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自动门的锁芯及安装有该锁芯的自动门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2187346阅读:752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自动门的锁芯及安装有该锁芯的自动门,属于门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场合下人们采用机器代人,在家装行业也是,尤其是各类门窗,越来越多的自动门、感应窗等被应用在家装行业。

现有技术中的自动门,包括门板、门锁和驱动装置,门锁安装于门板,驱动装置用于驱动门锁,该类驱动装置常包括有电动机驱动或液压驱动等,电动机驱动的方式常包括多根传动杆传动,最后将力与门锁连接,常与门锁的锁舌连接。采用上述结构的自动门,存在以下缺点:一方面,由于其结构繁琐,需要的零配件比较多,因此成本过高;另一方面,其非常难维修,一旦某个零部件损坏,便需要全部更换,因此其整体使用寿命较短。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成本过高,使用寿命短的问题,提出来一种用于自动门的锁芯及安装有该锁芯的自动门。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用于自动门的锁芯,包括第一电机、第二电机、传动螺杆和转动齿轮,所述转动齿轮与所述锁芯同轴套接,所述传动螺杆的一端与第一电机的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第二电机的输出端连接,所述传动螺杆与所述转动齿轮螺合。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电机的输出端连接有第一伞齿轮,所述第二电机的输出端连接有第二伞齿轮,所述传动螺杆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与第一伞齿轮和第二伞齿轮螺合的第一齿轮和第二齿轮。

进一步地,还包括电路控制器,所述电路控制器用于切换第一电机和第二电机的电源。

进一步地,所述第一电机和第二电机的转动方向相反。

一种自动门,包括门板和门锁,所述门锁内置锁芯,所述锁芯包括第一电机、第二电机、传动螺杆和转动齿轮,所述转动齿轮与所述锁芯同轴套接,所述传动螺杆的一端与第一电机的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第二电机的输出端连接,所述传动螺杆与所述转动齿轮螺合。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一方面,本实用新型的自动门,其内部结构简单,连接关系简单,因此其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有两个可分别驱动锁芯转动的电机,即使其中一个坏了,还可以有另一个驱动电机,因此提升了整体的使用寿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整体结构图。

图中:1第一电机、2第二电机、3传动螺杆、4转动齿轮、5锁芯、6第一伞齿轮、7第二伞齿轮、8第一齿轮、9第二齿轮。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用于自动门的锁芯5,包括第一电机1、第二电机2、传动螺杆3和转动齿轮4。

转动齿轮4与锁芯5同轴套接,当转动齿轮4旋转,锁芯5同时转动,以至于锁芯5与门框上的部件的连接关系解开,也就是门被打开,反之,当转动齿轮4逆向旋转,锁芯5同时逆时针转动,锁芯5与门框上的部件的连接,也就是门被锁上。

而转动齿轮4的转动是靠电机的驱动,传动螺杆3的力量传动来实现的,更详细地说,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分别与传动螺杆3的两端连接,而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都是具有正向和反向旋转功能的电机,因此,无论是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中的一个或者两个同时工作都可以驱动传动螺杆3的转动,进而带动转动齿轮4的转动。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与传动螺杆3的连接方式为螺纹配合,具体地说,第一电机1的输出端连接有第一伞齿轮6,第二电机2的输出端连接有第二伞齿轮7,传动螺杆3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与第一伞齿轮6和第二伞齿轮7螺合的第一齿轮8和第二齿轮9。

本实用新型有三个实施例,第一个,仅采用第一电机1来驱动第一齿轮8,第一齿轮8与传动螺杆3配合,然后传动螺杆3带动转动齿轮4,转动齿轮4带动锁芯5转动。

第二个,仅采用第二电机2来驱动第二齿轮9,第二齿轮9与传动螺杆3配合,然后,然后传动螺杆3带动转动齿轮4,转动齿轮4带动锁芯5转动。

第三个,同时采用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来驱动第一齿轮8和第二齿轮9,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的转动方向相反,也就是第一齿轮8和第二齿轮9的转动方向相同,带动传动螺杆3转动,进而带动转动齿轮4转动,再带动锁芯5转动。

事实上,无论是上述哪种实施例,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的转动方向都是相反的,只是当单独使用第一电机1或第二电机2的时候,无论电机的转向是怎么样的,都是没关系的,只有当同时使用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的时候,才需要确保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是相反转动的。

还包括电路控制器,所述电路控制器用于切换第一电机1和第二电机2的电源。

本实用新型还公开了一种自动门,包括门板和门锁,所述门锁内置锁芯5,所述锁芯5包括第一电机1、第二电机2、传动螺杆3和转动齿轮4,所述转动齿轮4与所述锁芯5同轴套接,所述传动螺杆3的一端与第一电机1的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第二电机2的输出端连接,所述传动螺杆3与所述转动齿轮4螺合。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范围内,可轻易想到的变化,都应涵盖在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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