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9111198发布日期:2019-11-12 23:23阅读:171来源:国知局
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的制作方法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上的拉索,特别是涉及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现有车型外开手柄本体3与锁体2均为拉杆连接,如图1所示,此结构存在缺陷主要是:

1、外开拉杆6在车门内腔布置空间要求高。

2、外开拉杆6开启易出现顿挫感、异响、开启力大等感知问题。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而完成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解决了车门内腔空间小,无法满足外开拉杆布置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因外开手柄采用拉杆与锁体连接产生顿挫感、异响、开启力大等感知问题,通过设置拉索支架保证外开手柄的拉索的走向正确,提高拉索工作的稳定性,使外开手柄开启平顺。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包括拉索本体,所述拉索本体的上端与外开手柄本体连接,所述外开手柄拉索的下端与锁体连接,所述锁体的底部固定设有拉索支架,所述拉索本体的下部可滑动式穿设于所述拉索支架中。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还可以是:

所述拉索支架为“U”形管,所述拉索支架的下部为弧形,所述拉索支架的开口端于所述锁体的下部固定连接,所述拉索本体的下端穿过所述拉索支架后于所述锁体的上部连接。

所述拉索支架的上部设有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左端与所述拉索支架的左部固定连接,所述连接杆的右部与所述拉索支架的右部固定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包括拉索本体,所述拉索本体的上端与外开手柄本体连接,所述外开手柄拉索的下端与锁体连接,所述锁体的底部固定设有拉索支架,所述拉索本体的下部可滑动式穿设于所述拉索支架中。这样,外开手柄本体与锁体之间采用拉索本体连接,与现有技术中采用外开拉杆连接相比,拉索需要的布置空间较小,降低了车门内腔对布置空间的要求,解决了车门内腔空间小,无法满足外开拉杆布置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因外开手柄用外开拉杆与锁体连接产生顿挫感、异响、开启力大等感知问题。同时,通过设置拉索支架保证外开手柄拉索的走向正确,提高拉索工作的稳定性,使外开手柄开启平顺,提升感知质量。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具有以下优点:解决了车门内腔空间小,无法满足外开拉杆布置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因外开手柄采用拉杆与锁体连接产生顿挫感、异响、开启力大等感知问题,通过设置拉索支架保证外开手柄拉索的走向正确,提高拉索工作的稳定性,使外开手柄开启平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现有技术中的外开手柄与锁体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的外开手柄与锁体的连接结构示意图。

图号说明

1…拉索本体 2…锁体 3…外开手柄本体

4…拉索支架 5…连接杆 6…外开拉杆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图2,对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请参考图2,包括拉索本体1,所述拉索本体1的上端与外开手柄本体3连接,所述外开手柄拉索的下端与锁体2连接,所述锁体2的底部固定设有拉索支架4,所述拉索本体1的下部可滑动式穿设于所述拉索支架4中。这样,外开手柄本体3与锁体2之间采用拉索本体1连接,与现有技术中采用外开拉杆6连接相比,拉索需要的布置空间较小,降低了车门内腔对布置空间的要求,解决了车门内腔空间小,无法满足外开拉杆6布置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因外开手柄用外开拉杆6与锁体2连接产生顿挫感、异响、开启力大等感知问题。同时,通过设置拉索支架4保证外开手柄拉索的走向正确,提高拉索工作的稳定性,使外开手柄开启平顺,提升感知质量。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具有以下优点:解决了车门内腔空间小,无法满足外开拉杆6布置的问题,同时解决了因外开手柄采用拉杆与锁体2连接产生顿挫感、异响、开启力大等感知问题,通过设置拉索支架4保证外开手柄拉索的走向正确,提高拉索工作的稳定性,使外开手柄开启平顺。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外开手柄拉索组件,在前面描述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请参考图2,还可以是:所述拉索支架4为“U”形管,所述拉索支架4的下部为弧形,所述拉索支架4的开口端于所述锁体2的下部固定连接,所述拉索本体1的下端穿过所述拉索支架4后于所述锁体2的上部连接。这样,保证外开手柄拉索的走向正确,满足拉索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在前面描述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优选的是,所述拉索支架4的上部设有连接杆5,所述连接杆5的左端与所述拉索支架4的左部固定连接,所述连接杆5的右部与所述拉索支架4的右部固定连接。这样,通过设置连接杆5用于提高拉索支架4的结构强度,防止拉索支架4变形。

上述仅对本实用新型中的具体实施例加以说明,但并不能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凡是依据本实用新型中的设计精神所作出的等效变化或修饰,均应认为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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