重下降,影响使用的问题。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气动式阻车器,包括方形的壳体和设置在壳体内的带钉链条和控制装置,二者通过金属隔板分隔,所述控制装置包括相连通的气瓶和气缸,所述气缸驱动带钉链条,所述气瓶在壳体上设有进气口,所述壳体内还设有控制盒,所述控制盒内设有中央控制器,所述中央控制器通过电磁阀控制气缸和气瓶的减压阀,所述中央控制器还连接有供电的锂电池。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壳体的一侧设有面板,所述面板上依次设有与气缸连接的欠压报警指示灯、进气口、气压指示表盘,与锂电池连接的电压指示表盘、熔断保险、电源开关、充电接口。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电磁阀上还设有手动应急发射按钮。

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中央控制器通过无线与遥控器连接。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气动式阻车器采用压缩空气驱动方式,有效地解决了高寒地带阻车器正常使用的问题,同时产品在可靠性、适用性、耐候性、轻维护等方面超越电动型、机械型阻车器。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一种气动式阻车器的原理示意图;

图2为一种气动式阻车器的控制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气缸;2、气瓶;3、减压阀;4、控制盒;5、锂电池;6、手动应急发射按钮;7、电磁阀。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根据图1、图2所示,作为实施例所示的一种气动式阻车器包括方形的壳体和设置在壳体内的带钉链条和控制装置,二者通过金属隔板分隔,控制装置可以设在带钉链条的上方或者下方。控制装置包括相连通的气瓶和气缸,气缸驱动带钉链条,本实用新型利用压缩空气作为动力,气瓶充到0.8MPa可以工作两个周期(2发射+2收回)。带钉链条具有96个空心钉,200米轮胎完全放气,钉子可以更换。气瓶在壳体上设有进气口,用来给气瓶充气。壳体内还设有控制盒,控制盒内设有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通过电磁阀控制气缸和气瓶的减压阀,中央控制器还连接有供电的锂电池。

本实用新型中气瓶的充气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类型为脚踏充气加电动充气;第二种为自动充气泵加电动充气。根据充气方式不同产品可以分为上述两种型号。

本实施方式中,壳体的一侧设有面板,所述面板上依次设有与气缸连接的欠压报警指示灯、进气口、气压指示表盘,与锂电池连接的电压指示表盘、熔断保险、电源开关、充电接口。电磁阀上还设有手动应急发射按钮,中央控制器通过无线与遥控器连接,当遥控器没电或出现故障不灵的时候,可以通过手动应急发射按钮进行手动打开电磁阀进行工作。正常情况下通过遥控远距离控制,电池可通过220v电源直接充电或者通过车载充电器供电,如果在特殊区域可通过脚踏充气后,手动发射与回收。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

(一)工作温度-50℃~+55℃。

(二)路障有效长度大于6米。

(三)有效拦截时间小于2秒。

(四)故障保护:气压低于0.35MPa蜂鸣器会报警,电压过低会有指示,电路自带过流保护。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所述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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