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21499058发布日期:2020-07-14 17:30阅读:258来源:国知局
一种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公路施工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



背景技术:

公路是现代术语,是可以行驶汽车的公用之路,汽车、单车、人力车、马等众多交通工具及行人都可以走。早期的公路没有限制,大多是简易公路,后来不同公路有不同限制;由于交通日益发达,限制性使用的公路越来越多。

然而在公路的建设是需要大量的铺设工具。如对公路基层铺设用的支护板就是公路建设必不可少的一种铺设用具。其主要作用是起到支撑公路边缘的作用,防止公路边缘坍台。然而现有的支护板在对接时可能会发生对接不齐,从而使支护板与地面形成缝隙,从而造成水泥从缝隙中泄露的问题。因此,针对上述支护板容易造成的问题,我们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



技术实现要素: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具备可以整齐对接等优点,解决了对接不齐平造成水泥流失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包括第一挡板、圆杆、支撑块和拆卸器,所述第一挡板的上表面开设有滑槽,所述滑槽的内壁贴合有滑块,所述滑块远离滑槽的一侧固定连接有第二挡板,所述第一挡板和第二挡板的外侧分别固定连接有第一横板和第二横板,所述第一横板的上表面开设有定平槽,所述定平槽的内壁贴合有定平块,所述定平块远离定平槽的一侧与第二横板的左侧面固定连接,通过第一挡板开设的滑槽,配合第二挡板固定连接的滑块,达到了可以通过滑块的表面与滑槽的内壁相贴合,就能使第一挡板和第二挡板初步对接的效果,再配合支撑块和活动杆,达到可以使第一挡板与第二挡板进一步对接的效果,起到了可以使第一挡板和第二挡板整齐对接的作用。

本实用新型的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其中所述第一挡板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有固定环,所述固定环的表面套设有活动环,所述活动环靠近第二挡板的一侧固定连接有活动杆,所述活动杆远离活动环的一端开设有圆槽,所述圆槽的内壁与圆杆的表面相贴合,圆杆的表面与活动杆开设的圆槽内壁相贴合,是为了可以在安装和拆卸时加长活动杆,从而方便该装置的装卸。

本实用新型的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其中所述第二挡板的上表面开设有第一支撑槽,所述定平块的上表面开设有第二支撑槽,第一支撑槽和第二支撑槽的开设,是为了起到使支撑块可以平稳与该装置贴合的作用。

本实用新型的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其中所述拆卸器包括对接杆,所述对接杆的表面固定连接有圆管,所述圆管的表面开设有限制孔,所述圆管的内壁贴合有拆卸杆,所述拆卸杆的表面开设有长方形槽,所述长方形槽的内壁螺纹连接有转动杆,所述转动杆的表面与限制孔的内壁相贴合,拆卸器的作用是为了方便拆卸连接好的第一挡板和第二挡板。

本实用新型的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其中所述活动杆的表面固定连接有固定块,所述第二横板和定平块的交界处固定连接有长方形块,所述长方形块的侧面开设有与固定块相适配的槽孔,长方形块的侧面开设有与固定块相适配的槽孔,是为了可以使固定活动杆固定在其装置的上表面,达到一个防止形变的效果。

本实用新型的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其中所述第一横板的表面开设有对接槽,所述对接槽的内壁与对接杆的表面相贴合,所述长方形块的左侧开设有与拆卸杆相适配的拆卸槽,对接槽起到了可以对接拆卸器的作用,长方形块则起到了为拆卸器活动提供受力点的作用。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如下:

1、本实用新型通过第一挡板开设的滑槽,配合第二挡板固定连接的滑块,达到了可以通过滑块的表面与滑槽的内壁相贴合,就能使第一挡板和第二挡板初步对接的效果,再配合支撑块和活动杆,达到可以使第一挡板与第二挡板进一步对接的效果,起到了可以使第一挡板和第二挡板整齐对接的作用。

2、本实用新型通过定平槽与定平块,配合活动杆贴合在第一挡板上围绕固定环向下旋转,达到可以通过活动杆是否被定平块所阻,判定该装置是否平整对接的效果,起到了发现滑块与滑槽贴合后未平整对接的作用,从而避免该装置对接后还未完整对接的情况发生。

附图说明

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俯剖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侧剖结构示意图;

图4为拆卸器放大结构示意图;

图5为拆卸器俯剖结构示意图。

图中:1、第一挡板;2、滑槽;3、固定环;4、活动环;5、滑块;6、固定块;7、第一支撑槽;8、第二挡板;9、活动杆;10、第二横板;11、长方形块;12、定平块;13、第二支撑槽;14、拆卸器;141、圆管;142、对接杆;143、限制孔;144、转动杆;145、拆卸杆;146、长方形槽;15、对接槽;16、第一横板;17、支撑块;18、定平槽;19、圆杆。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将以图式揭露本实用新型的多个实施方式,为明确说明起见,许多实务上的细节将在以下叙述中一并说明。然而,应了解到,这些实务上的细节不应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就是说,在本实用新型的部分实施方式中,这些实务上的细节是非必要的。此外,为简化图式起见,一些习知惯用的结构与组件在图式中将以简单的示意的方式绘示之。

