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8616740发布日期:2019-09-06 21:28阅读:353来源:国知局
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技术领域,更具体地说,涉及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



背景技术: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现场钢筋、钢管、安装管线等线型材料需要分类堆放,此类材料通常直接堆放在地面上,或放置于木枋上、混凝土基座上(插固定型钢做分隔)等,不利于材料归码及现场整体形象,且相应的基座材料无法移动或周转使用。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现有施工中线型材料散乱放置不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因此提供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构造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包括工字钢、槽钢、底板和衬板,所述槽钢的一端连接于底板上,所述衬板连接于工字钢的翼缘板的内侧,衬板通过高强螺栓与底板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槽钢的一端与底板焊接。

作为优选,所述衬板通过单螺帽高强螺栓与工字钢的翼缘板连接。

作为优选,所述的底板的尺寸为180mm×160mm×8mm,所述底板上开设有六个螺栓孔,并均布于底板的相对的两侧,所述螺栓孔的孔径为13.5mm,所述螺栓孔的中心水平间距为64mm,竖向间距为112mm,所述螺栓孔的中心距底板外侧24mm。

作为优选,所述衬板的尺寸为180mm×80mm×8mm,所述衬板上开设有六个与底板上的螺栓孔对应的螺栓孔。

作为优选,两个所述工字钢的相邻的端部的翼缘板上均开设有四个螺栓孔,以通过连接板连接相邻的两个所述工字钢。

作为优选,所述连接板的尺寸为180mm×90mm×8mm,所述连接板上开设有八个螺纹孔,所述连接板上的螺纹孔的中心水平间距为48mm,竖向间距为48mm,螺纹孔的中心距连接板的外侧20mm。

实施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采用单元式架体对材料归码,能够周转重复利用,反复搭拆时只需要将螺栓拆下、安装即可,施工工艺简单,极大地节省了人力和物力。

附图说明

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附图中: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延伸的俯视结构示意图;

图5是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延伸的侧视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目的和效果有更加清楚的理解,现对照附图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实用新型的描述中,术语“上”、“下”、“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实用新型和简化描述,并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对重要性。

如图1至图3所示,在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的实施例中包括工字钢6、槽钢1、底板3和衬板4,槽钢1的一端连接于底板3上,衬板3连接于工字钢6的翼缘板的内侧,衬板3通过高强螺栓与底板3连接。

本实施例中,槽钢1的一端与底板3焊接,采用满焊形式。衬板4通过单螺帽高强螺栓2与工字钢6的翼缘板连接。

本实施例中,底板3的尺寸为180mm×160mm×8mm,底板3上开设有六个螺栓孔,并均布于底板3的相对的两侧,螺栓孔的孔径为13.5mm,螺栓孔的中心水平间距为64mm,竖向间距为112mm,螺栓孔的中心距底板外侧24mm。

本实施例中,衬板4的尺寸为180mm×80mm×8mm,衬板4上开设有六个与底板3上的螺栓孔对应的螺栓孔,以通过双螺帽高强螺栓5连接衬板4和底板3。

本实施例中,如图3至图5所示,两个工字钢6的相邻的端部的翼缘板上均开设有四个螺栓孔,以通过连接板7连接相邻的两个工字钢6。连接板7的尺寸为180mm×90mm×8mm,连接板7上开设有八个螺纹孔,连接板7上的螺纹孔的中心水平间距为48mm,竖向间距为48mm,螺纹孔的中心距连接板的外侧20mm。

本实用新型通过集成式材料堆放分隔装置在施工时,先将底板3与槽钢1焊接,随后通过单螺帽高强螺栓2将衬板4与工字钢6连接,再通过双螺帽高强螺栓5将底板3与衬板4连接,若装置需接长,则可通过连接板7与双螺帽高强螺栓将相邻的两个工字钢进行连接,达到接长目的。

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而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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