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光缆的余缆架的制作方法

文档序号:13937365阅读:355来源:国知局

本实用新型属于光缆附件制造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光缆的余缆架。



背景技术:

光缆铺设中,光缆终端一般留有余长,光缆余长为满足再连接的需要,在施工中可能发生光纤接头的重新连接,在维护中当发生故障时拆开光缆接头护套,利用原有的余纤进行重新接续,以便在较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保证通信畅通;现一般采用余缆架对光缆余长进行固定,现有的余缆架普遍由两根扁钢垂直交叉固定,并在扁钢的两端设有弯折,将光缆余长环绕在扁钢的端部,并用铁丝将光缆固定在余缆架上,但此结构的余缆架有以下弊端:1、铁丝只能斜拉将光缆固定,不仅不方便固定,且易出现固定不牢靠;2、扁钢为实心,余缆架制造成本高。

专利绝缘型光缆余缆架(申请号为201220495408.7),该光缆余缆架的纵向支撑架和横向支撑架的两端分别各焊接有一个方向相反的外叉,纵向支撑架和横向支撑架用固定螺栓连接成或焊接成“十”字形状;所述的纵向支撑架和横向支撑架及外叉的外表面涂覆有玻璃纤维材质的绝缘层。该光缆余缆架依旧铁丝只能斜拉将光缆固定,且固定不方便,制造成本相对偏高。

鉴于上述不足,现需求一种光缆的余缆架,不仅可将余缆方便和牢靠的固定,且制造成本低。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提供一种光缆的余缆架,不仅可将余缆方便和牢靠的固定,且制造成本低。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如下的技术方案:

一种光缆的余缆架,包括第一撑架、第二撑架和若干第三撑架,所述第一撑架和所述第二撑架垂直交叉相接,所述第三撑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撑架和所述第二撑架两端同一侧的表面相接,且所述第一撑架、所述第二撑架和所述第三撑架均为边框架构。

优选的,所述第一撑架和第二撑架为矩形状的平面边框架构,所述第三撑架为轮廓为L型的边框架构。

优选的,所述第三撑架一端与所述第一撑架和所述第二撑架的同侧表面垂直相接,且所述第三撑架与所述第一撑架及所述第三撑架与所述第二撑架之间形成间隙的敞口朝向外侧。

优选的,所述第三撑架与所述第一撑架和所述第二撑架相接的一端设有撑杆,所述撑杆的两端与所述第三撑架与所述第一撑架或所述第二撑架的连接点相接。

优选的,所述第一撑架和所述第二撑架通过螺纹相接。

优选的,所述第三撑架与所述第一撑架和所述第二撑架通过螺纹相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的主体采用边框架构,较于传统的余缆架采用实心扁钢,大大节约了材料,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

(2)本实用新型在固定余缆时,铁丝水平横向穿过第一撑架、第二撑架和第三撑架将余缆扎紧固定,较于传统的斜拉式固定,通过水平横向扎紧固定不仅便于操作,且固定牢靠、整齐。

附图说明

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并且构成说明书的一部分,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一起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图中: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主视图;

图中标记为:1、第一撑架;2、第二撑架;3、第三撑架;4、撑杆。

具体实施方式

如图1所示,一种光缆的余缆架,包括第一撑架1、第二撑架2和若干第三撑架3,第一撑架1和第二撑架2垂直交叉相接,第三撑架3的一端与第一撑架1和第二撑架2两端同一侧的表面相接,且第一撑架1、第二撑架2和第三撑架3均为边框架构,相较于传统的余缆架主体采用实心扁钢,本实用新型大大节约了材料,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固定余缆时,可将铁丝水平横向穿过第一撑架1、第二撑架2和若干第三撑架3将余缆扎紧固定,较于传统的斜拉式固定,本实用新型的固定方式不仅便于操作,且固定牢靠、整齐;

其中,第一撑架1、第二撑架2为矩形状的平面边框架构,此结构的第一撑架1和第二撑架2不仅结构稳定,且便于余缆的固定;第三撑架3为轮廓为L型的边框架构,第三撑架3一端与第一撑架1和第二撑架2的同侧表面垂直相接,且第三撑架3与第一撑架1及第三撑架3与第二撑架2之间形成间隙的敞口朝向外侧,通过L型第三撑架3,可将余缆限位在第一撑架1和第三撑架3、第二撑架2和第三撑架3之间,便于固定余缆;

其中,第三撑架3与第一撑架1和第二撑架2相接的一端设有撑杆4,撑杆4的两端与第三撑架3与第一撑架1或第二撑架2的连接点相接。通过撑杆4可为铁丝固定提供支撑点,可将余缆进一步固定牢靠。第一撑架1和第二撑架2通过螺纹相接,第三撑架3与第一撑架1和第二撑架2通过螺纹相接,通过螺纹相接便于拆装和存储及运输。

本实用新型的使用方式:

将余缆环绕在第一撑架1和第三撑架3、第二撑架2和第三撑架3之间的间隙中,使用铁丝水平横向穿过第一撑架1、第二撑架2和第三撑架3将余缆与撑杆4扎紧固定。

以上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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