另外,在本实用新型中如涉及“第一”、“第二”等的描述仅用于描述目的,并非特别指称次序或顺位的意思,亦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其仅仅是为了区别以相同技术用语描述的组件或操作而已,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其相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至少一个该特征。另外,各个实施例之间的技术方案可以相互结合,但是必须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基础,当技术方案的结合出现相互矛盾或无法实现时应当认为这种技术方案的结合不存在,也不在本实用新型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请参阅图1-5,本实用新型的公路工程基层施工边缘支护结构,包括第一挡板1、圆杆19、支撑块17和拆卸器14,第一挡板1的上表面开设有滑槽2,滑槽2的内壁贴合有滑块5,滑块5远离滑槽2的一侧固定连接有第二挡板8,第一挡板1和第二挡板8的外侧分别固定连接有第一横板16和第二横板10,第一横板16的上表面开设有定平槽18,定平槽18的内壁贴合有定平块12,定平块12远离定平槽18的一侧与第二横板10的左侧面固定连接,通过第一挡板1开设的滑槽2,配合第二挡板8固定连接的滑块5,达到了可以通过滑块5的表面与滑槽2的内壁相贴合,就能使第一挡板1和第二挡板8初步对接的效果,再配合支撑块17和活动杆9,达到可以使第一挡板1与第二挡板8进一步对接的效果,起到了可以使第一挡板1和第二挡板8整齐对接的作用。

第一挡板1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有固定环3,固定环3的表面套设有活动环4,活动环4靠近第二挡板8的一侧固定连接有活动杆9,活动杆9远离活动环4的一端开设有圆槽,圆槽的内壁与圆杆19的表面相贴合,圆杆19的表面与活动杆9开设的圆槽内壁相贴合,是为了可以在安装和拆卸时加长活动杆9,从而方便该装置的装卸。

第二挡板8的上表面开设有第一支撑槽7,定平块12的上表面开设有第二支撑槽13,第一支撑槽7和第二支撑槽13的开设,是为了起到使支撑块17可以平稳与该装置贴合的作用。

拆卸器14包括对接杆142,对接杆142的表面固定连接有圆管141,圆管141的表面开设有限制孔143,圆管141的内壁贴合有拆卸杆145,拆卸杆145的表面开设有长方形槽146,长方形槽146的内壁螺纹连接有转动杆144,转动杆144的表面与限制孔143的内壁相贴合,拆卸器14的作用是为了方便拆卸连接好的第一挡板1和第二挡板8。

活动杆9的表面固定连接有固定块6,第二横板10和定平块12的交界处固定连接有长方形块11,长方形块11的侧面开设有与固定块6相适配的槽孔,长方形块11的侧面开设有与固定块6相适配的槽孔,是为了可以使固定活动杆9固定在其装置的上表面,达到一个防止形变的效果。

第一横板16的表面开设有对接槽15,对接槽15的内壁与对接杆142的表面相贴合,长方形块11的左侧开设有与拆卸杆145相适配的拆卸槽,对接槽15起到了可以对接拆卸器14的作用,长方形块11则起到了为拆卸器14活动提供受力点的作用。

在使用本实用新型时:先使圆杆19与活动杆9开设的圆槽贴合,再使滑块5的表面与滑槽2的内壁相贴合,然后再使支撑块17的表面与第一支撑槽7的内壁相贴合,再使活动杆9的表面与支撑块17顶端相贴合,并以支撑块17为支点,向下压动活动杆9,即可以使滑块5下滑,从而完成初步对接;然后握住圆杆19使圆杆19的下表面与第一横板16的上表面相贴合,活动杆9贴后,使其在第一挡板1上围绕固定环3向下旋转,达到可以通过活动杆9是否被定平块12所阻,判定该装置是否平整对接的效果,若为未平整对接则可以使支撑块17的表面与第二支撑槽13的内壁相贴合,并使活动杆9旋转至支撑块17的顶端,并再以支撑块17为支撑点向下压动活动杆9,从而使该装置平整对接,在对接后,使活动杆9旋转并使固定块6卡入长方形块11;当需要拆卸该装置时,先需要使固定块6脱离长方形块11,再使拆卸器14的对接杆142杆与对接槽15相贴合后,再使拆卸杆145远离对接杆142的一端与长方形块11左侧面开设的拆卸槽相贴合,再转动转动杆144使拆卸杆145向右移动,拆卸杆145向右移动会使滑块5向右脱离滑槽2,从而完成对该装置的拆卸。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实用新型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理的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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