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会计凭证夹。
背景技术:
整理保存会计凭证是财会基础性工作,需要严密管理,对于财务工作人员而言工作较为繁琐却由不得半点马虎。现有的会计凭证夹功能较为单一,远远不能满足财务工作人员的需求,且现在的会计凭证夹在长时间的存放会计凭后会使会计凭证受潮,造成会计凭证上的字体不清晰。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能快速的分类,且能有效的防止受潮的会计凭证夹。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的:一种会计凭证夹,包括会计凭证放置箱,所述会计凭证放置箱由底板、前板、后板和左右侧板组成,会计凭证放置箱上端开口,会计凭证放置箱开口处位于左右侧板的内壁上均固定安装一第一磁铁层,会计凭证放置箱内横向安装一块以上的第一挡板,会计凭证放置箱通过第一挡板分隔成一个以上的会计凭证放置槽,会计凭证放置槽下端均固定安装一第二挡板,第二挡板上设有一个以上的通孔,会计凭证放置槽与第二挡板之间存有一定的空隙,该空隙内均设有一包以上的干燥剂。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会计凭证放置箱上端设有一块以上的盖板,盖板分别正对于与会计凭证放置箱内的会计凭证放置槽,盖板下端均固定安装一插板,插板两侧均固定安装一第二磁铁层,所述盖板均通过插板至上而下插入相对应的会计凭证放置槽的开口端内,插板两侧的第二磁铁层分别与相对应的第一磁铁层相吸,所述会计凭证放置槽均通过盖板密封,所述插板下端均固定安装一夹纸板,夹纸板上均夹住一会计凭证。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盖板上端面上均设有一凹槽,该凹槽均粘贴一标签贴。
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所述会计凭证放置箱由塑料材料制成。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通过夹纸板将同一类的会计凭证夹住,再通过盖板将这一类的会计凭证插入其中一个会计凭证放置槽,接着在盖板凹槽内贴上这一类会计凭证的标签贴就可,且通过会计凭证放置槽下端的干燥剂有效的防止了会计凭证的受潮。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整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A-A处的局部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本说明书中公开的所有特征,或公开的所有方法或过程中的步骤,除了互相排斥的特征和/或步骤以外,均可以以任何方式组合。
本说明书(包括任何附加权利要求、摘要和附图)中公开的任一特征,除非特别叙述,均可被其他等效或具有类似目的的替代特征加以替换。即,除非特别叙述,每个特征只是一系列等效或类似特征中的一个例子而已。
如图1和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会计凭证夹,包括会计凭证放置箱7,所述会计凭证放置箱7由底板、前板、后板和左右侧板组成,会计凭证放置箱7上端开口,会计凭证放置箱7开口处位于左右侧板的内壁上均固定安装一第一磁铁层6,会计凭证放置箱7内横向安装一块以上的第一挡板13,会计凭证放置箱7通过第一挡板13分隔成一个以上的会计凭证放置槽11,会计凭证放置槽11下端均固定安装一第二挡板8,第二挡板8上设有一个以上的通孔10,会计凭证放置槽11与第二挡板8之间存有一定的空隙,该空隙内均设有一包以上的干燥剂9。
本实施例中,所述会计凭证放置箱7上端设有一块以上的盖板3,盖板3分别正对于与会计凭证放置箱7内的会计凭证放置槽11,盖板3下端均固定安装一插板4,插板4两侧均固定安装一第二磁铁层5,所述盖板3均通过插板4至上而下插入相对应的会计凭证放置槽11的开口端内,插板4两侧的第二磁铁层5分别与相对应的第一磁铁层6相吸,所述会计凭证放置槽11均通过盖板3密封,所述插板4下端均固定安装一夹纸板12,夹纸板12上均夹住一会计凭证14。
本实施例中,所述盖板3上端面上均设有一凹槽2,该凹槽2均粘贴一标签贴1;所述会计凭证放置箱7由塑料材料制成,增加了会计凭证放置箱7的使用寿命。
工作原理:先通过夹纸板将同一类的会计凭证夹住,再通过盖板将这一类的会计凭证插入其中一个会计凭证放置槽内,盖板下端的插板上的第二磁铁层和会计凭证放置槽两侧的第一磁铁层相吸,从而增加了盖板与会计凭证放置槽之间的牢固性,完成后,在盖板的凹槽内贴上这一类会计凭证的标签贴,方便下次的寻找。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通过夹纸板将同一类的会计凭证夹住,再通过盖板将这一类的会计凭证插入其中一个会计凭证放置槽,接着在盖板凹槽内贴上这一类会计凭证的标签贴就可,且通过会计凭证放置槽下端的干燥剂有效的防止了会计凭证的受潮。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