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市政施工用警示牌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5543146发布日期:2018-09-28 20:10阅读:350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市政施工领域,更具体地说,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市政施工用警示牌。



背景技术:

常见的市政施工用警示牌由面板和三角形支架焊接而成,但这种警示牌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收纳不便、(2)遇风易倾覆、(3)夜间警示作用不明显、(4)需车辆绕行及需车辆慢行时需配备不同的警示牌。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市政施工用警示牌,其通过改进支架的结构及固定方式、警示标语的设置方式,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所存在的上述技术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市政施工用警示牌,包括面板、警示标语、替换块、前支架、后支架、底支架、电池、开关;所述警示标语固定于所述面板上,所述替换块可拆卸的固定于所述面板上,所述警示标语和替换块均由发光元件制成,所述电池、开关固定安装在面板上,并与所述警示标语电性连接形成控制回路;所述面板为太阳能电池板,并与所述电池电性连接;所述面板固定在所述前支架的上部;所述后支架顶端与所述前支架顶端铰接;所述底支架一端与所述后支架底端铰接,另一端与所述前支架底端呈可拆卸式连接。

相比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

可折叠的支架使本实用新型易于收纳;底支架与地面相平,可通过在底支架上压覆重物等方式而使其稳定放置;电池与发光元件的应用使警示牌在夜间依旧能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替换块的设计使需车辆绕行和需车辆慢行的情景只需相应地更换替换块即可,无需配备两套警示牌。

本实用新型的其它优点、目标和特征将部分通过下面的说明体现,部分还将通过对本发明的研究和实践而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市政施工用警示牌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市政施工用警示牌中一个实施例的替换块背面结构示意图。

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包括:面板1、警示标语2、开关3、替换块4、前支架5、后支架6、底支架7、导电柱8、导电筒9、固定孔10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实现的技术手段、创作特征、达成目的与作用更加清楚及易于了解,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阐述:

结合图1,本实用新型提出了一种市政施工用警示牌,包括面板1、警示标语2、替换块4、前支架5、后支架6、底支架7、电池、开关3;所述警示标语2固定于所述面板1上,所述替换块4可拆卸的固定于所述面板1上,所述警示标语2和替换块4均由发光元件制成,所述电池、开关3固定安装在面板1上,并与所述警示标语2电性连接形成控制回路;所述面板1为太阳能电池板,并与所述电池电性连接;所述面板1固定在所述前支架5的上部;所述后支架6顶端与所述前支架5顶端铰接;所述底支架7一端与所述后支架6底端铰接,另一端与所述前支架5底端呈可拆卸式连接。

使用时,将所需的替换块4固定于面板1上,将前支架5与后支架6打开,旋转底支架7,将底支架7自由端与前支架5底端固定,再在底支架7上压覆石块、沙袋等重物即可,光照充足时,太阳能电池板将光能转化为电能储存于电池中,夜间时只需打开开关3,即可点亮该警示牌上的LED灯,满足夜间警示的需要。此外,警示标语也可根据需要部分或全部设置成替换块。

可折叠的支架使本实用新型易于收纳;底支架7与地面相平,可通过在底支架7上压覆重物而使其稳定放置;电池与发光元件的应用使警示牌在夜间依旧能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替换块4的设计使需车辆绕行和需车辆慢行的情景只需相应地更换替换块4即可,无需配备两套警示牌。

优选的是,所述底支架上开有若干固定孔10。这使得可通过栓钉等将底支架固定于地面上,放置警示牌的倾覆。

优选的是,所述开关3为光控开关。采用这种方案具有根据光照强度自动开关、节约能源的有利之处。

优选的是,所述面板1的背面设有所述替换块4的暂存机构,所述暂存机构与所述替换块4相插接配合使所述替换块4可拆卸地固定于面板1背面。采用这种方案具有易于收纳、减少丢失的有利之处。并且,这种方式只是一种较佳实例的说明,但并不局限于此。在实施本实用新型时,可以根据使用者需求选择其它收纳方式。

优选的是,结合图1和图2,所述面板1上与所述替换块4相配合的位置设有若干固定柱及两根导电柱8,所述替换块4背面相应地设有若干固定孔10及两个导电筒9。采用这种方案具有固定稳定、易于拆卸、导电元件不外露、使用安全的有利之处。并且,这种方式只是一种较佳实例的说明,但并不局限于此。在实施本实用新型时,可以根据使用者需求选用其它可拆卸的固定方式。

优选的是,所述面板1上无字部分均匀设有若干过风孔。采用这种方案具有减小风阻、降低倾覆概率的有利之处。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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