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779478发布日期:2018-10-30 21:16阅读:275来源:国知局
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齿轨铁路,特别涉及一种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



背景技术:

齿轨铁路是一种适用于山区短距离、中小客流量运输的轨道交通系统。目前该制式车辆在国内多用于煤矿运输,国外则多服务于山区旅游铁路。齿轨车辆爬坡能力强,可减少发展线长度,降低桥隧比。同时运行速度较慢,适宜旅游观光。虽然其爬坡能力稍弱于缆索设备,但适用于线路更长且更为复杂的线路。为了避免乘客换乘的麻烦,因此一般需要将传统轮轨铁路与齿轨结构进行结合起来。而我国目前仍没有齿轨铁路的实际运营线路,有关该制式轨道交通的技术尚处于研究储备阶段,因此齿轨段的入轨装置则是该工程领域技术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鉴于此,有必要设计一种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实现普通轮轨铁路与齿轨铁路的结合,以避免由于换乘带来的诸多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以使齿轨车辆从轮轨段顺利过渡到齿轨段,保证车辆的平稳、安全运行。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本实用新型的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包括位于两侧钢轨之间的齿轨,其特征是:所述齿轨的驶入端前设置过度段齿轨,该过度段齿轨为具有纵向槽钢结构件,其纵向槽内沿纵向等距间隔设置与齿轨车辆驱动齿轮相啮合的短轴;所述过度段齿轨的后端通过安装座与轨下基础形成铰接,前部与轨下基础之间设置弹性体。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在齿轨车辆驱动齿轮与齿轨啮合出现偏差时,短轴可带动齿轨车辆驱动钢轮与钢轨之间产生纵向相对滑动,过度段齿轨驶入端在齿轨车辆驱动齿轮作用力下向下偏转一定角度,轮轨间的纵向滑动及过度段齿轨向的偏转可促使齿轨车辆驱动齿轮与过度段齿轨准确啮合,使齿轨车辆从轮轨段顺利过渡到齿轨段,保证车辆的平稳、安全运行;结构简单,易于维护维修。

附图说明

本说明书包括如下三幅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的立体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的俯视图;

图3中本实用新型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中过渡段齿轨的结构和安装方式示意图。

图中示出构件和对应的标记:钢轨10、护轨11、齿轨12、左侧板21、右侧板22、短轴23、安装座24、横向限位挡块25、止挡槽26、支撑板27、弹性体30。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参照图1、图2和图3,本实用新型的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包括位于两侧钢轨10之间的齿轨12。所述齿轨12的驶入端前设置过度段齿轨,该过度段齿轨为具有纵向槽钢结构件,其纵向槽内沿纵向等距间隔设置与齿轨车辆驱动齿轮相啮合的短轴23。所述过度段齿轨的后端通过安装座24与轨下基础形成铰接,前部与轨下基础之间设置弹性体30。过度段齿轨、齿轨12在纵向是独立的,过度段齿轨的驶出端与齿轨12的驶入端共同安装在安装座24上形成纵向连接。

参照图1和图3,在齿轨车辆驱动齿轮与过度段齿轨的短轴23啮合出现偏差时,短轴23可带动齿轨车辆驱动钢轮与钢轨之间产生纵向相对滑动,过度段齿轨驶入端在齿轨车辆驱动齿轮作用力下向下偏转一定角度,轮轨间的纵向滑动及过度段齿轨的偏转可促使齿轨车辆驱动齿轮与过度段齿轨准确啮合,使齿轨车辆从轮轨段顺利过渡到齿轨段,保证车辆的平稳、安全运行。齿轨车辆驶入齿轨12,过度段齿轨在弹性体30的作用下向上偏转复位。

参照图1、图2和图3,为使过度段齿轨的驶入端始终正对齿轨车辆驱动齿轮,所述过度段齿轨的横向两侧外纵向间隔设置横向限位挡块25,各横向限位挡块25固定设置在轨下基础上。过度段齿轨被约束在左、右两组横向限位挡块25之间,在齿轨车辆驱动齿轮作用下向下偏转,在弹性体30的作用下向上偏转复位。为限制过度段齿轨向下偏转角度,所述过度段齿轨的两横向侧壁上固定设置止挡槽26,止挡槽26与横向限位挡块25之间具有初始间隙。

图2和图3,所述过度段齿轨包括竖立且相平行的左侧板21、右侧板22,短轴23等距间隔安装在左侧板21、右侧板22之间。齿轨前部于左侧板21、右侧板22下设置与之固定连接的支撑板27,支撑板27底面上固定安装弹性体30。所述左侧板21、右侧板22的前部具有相对于过度段齿轨的中线向外偏转的弯曲段,在过度段齿轨前端形成喇叭状驶入端,对齿轨车辆驱动齿轮的进入起对中引导作用。所述短轴23为钢柱,或者为安装在销轴上的滚筒,其外周表面上涂覆润滑油脂,有效减小配合时的磨耗。为便于维护和维修,所述弹性体30通常采用压缩弹簧。

参照图1和图2,所述钢轨10内侧设置护轨11,护轨11与轨下基础固定连接,进一步提高安全防护性。

以上所述只是用图解说明本实用新型齿轨车辆入轨引导装置的一些原理,并非是要将本实用新型局限在所示和所述的具体结构和适用范围内,故凡是所有可能被利用的相应修改以及等同物,均属于本实用新型所申请的专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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