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逃生装置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1546959阅读:433来源:国知局
高楼逃生装置的制造方法

本实用新型属逃生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外高楼逃生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包角加手控式: 该类逃生器通过增加钢丝绳与轮之间的包角,使得钢丝绳与钢丝轮之间的摩擦力增加。另外,再利用手控装置,进一步调节下降速度的快慢。 (2)间歇冲击式: 间歇冲击式逃生器是通过间歇冲击能来消耗能量。(3)液体流动阻尼式: 液体流动阻尼式是利用液体流动阻尼把人体势能转化成液体热能,以达降低速度的目的。其主要特点是由于液体阻尼的大小取决于外负载,所以不论人体质量的大小均能以比较恒定的速度下降。

上述逃生装置主要存在以下缺陷:在发生突发状况,逃生者利用传统软梯下爬,由于没有防护措施,当楼层过高时,不可避免的遇到以下棘手情况。

(1)楼层与地面之间的高度差使逃生者(尤其是有恐高症的人)造成眩晕感,进而手慌脚乱,影响其淡定出逃。

(2)逃生者四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形单影只的挂在墙壁上,心理安全得不到保障。

(3)逃生者一旦不慎跌落,若地面上没有防护措施,后果不堪设想。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楼逃生装置及使用方法,它既起到了高楼住户逃生的需求,又通过软体井保护了逃生者帮助其克服恐高带来的危险,极大的提高了逃生的效率。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为:

高楼逃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卡座1、吊圈2和筒体3,卡座1为中空的倒U型,卡座1一端通过销轴与吊圈2连接,吊圈2可绕销轴转动,筒体3通过螺栓与吊圈2固定连接,筒体3沿着卡座1竖直方向安装有多排由鸡眼扣铆钉组成的攀爬孔10。筒体3底部固定有橡胶垫7,橡胶垫7上部的筒体3上装有拉链8,筒体3为由防火纤维制成的单节整体或由多节防火纤维制成的筒体组合而成。

卡座1另一端的底部有一排齿状凸起9。

卡座1靠近筒体3的两侧分别有两个耳板,耳板从上至下开有多个通孔,吊圈2沿着圆周方向阵列开有多个通孔, 9字型地脚螺栓5通过螺母固定在吊圈圆周方向的多个通孔里,多股缆绳4分别连接耳板上的通孔和9字型地脚螺栓5。

由多节由防火纤维制成的筒体组合而成的筒体3首节一端与吊圈2固定连接,另一端底部有固定环,中间筒体3上下两端都有固定环,筒体3的每节筒体之间通过固定环和螺栓固定连接,底部筒体3的上端固定有橡胶垫7,橡胶垫7上部的筒体3上装有拉链8,首节筒体3上安装有四排攀爬孔10,其余所有筒体3上安装两排攀爬孔10。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为:发明采用易操作U型卡座直接卡在窗台上,就可以从筒体中逃生,操作简单,节约逃生时间,同时筒体3四周为封闭空间,逃生者看不到筒体外的高空,减轻逃生者心里压力,有利于逃生人员从容及时逃生,同时筒体由防火纤维制成,可折叠,大大节约存放空间。对于多节筒体组合可以根据所住楼层的所在高度灵活选择单节筒体数目,连接成适合本楼层高度的多节筒体。可备多个折叠起来收放在所在楼层房间,增加逃生机会。

附图说明

图1为单节筒体时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多节筒体组合而成时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一

单节筒体

参见图1,本实用新型的单节筒体可以根据楼层的实际高度设计成相对应的高度,当需要逃生时,先绕销轴转动吊圈2,以保证缆绳4未打结,然后将卡座1卡在窗台上,由于卡座1为中空的倒U型,且卡座1另一端的底部有一排齿状凸起9,就可以保证卡座1在窗台上固定不活动。当缆绳4绷紧时,可以保证卡座1竖直方向与吊圈2圆周所在平面垂直,便于逃生。卡座1卡好后,将折叠起来的单节筒体3抛向地面。这时逃生者可从窗户爬出来抓住卡座1进入吊圈2后爬入筒体3,与吊圈2相连一节的筒体3沿着卡座1竖直方向安装有多排由大直径鸡眼扣铆钉组成的攀爬孔10,这样的攀爬孔10可以便于逃生者的手抓住和脚踩住,逃生者面对墙壁方向可以先用手脚抓住或踩着攀爬孔10,待站稳后可以旋转180度抓住或踩着对面的一排攀爬孔10,顺着爬下去,筒体3底部有橡胶垫7,橡胶垫7上部的筒体3上装有拉链8,当人体爬到橡胶垫7上时,由于橡胶垫7设计的位置一般较低,逃生者可以直接打开拉链8逃生到地面上,或者逃生者在攀爬过程中如果体力不支,跌落下来,橡胶垫7可以保护逃生者不受伤害。由于筒体3为防火纤维制成,不仅可以防止蔓延的火势烧伤逃生者,且在攀爬过程中也可保护逃生者免收碰撞损伤,且逃生者在筒体3中无法看到外面的高空,逃生更加从容。

实施例二

多节筒体组合

筒体3首节一端与吊圈2固定连接,另一端底部有固定环,中间筒体3上下两端都有固定环,单节筒体3之间通过固定环和螺栓固定连接,末节单节筒体3的上端固定有橡胶垫7,橡胶垫7上部的筒体3上装有拉链8,首节筒体3上安装有四排攀爬孔10,其余所有筒体3上安装两排攀爬孔10。其使用方法与实施例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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