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收纳装置。
背景技术:
无论是家具还是办公,诸如笔之类的小物件的收纳都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目前常见的收纳装置通常包括盖板和盒体,盖板盖在盒体上形成可拆卸式固定,当需要收纳或者拿出物件时,打开盖板。也就是说,传统的收纳装置的打开和闭合较为复杂。
技术实现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种可以打开和闭合较为简单的收纳装置。
一种收纳装置,包括盒体和盖板,所述盒体包括底板和侧壁,所述底板和所述侧壁围成容纳腔,所述盒体具有一开口;
还包括导向组件、卡扣组件和弹性件;
所述导向组件、所述卡扣组件和所述弹性件均位于所述盖板和所述底板之间;
所述收纳装置处于闭合状态时,所述盖板盖合在所述开口上从而使得所述开口闭合,并且所述卡扣组件将所述盖板和所述盒体卡扣在一起,所述弹性件处于弹性形变状态;
当按压所述盖板后,所述收纳装置会转变成打开状态,此时所述盖板位于所述开口的上方从而使得所述开口打开,并且所述盖板和所述盒体之间的卡扣解除。
这种收纳装置可以通过按压盖板实现打开和闭合,用户在使用该收纳装置时,单手即可完成打开和闭合的操作,使用起来较为简单。
附图说明
图1为一实施方式的收纳装置处于闭合状态下的剖面结构。
图2为如图1所示的收纳装置的盖板、第一导向件、第二导向件和升降台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进一步地描述。
如图1和图2所示的一实施方式的收纳装置100,包括盒体、盖板20、导向组件、卡扣组件和弹性件50。
盒体包括底板12和侧壁14,底板12和侧壁14围成容纳腔16,盒体具有一开口。
导向组件、卡扣组件和弹性件50均位于盖板20和底板12之间。
收纳装置100处于闭合状态时,盖板20盖合在开口上从而使得开口闭合,并且卡扣组件将盖板20和盒体卡扣在一起,弹性件50处于弹性形变状态。
根据弹性件50的实际情况,收纳装置100处于闭合状态时,弹性件50可以处于弹性压缩状态或弹性拉伸状态,只需要能够提供盖板20和盒体分离的弹性力即可。
当按压盖板20后,收纳装置100会转变成打开状态,此时盖板20位于开口的上方从而使得开口打开,并且盖板20和盒体之间的卡扣解除。
这种收纳装置100可以通过按压盖板20实现打开和闭合,用户在使用该收纳装置100时,单手即可完成打开和闭合的操作,使用起来较为简单。
导向组件包括第一导向件32和第二导向件34,第一导向件32为柱状,第二导向件34上设有导向槽36,第一导向件32可以沿着导向槽36来回运动,弹性件50分别与第一导向件32和第二导向件34连接。
本实施方式中,第一导向件32的一端与底板12固定连接,第二导向件34的一端与盖板20固定连接。
具体来说,本实施方式中,第一导向件32的一端与底板12可拆卸连接。
在其他的实施方式中,也可以选择第一导向件32的一端与盖板20固定连接,第二导向件34的一端与底板12固定连接。
卡扣组件包括第一卡扣件42和第二卡扣件44,第一卡扣件42设置在第一导向件32的另一端,第二卡扣件44与第二导向件34连接。
收纳装置100处于闭合状态时,第一卡扣件42和第二卡扣件44卡扣在一起,从而使得盖板20和盒体卡扣在一起。
本申请中对于第一卡扣件42和第二卡扣件44一般不做特别限定,只要能够在按压下实现卡扣和卡扣接触即可。
本实施方式中,第一卡扣件42为卡爪,第二卡扣件44为卡槽。
本实施方式中,第一卡扣件42还用于与导向槽36的槽壁卡接,从而使得第一导向件32无法从导向槽36上脱离。
优选的,弹性件50为环状或螺环状,弹性件50套设在第一导向件32上。
收纳装置100处于闭合状态时,弹性件50处于弹性压缩状态。
具体来说,弹性件50为弹簧。
本实施方式中,第二导向件34为空心柱状,第二导向件34的中心形成导向槽36,并且导向槽36位于收纳装置100的中轴线上。
导向槽36的侧壁设有卡块38,弹性件50的一端与卡块38抵接。卡块38可以将弹性件50和卡扣组件分隔开,一方面可以避免二者彼此之间造成干扰,另一方面也避免弹性件50过长。
收纳装置100还包括升降台60,升降台60的形状与底板12相同,并且升降台60的尺寸比底板12小。
升降台60设置在第二导向件34的另一端,并且导向槽36贯穿升降台60。
当收纳装置100从闭合状态转变为打开状态时,升降台60、第二导向件34以及盖板20共同上升,当将待放置的物品放入收纳装置100时,由于升降台60的上升,可以避免物品从高处摔落,此外,当需要将物品拿出时,也更为方便。
收纳装置100呈筒状,第一导向件32和第二导向件34均为圆柱状。
优选的,本实施方式中,收纳装置100为笔筒,盒体的高度与直径的比值为1.2~6:1。
以上所述实施方式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本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